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此次检察听证活动,共同对犯罪嫌疑人开展法治教育、帮助她开启新的人生,让她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参与这个案件办理,我感受到了司法温度。”在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举办的一场检察听证会上,参加听证的人民监督员表示。

2023年底,吴某甲在家中整理物品时,发现自己放在柜子里的几张存折不见了,那可是他多年攒下的养老钱,慌了神的吴某甲急忙报了警。警察经调查才发现,原来是家贼难防,盗窃存折的正是其养女吴某乙。原来,吴某乙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前后共计9次盗窃其养父吴某甲存放于家中的银行存单及身份证件,后陆续将存款取出用于网络赌博,几乎挥霍殆尽,累计金额超过40万元。

2024年1月,宝应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至宝应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理发现,吴某乙作为吴某甲的养女,也是其唯一的赡养人,如果提起公诉,行动不便的吴某甲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承办检察官又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过实地走访,询问被害人和相关证人后了解到,因吴某甲卧病在床,常年在外务工的吴某乙回到宝应,一边带着孩子工作,一边照顾无劳动能力的养父。在此期间,吴某乙却逐渐沉迷网络赌博,最终才有了上述的盗窃行为。面对检察官,吴某甲也表达了希望不要惩罚其养女的意愿。检察官了解相关情况后,协同公安机关至当事人住所地村委会,在人民监督员及村民委员会代表的见证下,养父女两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养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养父放弃对剩余款项的追偿,并对养女的行为表示谅解,该协议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吴某甲系盗窃案件被害人且身患重病卧床休息,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其申请并发放了司法救助金,以缓解家庭一时的困难。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八条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综合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召开检察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村委干部代表等多方意见。听证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本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是合法、恰当的,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公正司法与人文关怀。

近日,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宣布了宝应县检察院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予以训诫,父女两人对检察机关均表示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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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宝应检察

编辑 | 刘岩

审核 | 田骁

投稿 | tx3053911(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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