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龙泉派出所查处1起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案件。


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王某某、唐某某驾驶的车辆内发现烟花、鞭炮等危险物质,立即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王某某、唐某某2人均对其非法携带危险物质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唐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未经审批或许可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构成犯罪。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主动举报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法律支持丨刘彤 1586320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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