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近日,李营营律师团队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围绕本案核心关键问题——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进行了充分的案例检索。本期,我们和各位读者分享关于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规则。受偏度所致,具体案例我们不在本文中具体披露,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



一、案件及结论概要

(一)案件概览

关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及一般案例库中最高法院、河南高院近年审理涉表见代理认定规则的案例检索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近年来表见代理认定规则的类案检索概览表



(二)检索结论

1、表见代理的认定规则:行为人实质系无权代理、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2、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的善意合理信赖,不可对相对人的审慎注意义务苛求过严;

3、长期交易习惯、业务惯例、行为人曾长期拥有的公司身份、行为人在涉争事宜重要的书面文件中作为公司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或者管理人员等的签字情况、公司事后知情默许无异议的态度甚至实际参与履行的情况、公司是否向相对人明确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限等等,都可以作为法官在认定行为人从事涉争代理行为时是否具有公司权利外观、相对人是否具有合理信赖的考虑因素。

4、从相对人的视角认定行为人具有有权代理公司的权利外观或者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时,重点可从相对人与行为人的业务惯例来认定。即,行为人在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涉争行为之前,是否长期、持续或者多次地代表公司处理与涉争行为相关或者同属于一个特定项目的事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相对人对行为人有权代表该公司处理相关事宜具有合理信赖。

5、相对人对自身善意无过失不负有举证责任,公司如果主张行为人不对其构成表见代理,需要举证证明相对人非善意、存在重大过失,比如需要从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知相对人无权代理进行举证。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该行为人无权代理仍与其签订合同,那么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情形下,行为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对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受。

二、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一)案例1:入库编号:2024-10-2-483-003号,案号.....,《某销售公司诉某电子公司、第三人某电路公司、某光电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综合行为人的职务、业务身份来判断其是否有对外代理被代理人的权利外观,并结合公平原则进行说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法院认为:张某某使用某电路公司小圆章以某电路公司名义与原告及某积层板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某电路公司与某积层板公司、某科技公司在我国内地交易的过程中,将该小圆章作为签订合同之用,某积层板公司及原告有理由相信加盖该小圆章即为某电路公司的意思表示。张某某曾为某电路公司的经理、业务对接人负责人,某积层板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其代表某电路公司使用小圆章签订的《债权转让办议》对某电路公司具有约束力。某电路公司如只承认加盖该圆章可获得利益的合同,而否认需承担义务的合同,显然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亦不符合公平原则。

三、一般案例库:最高法院案例

(一)案例1: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XXXX号

裁判要旨:公司员工长期持续对外代表该公司从事同一事项相关的业务活动,与相对人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和操作模式,公司亦未告知相对人终止对该员工的委托,该员工对相对人仍然具有有权代理该公司的权利外观,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天津铁厂在2014年是否有理由相信杨子龙有代理权。对此,根据原审已查明的事实,2012年下半年及2013年期间兖矿公司授权委托杨子龙在天津铁厂处收取货款,并向天津铁厂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书上的被委托人、收据经办人等单据上的签字均为杨子龙一人,在此期间,杨子龙前往天津铁厂领取案涉款项,兖矿公司对天津铁厂的付款行为并无异议。由此可知,兖矿公司与天津铁厂已经形成了由杨子龙收取货款的操作模式及交易习惯,天津铁厂对杨子龙在2014年继续收取货款存在合理信赖的基础。进而,原审亦查明2014年1月5日的委托书在格式上与之前的委托书基本一致,加盖的印章名称仍为兖矿公司,兖矿公司也未将终止委托的事项告知天津铁厂。虽然兖矿公司主张印章、收据与之前存在差别,但在双方已经形成交易习惯和信任基础并且委托书格式和印章名称无误的情况下,此种瑕疵不足以影响杨子龙的收款权限的权利外观。故天津铁厂有理由相信杨子龙仍有代理权,原审认定杨子龙2014年向天津铁厂收取款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

(二)案例2: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XXXX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具有公司项目人员的身份,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因其签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产生争议,被代理人未举证证明行为人、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时,应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该公司员工有代理公司的权利外观,该公司员工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认为:据原审查明,景升公司设立案涉工程项目部,张文清为项目经理,陈吉军为项目部工作人员。经与张文清口头协商,岳贵对案涉项目进行施工。后案涉项目因资金不足停工,岳贵多次找到景升公司协商工程款支付及复工事宜。2015年8月24日,景升公司副总经理张永洪书面承诺向岳贵支付相关款项。2015年11月13日,岳贵与陈吉军对岳贵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进行核实,陈吉军签字确认岳贵所完成的工程价款为8668288.77元。一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称,陈吉军为景升公司指派到案涉项目的工作人员,景升公司副总经理张永洪让岳贵方联系陈吉军进行结算。根据以上事实,虽然景升公司未书面授权陈吉军与岳贵进行结算,但景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岳贵与陈吉军存在恶意串通,结合证人证言等其他在案证据,岳贵有理由相信陈吉军有代理权,其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应认定陈吉军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景升公司承担。

......以下不再具体展开,如有需要,可以留言联系我们。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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