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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寻美南部(原南部传媒)推送
临近岁末年初
烟花爆竹进入生产销售旺季
但个别商家为谋取高额利润
在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
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南充警方重拳出击
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南充警方成功查处多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当场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并安排专用运输车辆转运至具有储存条件的仓库暂存,并安排专用运输车辆转运至具有储存条件的仓库暂存及时消除了潜在安全隐患。
案例1
2025年1月19日,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治安大队根据线索在辖区挡获一辆河南牌照货车,现场查获跨省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556件。经查,该货车司机娄某在不具备运输烟花爆竹资质和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车从湖南省浏阳市运输烟花爆竹至南充市高坪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随后,民警又根据线索进行巡线摸排,在清溪街道一仓库内查获辖区居民何某和庞某非法存储的704件烟花爆竹。经查,何某和庞某在明知自己无烟花爆竹经营存储资质的情况下,仍将704件烟花爆竹存储在仓库内,这一行为,不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还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目前,何某、庞某、娄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6日、6日。
案例2
2024年12月27日,西充县公安局民警在仁和镇某村一居民房内安全检查时,现场发现田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从非法渠道购买各类烟花爆竹323件,并存放在自己所租的房内准备售卖,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目前,违法行为人田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6日。
案例3
2025年1月9日,西充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常林镇居民何某在租住的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306件。
经查,何某为谋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情况下,对烟花爆竹进行售卖,为逃避打击惩处,她将大量烟花爆竹存放在租住房内,严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储存要求,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目前,违法行为人何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案例4
2025年1月15日,西充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检查中发现, 县城西山路某门面房内非法储存烟花109件。
经查,违法行人为郭某在外地购进了烟花爆竹,后将其存放在自己租住的一楼房内,准备在春节销售。然而,该处周围有大量居民生活居住,且房内无任何消防器材,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违法行为人郭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轻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春节临近,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特别是把烟花爆竹储存在小区、居民住宅或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厂房、仓库等场所内。市民如发现上述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拨打110举报,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全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南充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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