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因某区住建局审查注意义务便将父母房屋转移登记在了刘某二哥名下,认为该行为构成对自己权利的侵害,起诉要求住建局承担侵权责任。住建局认为房屋登记系行政行为,即使登记错误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承担的是行政赔偿责任,而非民事侵权责任,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也迪律师解答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故而国家机关因执行职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并未被排除在民事侵权事由范围之外。某区住建局作为不动产登记机关在执行登记职务过程中,因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登记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范畴。刘某以某区住建局办理房屋登记时存在过失而提起的侵权之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某区住建局有关房屋登记系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抗辩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