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2日,东吴司法论坛(第1期)在苏州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主题为“执行案件前端化解的实践与理论”,会议具体围绕以下三个议题展开讨论:“执行案件化解的多元方式”“执破融合的体制与机制”与“执行依据与执行力”。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涉诉信访治理与纠纷非诉治理研究”重点课题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主办,《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承办,北京市中闻(苏州)律师事务所协办。会议聚焦执行前端的制度建设与发展方向。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本次论坛。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占善刚主持开幕式。


占善刚教授主持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上官丕亮,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唐力,北京市中闻(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大伟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

上官丕亮教授首先对前来参加东吴司法论坛的各地嘉宾表示热烈欢迎,苏州大学传承自东吴大学,素有“南东吴,北朝阳”之称。苏州大学重新开设法学专业后,学院于1996年创办《东吴法学》,后经校内整合,于2014年创办《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法学版内设有结合理论与实践的法治实践前沿板块,欢迎广大与会嘉宾从理论角度或者实践视角展开研究予以投稿。其次,上官院长向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涉诉信访治理与纠纷非诉治理研究”重点课题组对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信任表示感谢,法学院一定确保论坛的顺利进行。最后,上官院长对论坛能够深入讨论、取得丰硕的成果表示期待。当下的执行案件与他在法院工作时发生了巨大的形势变化。对于执行的强制执行力、执行调解、法院的权威等事项都出现了不同的见解,期待各位嘉宾能在论坛中深入研讨。


上官丕亮教授致辞

接着,唐力教授向与会嘉宾致以问候。他指出,近年来,强制执行的实践与理论已经成为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焦点、热点和难点之一。2024年6月,全国人大终止了对《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审议,其中对审执分离问题的分歧较大。唐力老师认为,学界对执行立法的研究尚显不足,例如对于执行程序前端化解、执行督促等实践问题,如何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供给都缺乏充分的研究。他希望通过本次专题会议,为强制执行疑难问题提供有意义的实践与理论参考。


唐力教授致辞

最后,李大伟主任代表中闻苏州分所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和最热烈的欢迎。他提到,北京市中闻(苏州)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中闻苏州分所虽然成立的时间较短,但在苏州地区综合排名相对靠前。北京市中闻(苏州)律师事务的理念是扎根苏州、立足苏州、面向长三角,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他希望未来中闻律师事务所将一如既往地在能力范围内加强与像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这样的院校开展互动交流,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助力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


李大伟主任致辞

第一单元:执行案件化解的多元方式

第一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辑部编辑刘克毅老师担任主持人。


刘克毅老师主持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法官朱文峰围绕《执行案件前端化解的理论障碍与实践困境》主题进行了深入的报告与分享。他指出,随着金融案件和执行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法院在执行前端化解方面的探索已成为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关键措施。朱法官首先介绍了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执行案件前端化解方面的创新实践。通过建立“金融案件一审制平台”,法院针对金融案件实施了集中的处理方式,以有效应对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特别是在境外执行案件中,该平台的运作大大提升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消耗。此外,朱法官强调,通过将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有效衔接,法院能够更灵活地处理案件,避免了司法资源的重复浪费。在谈到“督促执行”机制时,朱法官指出,江苏的法院近年来开始实施一系列新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在金融案件和婚姻家事案件中,前期的调解和督促工作能够有效减少后期执行程序的压力,达成更高效的解决方式。他还提到,执行工作中面临的一大挑战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割裂,审判与执行系统尚未完全对接,这导致了工作效率的低下和执行效果的不足。因此,朱法官呼吁加强信息化建设,并通过社会化力量的参与,进一步推进执行职能的市场化和专业化。


朱文峰法官报告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谷佳杰就《执行案件前端化解的理论障碍与实践困境》进行了主题报告。他指出,执行案件前端化解是通过实施充分高效的“立审执”一体化机制,从源头减少执行实施类和执行裁决类案件的数量,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得到实现,从而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得到终局性解决的治理模式。然而,以执行机构为主导所推进的“执行案件前端化解”,除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院内部“数据考核”的压力外,实践中的执前督促、执前调解、执前和解与执前保全等并未真正彰显功效,因为客观上执行机构并不具备配置减少执行案件的实际能力。而“立审执”协调配合不畅,未能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案已结”而“事未了”情况依然严峻,导致一些案件难以执行。此外,执行工作保障不足,长期存在的“重审判、轻执行”理念尚未根本转变,执行条线“人案比”严重失衡,难以应对不断增长的办案压力。总而言之,执行案件前端化解的重心应当在执行之前、在执行机构之外,一方面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大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惩罚力度,从而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才是可能的出路。


谷佳杰副教授报告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恬漩以《执行案件前端化解如何可能》为题作了报告。她认为,首先如何界定执行案件前端化解中的“前端”,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应对方法。如果前端至纠纷发生前,属于社会治理的范畴;如果前端至纠纷发生时,属于纠纷解决的范畴。真正落实执行案件前端化解,不仅仅是执行局的责任,也不完全是法院的责任,需要整个社会治理系统各要素的共同努力。其次要用符合市场经济的视角看待执行,债权人是自己利益的第一责任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与真正执行到位是两回事,应多宣传正确的执行理念,减少大众对“解决执行难”的不同理解而引发的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最后在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中,也应当是遵守诉讼法理,不应从能否执行的结果倒推审判甚至是立案。此外,给付之诉判决中要注意判决主文的可执行性问题,减少判决主文模糊带来的执行困难。


