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承租人跑路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依法判决了承租人在租期内跑路后,仍应承担拖欠的租期内租金2万余元及违约金1万余元,以及租期届满后11个月继续占用租赁物所产生的租金6万余元。
出租人石某与承租人李某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0日,并约定了年租金6万余元及李某未按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应承担年租金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石某交付商铺给李某使用,李某支付了部分房屋租金。在租期届满前不久,李某便玩起了失踪,对剩余租金只字不提,至合同期限届满后,李某既不表示续租,也不退还商铺。石某眼看着商铺一直闲置,剩余租金未拿到手,商铺还被李某锁着无法向他人出租。无奈之下,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租期内剩余租金2万余元及违约金1万余元,同时还要求李某给付租期届满后至起诉期间的11个月占用商铺的租金6万余元。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之规定,可以确定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即便没有续签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即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承租人当然不能一跑了之,不仅要给付原合同租期内拖欠的租金、违约金,还要给付跑路之后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
法官提醒: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增加在合同届满前由承租人提前告知出租人是否续租的期限,如逾期未告知视为不续租的条款,这样既能预测后续租赁情况,也能预防承租人跑路的无奈。(何瑞)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