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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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不服仲裁裁决的,还有这两种救济途径,别错过期限!》中写到,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
那么,如果另一方已经申请执行,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以中止执行吗?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七条第1款也规定,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也即,法院受理撤销申请的,可以中止强制执行。
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七条第1款:“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也即,申请不予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中止执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什么才算“充分有效的担保”?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何为“充分、有效担保”作出具体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诉讼保全担保,接受申请执行人以保险公司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中止执行的后果有哪些?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期间,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对已查封、扣押、冻结之外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负责审查的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司法审查后仍需继续执行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执行法院,保全裁定视为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
也即,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仅停止处分性措施,并不停止保全措施。司法审查后仍需继续执行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措施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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