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定法院宣判了二起拒执罪案件,被执行人魏某某、罗某某在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后,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


2019年3月,永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某赔偿张某某7万余元。2019年4月,张某某向永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人魏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但被告人魏某某当场支付15000元后并未履行分期付款协议。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较稳定收入,在2019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其两个财付通账户总收入约21.6万元,总支出约19万元,具有偿还能力,但其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张某某,永定法院多次电话或微信通知被告人魏某某应及时支付款项,但其仍拒不履行。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魏某某的坦白、认罪认罚、已交纳全部执行款的量刑情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2021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与申请人吴某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但被告人罗某某首期支付3.9万元执行款后,剩余26万元及利息均未按协议履行。2022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告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和永定法院的情况下,将与案外人胡某某共有的养殖场以100万元转让给某公司,至案发,100万元转让费尚未支付,欠款利息转入胡某某银行账户,共计约26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明知该笔利息收入与胡某某共有,但其却隐瞒收入,将该收入全部无偿给胡某某所有。此外,自2021年1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每月收入约四五千元,其一张银行卡累计收入约35万元,均被被告人罗某某用于归还未经法院判决的银行贷款和其他借款。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罗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履行部分义务并取得谅解等的量刑情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总有人心存侥幸,即便到了执行阶段,为了不被拉黑、限消、拘留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而后又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隐瞒收入、转移财产,殊不知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当事人应端正态度,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供稿:钟 倩

编辑:蓝秀华

审核:李汉臣

监制:阙哲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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