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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友“乐”向马上办栏目报料,称其小区业委会没有按照约定,擅自更换物业公司。这名网友表示,业委会行为不合规,侵害了业主利益。情况如这名网友所说吗?接到网友报料后,马上办记者随即就此事,进行了相关了解。
未征求业主同意 业委会强制引进新物业
网友“乐”,是一名女性,家住仪征市刘集镇龙湖美墅小区。
“我们小区业委会是2024年成立的。”网友“乐”告诉记者,小区分为别墅区和高层区域,她住在高层区域。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辞退原来的物业,并接受小区日常管理。后来,有业主提出了反对意见。在政府部门的帮助下,业委会答应通过筛选,来决定哪家物业入驻。但没过多久,业委会在未征得业主的同意下,让另外一家物业公司入驻小区。该物业入驻后,她未感受到新物业提供的服务有任何变化。
“答应好大家一起找新物业,没想到业委会强制让新物业入驻。”这名网友表示,业委会在履职时存在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重视。
业委会负责人称 业主已授权业委会自行招聘
接到网友报料后,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上该小区业委会相关负责人,了解有关情况。
“业委会招聘新物业公司不需要业主大会同意,之前业主已授权业委会,可自行招聘新物业。”该小区业委会负责人介绍,之前物业给小区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问题。为了规范管理小区,他们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成立了业委会。后来,他们曾督促物业进行整改,但未见明显改善。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决定辞退之前物业。后来,业委会接手小区物业管理。再后来,因无其他物业公司过来洽谈入住事宜,他们只能邀请目前的物业公司入驻小区。该物业入驻后,大大降低了业主物业费支出。
这名负责人表示,小区入住率低,有物业公司愿意入驻服务是好事。接下来,他们业委会会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将小区管理提上新的台阶。
公示期间多业主反对 刘集镇政府将协助处理
仪征市刘集镇政府介绍,龙湖美墅小区位于仪征市刘集镇华联路。因业主反映小区原物业公司碧桂园物业(龙湖物业)收费标准和服务水平严重不匹配,导致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不断。2024年3月,部分业主代表向镇政府反映小区物业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在了解情况后,一方面约谈原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提供相应服务;另一方面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委会来维护业主权益。业委会成立后,镇、社区、业委会、部分业主代表、物业公司多次就物业问题进行协调,但物业服务一直没有明显改变。随后,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下达终止合作的通知(未向镇、社区报备),并代管小区部分物业工作。直至2024年11月,小区一直未有新物业公司进驻,在此期间社区多次提醒业委会招聘新物业公司。
2024年12月,业委会和珠港物业物业公司代表来镇政府咨询物业公司进驻相关要求。根据《民法典》《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招聘新物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业委会指出,在小区议事规则中已授权业委会招聘物业公司,仅需公示。在小区公示期间,社区收到多名业主反馈,反对珠港物业进驻小区。根据公示结果,镇政府及社区邀请业委会、部分业主代表共同商谈解决方案,会议讨论最终决定由业主共同寻找物业公司,最终通过评比来确定。2025年1月,小区业委会在未向物管科、属地政府和社区报备的情况下,直接与珠港物业签订服务合同。业委会招聘物业公司是自主行为,他们无权干涉。下一步,他们将进一步关注事态发展,并协助小区处理好物业相关问题。
马上办记者 徐海峰
【律师说法】必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沁茗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即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共同决定”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依法共同作出决定,不论业委会采取何种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均应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获得业主大会授权,在程序上体现业主的共同意志。
王沁茗提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20%以上的业主反对业委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即可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讨论该事由并形成决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无法召开业主大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依法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