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被执行人是公司,为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快准狠?

「法律解答」

先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三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倘若股东已向其他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在后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该等责任恐难以支持。

在实践中,具体的操作是让股东直接向债权人就不能清偿部分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而不是要求股东先将钱款汇入公司账户,再由公司将钱款汇入债权人账户。法律专业术语称为「放弃入库规则」。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前,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已依法向其他债权人作出了清偿行为,债权人可能是不知情的。这就意味着,倘若债权人不及时或怠于向股东主张权利就可能会丧失清偿的机会。

故而,倘若发现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务必要抓紧行动,切莫贻误战机。

声明: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本人发表文章时的观点,不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鉴于劳动争议、各类纠纷案件性质特殊,每个地方有各自规则,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手机:18116324203

电子邮箱:starylight_cn@163.com

个人微信号:starylawyer

律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3楼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