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岁末年初
烟花爆竹进入生产销售旺季
但个别商家为谋取高额利润
在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
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为有效消除辖区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期,治安大队、福星派出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商铺、仓库逐一开展排查,于近日成功查处两起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案,及时消除了潜在安全隐患,为辖区群众送上了一份“安全大礼包”,为“守护平安”冬季攻势专项行动再添战果。
1月15日,福星派出所民警联合县局治安大队民警、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走访排查过程中发现,辖区两家商铺仓库在未取得任何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存储烟花爆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询问,二人对其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下一步,福星派出所将持续加大检查力度,守住烟花爆竹安全底线,为辖区群众过上“安全年、幸福年”奠定坚实基础。
警方提示: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
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陇西县公安局〡编辑整理:掌上 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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