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因高铁出行速度快、舒适方便,不少旅客外出都选择乘坐高铁,但有些人明知自己是失信人员,被限制乘坐高铁,却借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河南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龙门站派出所就接连查处三起此类案件,冒用人员均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处罚。

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光老赖绕开“限高令”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问题,一些黄牛甚至把助力老赖曲线坐上高铁、飞机做成了一门生意。老赖或黄牛到底使用了什么伎俩突破了“限高令”?郑州铁路公安部门近日查处的三起失信人员冒用他人身份购票乘坐高铁案件向我们提供了部分答案。

在法律面前,老赖或黄牛规避“限高令”的暗箱操作难免会出现破绽。铁路部门查票验票一较真,冒用他人身份购票乘车的老赖就装不下去了,就露出了马脚。铁路公安部门接到列车乘警的警情通报后快速反应,对借用他人身份证购票乘车的老赖采取了行政拘留等措施,让老赖偷鸡不成蚀把米,付出了必要的法律代价,也给其他老赖或黄牛敲响了法律警钟。

限制老赖的高消费行为,既是失信惩戒措施,也是执行倒逼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且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对不按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不必要减少,“保全”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让被执行人感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不便和不利影响,从而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限高令”已产生了很强的法律威力,取得了非常明显的促执效果。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自限制消费制度建立以来,已经促进1558.96万人次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然而,“限高令”涉及交通、教育、旅游、保险、房地产等很多环节,涉及很多参与执行或协助执行的责任主体,如果有的责任主体没有全面严格履行限高执行责任,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如果限高的各环节衔接不畅、不密,存在漏洞、薄弱环节,就很容易被一些老赖或黄牛发现、利用。如此,“限高令”的效果就会打折扣,不仅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会受到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会受到损害。

失信惩戒的核心理念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而某一环节的断点或漏洞则会导致失信惩戒机制“一处有漏,全盘失灵”。只有堵住全链条、各环节、多点位的监督漏洞,才能形成“限高令”的制约闭环。春运时期,也可能是老赖绕开“限高令”乘坐高铁等交通工具出行的高峰期。有关“限高令”执行的法院、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强化信息共享,健全联合执行机制,动态研判老赖绕开“限高令”的路径,根据需要持续给“限高令”打执行补丁,不断优化升级监督制约措施,扎牢监督篱笆,堵住老赖突破“限高令”的旁门左道,让老赖无机可乘,无缝可钻,无“捷径”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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