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父母拒付抚养费
孩子能否起诉索要?
夫妻离婚并不会割裂父母与孩子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夫妻关系的结束,也不意味着夫妻任何一方对孩子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拒付抚养费,孩子如何起诉索要抚养费呢?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共同了解抚养费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简介】
晁某与张某于2021年6月24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晁某1、晁某2由张某抚养,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0元。后晁某拖欠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1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的抚养费合计140000元未付,故晁某1、晁某2提起诉讼,要求晁某支付欠付抚养费140000元。晁某认为,其直至2023年前均按时支付了抚养费,但因疫情原因,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现晁某需偿还各种贷款及欠款、支付房租、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经济压力较大,晁某因此患有抑郁症,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及工作能力,无力额外承担每月20000元的抚养费,且该抚养费数额远超出西宁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晁某愿意承担抚养晁某1、晁某2的法定义务,但提出反诉请求降低抚养费按3000元/月标准支付,并提出希望晁某1、晁某2每年寒暑假期间同晁某一起生活。对此,张某认为,晁某自述的巨额债务不存在,且晁某自述其患有严重的抑郁症,没有妥善照顾两个孩子的能力,双方就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成诉。
【裁判结果】
本案中,晁某作为晁某1、晁某2之父,与张某离婚后虽不直接抚养婚生子,但仍应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晁某与张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中两次进行了确认,可见,晁某和张某对抚养费的约定是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深思熟虑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诚信对待。且抚养费的约定与双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等约定存在必然联系,不应轻易更改,否则对另一方有失公允。晁某主张其因疫情生意亏损、对外欠债及患有抑郁症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无法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要求将抚养费降低至3000元/月,但其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收入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无力支付婚生子抚养费的事实。故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晁某应遵照约定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40000元。关于晁某主张晁某1、晁某2每年寒暑假期间同其一同生活的诉求,该诉求实际为对其与张某达成的探望权约定的变更,与本案抚养费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且探望权对应的主体为晁某与张某,晁某在本案中针对该权利直接向晁某1、晁某2提起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该诉求不宜在本案中一同处理,晁某可与张某另行协商解决。最终,法院判决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晁某1、晁某2给付抚养费140000元;驳回晁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姚燕燕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法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此种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离婚时,父母在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探望权问题上,应当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签订协议后亦应当遵照履行,按时支付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若确因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继续支付抚养费,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降低抚养费,但仍应以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为前提,且主张降低抚养费的一方需针对其主张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父母享有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不得被剥夺,亦不应附加条件。父母一方以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行使探望权,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利于子女与父母之间感情的培养。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应始终从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出发,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行使法定权利,遇事多沟通,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让孩子健康成长。
刊登于2025年1月21日《西宁晚报》第5版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