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在初次信访时认为信访无门槛,随意填写一张登记表就可以了,也不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诉求和案情事实全凭口述。但是,由于信访工作部门初次接待时需要对诉求的合理性进行初步判断,以便决定是否需要交办或督办该信访事项。因此,初次信访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需要一定的技巧和方法。
根据《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初次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首次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依规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作出处理的活动。对于初次信访的事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努力实现“让群众最多访一次”。对通过信息网络收到的初次信访事项,应缩短转送、交办期限。
为了让所反映的事项被有关部门“看得懂”并依法办理,可以参照证据三性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为诉求不清、事实不明、证据不足被不予受理,错过初次信访办理的大好时机。
(一)合法性。提出的事项和诉求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任何违法行为或诉求都不会被支持。比如将信访作为“许愿池”提出不合理诉求的,因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而缠访闹访的。
(二)明确性。信访材料内容必须明确、清晰,以便有关部门准确理解信访人的事项和诉求。对于内容模糊不清的投诉事项,很容易因为无法及时转送而错过办理时机。
(三)真实性。信访事项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得包含虚假信息和误导他人的陈述。故意通过信访举报方式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四)关联性。反映的事项必须和诉求具有强关联性,借访敛财的行为不可取。在信访过程中,委托他人代为反映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五)完整性。初次信访时,不仅需要提交诉求,还需要准备对应的证据材料,方便信访部门及时督办该事项。有完整证据能够证明诉求合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做到依法就地及时化解。
初次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与普通信访受理办理程序一致,但对办理要求更为严格。
(一)登记环节。信访人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二)审查环节。信访部门对信访人登记的表格和证据材料审查,明确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果信访事项并非本区域的事项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缺失,将会被告知补充或者退回原材料。
(三)受理阶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15日内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涉法涉诉类或者纪检监察类事项,转送有关政法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意见建议类事项,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第5条)。
(四)调查和处理阶段。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在60日内展开调查和处理工作,对合理诉求解决到位。对疑难复杂事项,通过协商、调解等多元化解模式及时办理。
(五)反馈阶段。对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的初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处理结果依托信访信息系统予以公开,以便于信访人查询、评价。
初次信访办理结果的好坏,关系着减少重复信访,减少信访总量,推动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对于信访人本人来说,应当抓住初次信访的机会,争取一次解决问题。对于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部门来说,要保证初次信访事项办理的质量,强化监督和改进机制,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初次信访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