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审诉请
李某要求确认房山住建委作出0019房竣2021(建)0003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建消竣备字(2020)第0018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未抽中)(以下简称涉案消防备案凭证)的行为(涉诉部分)违法并依法撤销,并责令房山住建委重新组织消防及竣工验收等。

北京高院裁判观点
之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备案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验证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的一种登记备查行为,故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相对人为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未设定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因此,本案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对购房人李某的权利义务不直接产生实际影响。

之二
涉案消防备案凭证是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一,系建设单位进行消防备案的凭证,对李某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李某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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