案情简介:甲某与乙某原系朋友关系。乙某曾向甲某借款3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2001年双方产生争执,甲某向乙某索要欠款,乙某向甲某出具欠条,约定乙某当天付清2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01年12月30日前付清。之后,双方再无联系,直到2024年5月,甲某以乙某欠其10000元未付为由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某提交了其曾向甲某转账6000元的转款凭证,并称剩余款项已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再欠甲某钱,而且甲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法院不应支持。但甲某对此并不认可。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诉辩意见,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向甲某释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甲某最终撤回起诉。
法官寄语: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使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也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手中持有债权凭证时,一定要积极主张权利,莫让权利过了“保质期”。(望佳敏)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