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宋玉希 柳玉)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小院围栏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李女士发现,自己家窗户被邻居圈入其院落中,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邻居将自家窗户外的围栏拆除并主张损害赔偿。昌平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女士要求对方拆除围栏的请求,但驳回其主张的损害赔偿的诉求。

王先生与李女士是一层对门邻居,王先生住在东侧101室,李女士住西侧102室。王先生家阳台外即房屋南侧有一处小院,该小院围栏将李女士家南侧卧室的窗户圈入其中。李女士认为王先生家的小院将其卧室窗户圈占,侵犯了其隐私权,两人多次协商未果,李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拆除圈占的102室建筑物南侧的小院围栏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王先生主张其房屋外小院为开发商赠送,他从前任房主处购买房屋就包含院落,并非自行建设,并提交了前任房主出具的院子使用权和使用范围的说明。王先生认为自己不存在侵犯李女士隐私权等侵权行为,不同意拆除围栏。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101房屋南侧围栏将102房屋南侧窗户包围其中,自院落中可以通过窗户看到102房屋内情形,对李女士正常使用102房屋必然造成影响,侵犯了相邻权。王先生虽主张院落非其建设,但王先生作为院落的实际使用人,对院落负有管理责任。李女士要求王先生拆除102房屋外院落围栏,恢复公共绿地原状,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王先生辩称院落为开发商赠送,经查,院落并不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专属面积内,该院落性质上仍应为公共绿地,开发商亦无处置权利。争议院落无论是王先生建设还是王先生从前任房主、开发商处原始取得,均不影响该院落无规划审批手续的事实。考虑双方比邻而居,王先生使用的院落尚未对李女士造成实质性损害,法院对李女士主张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拆除102室南侧围栏,恢复公共绿地原状。一审判决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现已生效。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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