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从2021年10月起,本公号开设“深耕•微分享”专栏,主要刊登两级法院法官在日常办案中通过思考、摸索总结出来的审判思路、规律、经验、技巧等,以期对其他审判人员或办理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同时欢迎法律共同体及法律爱好者留言参与讨论。


梁溪法院扬名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李琪霖

如何现场勘察,才能让事实“开口说话”

“百闻不如一见”,侵权纠纷案件的是非曲直,并非全在卷宗的证据里,一些案件的细节情况仅通过审查阅卷、开庭审理,并不能完全认定。“走出去”,到事发现场去细细勘察,既是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又能让案件事实更加清晰直观地展现,让事实自己“开口说话”。但在勘察现场的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提前规划,带着目标去勘察

前往勘察现场前,应当根据前期案件审理中已查明的相关事实,结合双方的争议焦点,制作调查清单。以便在勘察过程中,明确目的,提高效率,防止重复勘察,遗漏重要细节等情况的发生。

我之前审理过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进入地铁时,因携带的拖车被地铁车门所夹,导致原告受伤,要求地铁公司赔偿。虽然地铁公司提供了事发时的视频,但受制于拍摄距离、拍摄角度,无法完全还原事发现场。

为解决这些难题,在勘察现场时,我选择与事发当天原告同一时间段、同一车站进站乘车,反复乘坐,仔细记录地铁车厢门灯、站台安全门门灯、关门提示音与车厢门关闭的顺序及时间间隔,站台工作人员的数量,《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张贴的具体位置及数量,安全提示标语的张贴位置等。再将这些内容在前期制作的表格式调查清单中逐项记录,为查明案件事实打下坚实基础。

该起案件后顺利审结,双方息诉服判,且受到各级媒体关注报道,还入选了第六批江苏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去除干扰,还原现场得真相

侵权纠纷中,从事发到法院诉讼,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周期,现场情况可能遭到破坏。此时,我们去勘察现场,就必须想方设法创造与事发时一致的现场条件,才能起到通过勘察洞悉真相的目的。

在我审理过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以被告操作地下车库机械车位未仔细观察导致原告车辆受损为由,要求赔偿车辆维修损失。为准确查明案涉地下车库光线是否昏暗从而影响被告的视线,切实还原案件事实,我连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公司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现场。

由于事发后,小区物业公司曾对地下车库内的设施进行过改造,故在勘察过程中,我要求小区物业关闭部分照明设施,尤其是原告车位上方的照明设施必须与事发时一致,保持关闭状态,并将新张贴的操作提示摘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再模拟进行原告的停车操作及被告对机械车位的操作,这样还原的现场更能让双方信服。

趁热打铁,换位思考促调解

经过现场勘察,案件涉及的基础事实如果能够明确,那就具备了很好的调解基础。因此,现场勘察的细节都明确后,不可一走了之,此刻趁热打铁,根据双方已掌握的事实组织现场调解,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如上案中,原被告完成对事发时操作的模拟后,我提出让双方互换角色,由原告操作机械车位,被告将车辆停入机械车位,观察是否能够看到对方的操作。这使双方对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自身诉讼风险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最终达成和解,双方握手言和,现场签订调解协议,邻里关系没有受到进一步的影响。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审理案件,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就必须避免坐堂办案、机械办案,重勘察、多走访,不仅对案件审理有重要意义,还能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服务“零距离”,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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