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略刑辩公开课是由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刑辩学院发起的公益性刑辩交流活动,兼顾刑事法理论的讨论交流与刑辩实务技能的传承提高。该活动旨在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刑辩人的要求,采用主讲人授课、小组研讨、圆桌论坛等不拘一格的多种形式进行,每两周进行一次。

编者按

2024年12月20日下午,前刑庭法官共谈“辩审冲突”论坛在北京浩略律师事务所举办。会议邀请了十余位前刑庭法官就“辩审冲突”问题进行研讨。

以下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王岩律师在刑辩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王岩

曾在北京市某法院工作

与谈嘉宾发言

王岩律师谈了审辩冲突的诱因和缓解的一个基础,两个原因,三种情形,四个建议。

首先是一个基础。审辩冲突存在的基础是裁判者中立问题。裁判者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相同距离,并不意味着,他和任何一方都是和谐相处的。从社会学的角度说,如果在一个环境中,存在两个主体,这两个主体又不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那么他们之间就存在冲突的可能。法庭上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裁判者和辩护方,他们对程序的理解、对法律的选择、对证据的认知、对效率的追求都不尽相同。理念决定行为,认知不同就会导致审辩冲突。

其次是两个原因。除了裁判者和辩护方理念、立场的不同,导致审辩冲突还有两个原因,分别是侦查机关不规范的侦查行为公诉机关不严肃的起诉内容

大多数审辩冲突比较严重的案件,基本都存在公安机关不规范的侦查行为,比如刑讯逼供、违法指居、违法使用戒具、对亲属的安全进行威胁等,这些违法侦查的手段就会导致证据非法性的问题,进而考验法官对于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的态度。辩护方的良好愿望是法官在正式开庭或者召开庭前会议之前就确认证据的非法性,甚至建议对违法取证的侦查人员进行惩处。但是,裁判者无论是否作出排非的决定,都需要通过严格的调查程序,还需要辩护方提供比较充分的证据。辩护方则认为,对于明显的问题还要进行冗长的调查,有偏袒之嫌。而且一旦辩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验伤资料,或者侦查机关故意隐瞒重要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或同步录音录像,导致裁判者无法作出排非的决定,辩护方就会认定裁判者是强人所难或者玩忽职守,掩盖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必将作出不公正裁判。辩护方于是无论从感情上、言语上、行动上都与裁判者产生了对立。

公诉方具有控诉犯罪的天然属性,本身应具备严谨、审慎的工作作风,向法庭提供相对准确的事实、证据和结论,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公诉方常常回避审查义务、转交矛盾,导致大量带病带伤案件被诉至法院,这类案件中辩方对裁判者公正、理性、高效的审判需求与裁判者无法及时回应或作出决定的现实状况之间的矛盾往往会引发冲突,裁判者对于这类案件越是谨慎,辩护方就越是急躁甚至猜疑。两个不同的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的情绪和态度,冲突就在所难免。

再次是三种易发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不认可辩护地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占坑式辩护,以及以律师擅自离庭、不按时出庭、被责令退出法庭为由,不再承认律师的辩护地位。一是认定律师严重违反法庭纪律,驱逐出庭。二是律师因各种原因主动退庭或者以退庭的方式表示抗议,被法庭认定为拒绝辩护,进而不允许律师继续参与庭审。三是以律师未按时出庭为由,认定为不具备辩护条件。律师在庭审时间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与法庭协调不成缺席庭审,法庭就有可能不认可其辩护资格。第二种情形是不批准律师申请。包括不批准回避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侦查人员、证人出庭申请等等。辩护人提出申请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或者证明控方指控的不合理性,法庭不说明具体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就贸然拒绝,可能引发强烈的审辩冲突。第三种情形是不保障律师发言。辩护人希望拥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说服法官。而法官从庭审效率角度考虑,不希望律师发言太长时间,甚至还会机械地限制律师发言时间。在表达的冲动一而再,再而三被遏制的情况下,难免会擦出冲突的火花。

最后是缓解的四个建议。第一个建议是法官要理解辩护人的诉求。虽然辩护人的最终诉求是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甚至是无罪的判决,但是在庭审阶段,辩方的诉求往往更简单和直接,就是希望法官能认真审查所提申请,充分保障诉讼权利和发言时间。只要法官认真进行审查,有理有据地作出决定,即使驳回申请,辩护人也能理解和尊重;相反,如果法官不认真审查,或者缺乏正当理由就迅速驳回申请,难免引发冲突。第二个建议是法官要以权利保障和时间保障来换取理解。第三个建议是辩护人也要理解法官的诉求。法官打断辩护人的发言往往仅仅是因为发言多次重复,或者对简单的问题过多论述,其实并没有支持公诉人、否定辩护人的意思。辩护人不能因为法官驳回诉讼申请或者限制发言时间就想当然地认定法庭在偏袒、支持控方,怀疑法官丧失了公正和中立,进而脑补法官一定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最后破釜沉舟,采用极端方式表达诉求。第四个建议是辩护人要把握好住时机进行有效辩护。法庭审理中辩护律师思考的重点是如何进行有效辩护。有个案件,法庭作出侦查人员和证人出庭的决定后,辩护人当即决定不再纠结于回避、管辖、被害人出庭等程序性问题,将工作重点从程序辩护转移到实体辩护,抓住侦查人员和看管人员出庭的机会,通过发问揭露刑讯逼供和非法指居的事实,固定证据,争取法院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后,在法庭调查阶段,着重阐述证据三性存在的问题,做到了充分表达,不留遗憾。

王岩律师最后表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曲折前进的,法治的进步也不例外。在中国法治不断进步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各种关系的冲突,有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政策与法治的关系,等等。冲突有助于引起重视,冲突也有助于促进解决。研究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希望在一次次这样的研讨中,审辩冲突的原因和解决之道能够逐渐地清晰和明朗,最终得以有效的解决。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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