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提出,“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实施法官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要求,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要求,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的法治要求,有利于通过科学准确审查认定、严格依纪依法追责惩戒......”

此前的202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最高检机关举行。

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最高检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

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惩戒工作纪律,正确处理好权与责、法与情、公与私的关系,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秉公审查不偏私,确保惩戒工作公平公正。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牛鼻子”,看看这些制定了多少法官错案追究的制度文件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2016年7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高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对法官、检察官惩戒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办法。

2016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提出了相关要求。

2017年10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严格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21日印发实施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明确提出: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印发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明确提出:

16. 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要认真调查,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提出审查意见,相关法院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惩戒决定。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法官违反审判职责以外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31日印发实施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20〕26号),明确提出:

10. 严格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健全法官惩戒工作程序,完善调查发现、提请审查、审议决议、权利救济等程序规则,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障有机统一,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细化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责任划分标准,提高法官惩戒工作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动在省一级层面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进一步规范惩戒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配合制定本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惩戒工作规则,科学设立法官惩戒工作办事机构,制定实施细则。

理顺法官惩戒调查与纪检监察调查、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程序与纪检监察审查程序的关系,确保权责明晰、衔接顺畅。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法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法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可以从专业角度提出审查意见,供纪检监察机关参考。

最高法院2021年12月8日印发实施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法〔2021〕319号 ),明确提出: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履行主体责任,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戒。

法官惩戒程序与纪检监察机关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调查处理程序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法官违反审判职责案件过程中,发现法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注:以上均来自公开资料,本文为明天的写文准备资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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