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伟、何顺琪
近年来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型开设赌场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有着比较突出的特点,金额大,人数多,地域广,危害大。当事人如果认罪认罚,在没有辩护“抓手”的情况下,则要面临较高的刑罚。此类认罪认罚案件会面临哪些问题?又该如何辩护?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认罪认罚案件,总结了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借鉴。
一、案件概况
张某是本案的当事人,日常喜欢赌球,2018年张某申请成为自己日常赌球的网站代理,该网站为张某分配了专属链接,张某将网站专属链接发送给有赌球需要的其他赌客,网站根据赌客充值金额按照固定比例向张某进行返利,自2018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从中共获利几千万余元,张某被办案机关带走的当天已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并对担任网站代理获利几千万余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二、侦查阶段立功情节难争取
在获利金额特别巨大,当事人认罪的前提下,能否获得减轻处罚“降档”机会,是笔者关注的焦点之一。常见的降档情节包括“自首”“从犯”“立功”等。根据前期会见工作了解到的情况,由于张某“被抓”到案,又是单独犯罪,暂无其他共犯,“自首”“从犯”情节恐怕难以认定,如果没有“立功”情节,大概率要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好在张某可以提供其他人的犯罪线索,如果根据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就可以获得立功情节,从而还有一丝降档处罚的机会。经笔者多次协助,张某提供的多个犯罪线索得以顺利被办案机关接收,但是立功并不顺利,直到案件结束,办案机关仍未立案,主要理由是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但是由于现有技术的不足,难以侦破,至此立功受阻。
三、首次认罪认罚面临惊魂一刻
签或者不签,是个问题。检察机关给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没有达到预期,签还是不签?很多嫌疑人都会面临这样的抉择,但不同的嫌疑人会有不同的临场表现,有先签了再说的,有拒不签署的,有懵了不知所措的,张某就是懵了的那个。
笔者在前期会见时已经告知张某认罪认罚注意事项,不满意的量刑建议可以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给出的首次建议量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不签署的建议量刑调整为八年,主要理由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以及同地区类案判刑是八年有期徒刑。笔者则认为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过高,主要因为:第一,承办人所说的同类案件经过笔者调查与本案仍有不同之处;第二,张某具备多个从宽情节,建议量刑未考虑,违背当地量刑指导意见,造成首次量刑建议畸重;第三,笔者认为可以认定张某从犯情节。认罪认罚当日,承办人对张某宣读了七年的量刑建议,但未充分听取张某的意见,而是直接将笔递给张某,催促其在指定位置签字,此时张某看上去精神有点“恍惚”,正要落笔之时被笔者打断,建议其听取律师意见,张某这才回过神。笔者明确表示量刑过重,并说明了理由,不建议签署,最后张某亦表示量刑过重拒绝签署。
四、第二次认罪认罚超出预期
第一次认罪认罚没有达成一致,但笔者深知认罪认罚仍可能对当事人有利,因此并未主动放弃认罪认罚机会,经笔者与多方多次主动沟通,家属表示愿意继续代为退缴一部分违法所得,办案机关亦愿意重新考虑律师有关量刑过重的意见。经短期内的多方努力,家属代张某再次上缴一部分违法所得,笔者亦建议检察机关能够对张某罚金一并从宽,因为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使得家属的经济情况更加紧张,本案的违法所得认定也存在大量问题。检察机关最终认可辩护人提出的从犯情节认定,认为张某并未接受他人投注,没有发展下线代理,获得的违法所得也并非“抽水”,主要作用是推广网站,系帮助犯,可以认定为从犯,又考虑到张某的家属代为上缴了一部分违法所得及其家庭目前的实际情况,因此对量刑建议调整为五年六个月,并仅处罚金三万元,最终张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事后,张某反馈自己的心理预期是六年有期徒刑,如果第一次不是笔者打断,七年当时也就签了,毕竟自己觉得比八年还少一年。家属则是对笔者当初及时介入认罪认罚,并坚持量刑过重意见表示万分的感谢,让张某能够在超出预期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现如今张某得以提前一年多更快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五、审判阶段的喜与悲
如果认罪认罚能够获得令当事人满意的建议量刑,作为辩护人的笔者自然是有点欣慰的,但判决书没有生效,就意味着还有变化的可能,这种可能可以是往好的方向发展,也可能是往坏的方向发展,所以律师仍然要如履薄冰护航到底。
虽然当事人对建议量刑已接受,但是在笔者看来本案仍然存在些许的空间,笔者认为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要予以一定的扣减,同时解除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查封,因此在庭审中笔者主要表达了以下几个主要观点。第一,当事人有从犯情节,结合电子数据呈现出的危害性,可以降档量刑;第二,根据辩护人筛选出的电子数据情况,张某主要行为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仅有部分提现行为发生在生效之后,应当适用旧法,退一步说,适用新法也应当作为“跨法犯”从轻处罚;第三,本案部分自赌资金应当从违法所得金额中扣除;第四,部分被查封房屋与案件无关,应当解封。
庭审结束以后,一审判决结果有喜有悲,喜的是法院还是采纳了辩护人一部分的意见将当事人的量刑再次下调六个月,最终判决为五年有期徒刑,但是悲的是法院不仅未采纳检察院的罚金建议还将罚金调整至六十万元,并且判决追加认定公安机关未查封的一套房产为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张某选择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六、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最终量刑结果虽然得到了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但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从程序上看,本案前期管辖不明,该问题被笔者提出后,后期通过指定管辖及补充证据材料予以解决,另外,办案初期传唤手续不规范,办案人员对张某家属进行讯问分别以诈骗案及帮信案为传唤理由,最后,本案电子数据收集及提取的过程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从实体上看,在公安机关未就某房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进行调查并将其查封随案移送,审判机关主动进行认定,其观点不仅可能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相悖,同时将违法所得认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降低,因为认定违法所得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是仅靠部分言辞证据进行推定。这些程序上的问题,再结合办案机关主动上调罚金数额及主动认定财产为违法所得的行为,难免会让案件的亲历者质疑办案机关的动机是否存在趋利的问题,这无疑会对该地的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
通过上述案件,笔者认为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难度有时不亚于无罪辩护,是该坚持一步,还是顺利接受,这既考验着辩护律师的专业及办案经验,同时也在考验着家属、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信任程度。笔者认为,每个令当事人满意的案件,是对辩护人专业及努力的肯定,但辩护人的作用离不开家属、当事人的信任与配合,更离不开办案机关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