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客户挽回千万元损失 ,贾志恒、江宁律师代理的最高院执行监督案件申诉成功

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贾志恒、江宁律师代理某国企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在历经执行异议、复议均被驳回的情况下,在最高院申诉成功,撤销某中院的司法拍卖程序,协助客户挽回千万元损失。

2016年,客户因业务需求在网络平台参与某中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成功竞得被该院查封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设备。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因案外人提起涉及产权登记的系列行政诉讼、抵押权确权之诉,涉及交付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被执行人不配合、其他债权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等原因,长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亦未完成交付。客户已支付高额拍卖款,多年来因相关缠讼所困,业务需求发生变化,且拍卖标的设备磨损、老化,价值严重贬损,竞拍目的早已无法实现。

团队律师经分析认为,撤销拍卖是维护客户权益的最佳途径。撤销司法拍卖,涉及执行程序效力、法律秩序稳定及当事人权利保障等多种利益的平衡,实务操作中极其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拍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撤销拍卖的情形,但要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非易事,且《网拍解释》虽于案涉拍卖前发布,但于拍卖成交后正式施,异议阶段法院认为《网拍解释》不应作为裁定依据,复议阶段对异议结果予以维持。

承办律师认为,拍卖后长达八年的时间无法完成交付和过户登记,竞拍目的无法实现,应当允许撤销拍卖,否则就会严重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并影响司法拍卖对潜在竞买人的吸引力,损害司法拍卖的效率,据此向最高院提起执行监督。2024年12月9日,最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亦着重强调,“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可见,根据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规定精神,交付拍卖成交的财产,是拍卖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足以影响购买目的。

经过多次补充材料、发表意见、听证开庭,最高院采纳了上述观点,裁定撤销拍卖、执行异议、复议裁定,要求执行法院返还拍卖款项及孳息。

该案代理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坚定地维权信念、精准的法律分析、高效的沟通以及对相关规定的持续关注,全力以赴协助客户挽回损失,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也为有类似情形的案件提供了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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