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网友咨询:
经电话传唤到案是否为自动投案?
安妮律师解答: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电话传唤到案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强制效力并未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行为人选择到案接受审查调查,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受到刑事追诉的不利情形下仍愿意投案,具备自动投案的自愿性。
经电话传唤到案是否为自动投案还须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如果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电话通知其到案说明情况,行为人如实供述的,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
安妮律师补充:
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我国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不仅自己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同时也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安妮律师
10年以上执业经验,四川法奥(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擅长长卷分析,复杂疑难案件,注重证据整理、诉讼策略制定、依据诉讼目的,确定诉讼方向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