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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两位被告,王先生与陈女士,二人于2001年结为夫妻,婚姻关系直至2023年7月25日以离婚告终。原告方为广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该公司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王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64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广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张:在2018年3月21日,原告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编号为01号的《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合同中约定王先生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利息按月息1%计算,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王先生在支付了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后,提出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20日,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然而,直至目前,该笔借款仍未得到完全清偿。原告进一步指出,陈女士作为王先生的配偶,不仅曾单独向原告借款(王先生为担保人),而且陈女士的父母也对案涉借款及抵押情况知情。原告认为,鉴于二被告对彼此的借款行为均有所了解,因此案涉借款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面对原告的指控,陈女士坚决否认,并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女士强调,案涉借款合同上并无其本人签字,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案涉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以及陈女士是否应与王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本案中,涉及的400万元借款完全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资金周转,数额巨大,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还款以及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均无陈女士的参与或签字,且陈女士事后也未进行任何形式的追认。广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王先生与陈女士存在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经过法院的细致审理,最终完全采纳了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案涉借款不属于王先生与陈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据此判决,由王先生单独承担4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款项的偿还责任,陈女士无需承担任何还款义务,本案的诉讼费用亦由王先生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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