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胡晓敏 记者 严君臣)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案外人李某却称该房产是他的,只是挂在魏某名下帮魏某套取公积金,那么这套房屋还能被执行吗?1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执行异议案件,最终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异议请求。
某纺织科技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某纺织品公司、魏某、刘某诉至通州法院,后在法院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因纺织品公司、魏某、刘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魏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但案外人李某提出异议,称其才是该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至魏某名下是为了帮魏某套取公积金,要求中止对房屋的执行。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案涉房屋登记在魏某名下,应当认定魏某系房屋所有权人。即便虚构房屋买卖行为套取公积金的情况属实,也不能推翻魏某是不动产权利人的事实。而且,虚构房屋买卖以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提醒,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房屋交易事实等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因违规帮人套取公积金导致房屋登记至他人名下进而被法院查封执行的,案外人也无权阻却对房屋的执行。所以一切行为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否则难免“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