罗恬漩副教授报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建军的报告题目是《论交叉执行的制度基础》。首先,交叉执行的制度缘起是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开始试点的新型执行办案机制,目前已被定位成“持之以恒解决执行难”的主要方式,但面临从裁量性、政策性、运动式向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转向的改革压力。其次,交叉执行的合法性基础存在过度扩大法院职权的疑义,2024年6月的《指导意见》希冀通过限权的方式尽可能增进其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但其合理性基础仍然存在执行管辖权规则不同于大陆法系通行规则、执行监督权的行政属性超过司法属性的问题。最后,交叉执行制度的下一步实施将实质性影响国家执行体制的建设与审执分离格局的走向,建议审慎界定交叉执行的权力边界。


曹建军副教授报告

在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君博分享了自己对朱文峰法官报告的看法,将其归结为三个特点:第一,精准性。朱法官的报告框架清晰、内容扎实、数据精准,详细讲解了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处理金融案件方面的情况,尤其是如何在执行案件前端实施化解的一些典型做法,涵盖了预审制、主管法院的责任以及执行督促程序的操作实践。第二,新颖性。朱法官在报告中提出的“执行市场化”的思考,特别是在执行管理员制度的设计方面,给了自己极大的启发。这种市场化改革的探索,特别是在执行案件的财产调查与处置方面,有助于提高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并有效解决一些当前执行工作的痛点。第三,实践性。朱法官提出的执行前端化解的实际做法,尤其是在推动执行工作中的跨部门协作与程序融合方面,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种基于具体情况的实践探索,不仅为学术界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实务中的问题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在分享过程中,刘老师结合个人学习心得,从三个角度提出了深刻的思考:第一,考核指标体系。执行工作中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基层法院执行效果有显著影响。如何平衡各项指标,避免过度关注前端调解而忽视后期执行效果,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二,组织与程序的优化。法院内部的组织架构与程序设计直接影响司法效率。通过将破产部门与执行部门合并,推动信息共享与流程优化,有助于提升执行工作效率,避免资源浪费。第三,执行市场化改革的探索。虽然市场化改革面临腐败与公平性问题的挑战,刘老师认为通过引入社会化平台和信息化管理,仍能显著提升执行效率,弥补执行工作中的“信息盲区”。


刘君博教授与谈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郝晶晶结合四位发言人的报告内容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体会。第一,朱法官不仅从法官视角强调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还从当事人视角关注被执行人失信惩戒的负面影响及司法拍卖平台对于执行财产溢价性的忽视等问题,发人深思。第二,谷老师的分享聚焦于我国执行程序的多重共时性问题所引发的困境,实践中法官需要兼顾诉前纠纷化解和执行前端治理,负担较重。这也提示我们要进一步厘清调解等制度在诉讼与执行中所应遵循的不同逻辑和运行规则。第三,罗老师的发言层层深入、娓娓道来,从社会学、心理学等外部视角对执行案件前端化解的相关问题做了升华。执行问题的研究需要全局视野,应与审判程序、审前程序做通盘考量。第四,曹老师的分享中提到了交叉执行中的最新司法改革举措,反映了民事执行的一体化趋势。但如何在一体化进程中避免多主体参与所导致的执行机制与执行力度的过量化,则是需要进行同步关注和设计的问题。


郝晶晶副教授与谈

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聪总结道,报告人朱文峰法官和罗恬漩副教授分别从实践和理论层面阐释了执行案件前端化解的现实可能性和理论可能性,谷佳杰副教授对“执行案件前端化解”的实践互动进行了冷思考,曹建军副教授对交叉执行的法教义学分析试图将实践乱象纳入到规范化程序轨道。三位报告人的主题报告共同对我国民事执行法研究提出了值得思考的新问题:第一,如何考核司法。在“指标治理”的模式下,无论是“诉前调解”还是“执前督促”等制度运行在实践中都受到绩效考核的影响,由此导致“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如何处理常规式治理与运动式治理的关系,执行专项行动虽然能在短期内打破执行惰性,但从长远来看需要制度理性。第三,如何运用数字技术破解执行难问题。在数字化治理的狂热浪潮下,如何解决执行中的“查物找人难”“债务人画像”“审执信息化数据壁垒”等问题需要进行不断探索。第四,如何认识调解与执行的关系问题。“高调解率”与“高申请执行率”的双高现象表明,我国高度评估式调解存在真实合意不足的问题。而执行程序中的“执前调解”、以“执行和解”之名的执前调解可能导致债务人二次违约再次损害债权人权益,这些“按下葫芦浮起瓢”的问题亟待引起关注。


王聪老师与谈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吴俊在与谈环节分享了几点思考。第一,法院运行的外观与内核差异。法院的运行外观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虽然不同法院的执行程序形式可能不同,但其根本内核是否一致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第二,理论与实务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界与实务界在某些领域存在较大的信息隔阂,尤其是在程序法的实施层面。法院的内部操作往往较为隐蔽,例如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全、解封等程序,往往与法院内部的权限配置密切相关,这些内部决策往往难以为外部法律人士所知。这种“黑匣子”问题使得外部观察者很难完全了解法院的操作流程,从而影响司法透明度和公平性。第三,改革的频繁性与有效性。与民法、刑法等领域相比,诉讼法的改革过于频繁,这使得法院的改革更为复杂和难以协调。第四,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问题。审判阶段的疏漏往往会在执行阶段暴露,导致衍生诉讼。法官需要更加重视审判阶段的细节,以减少执行阶段的困扰和不必要的诉讼,避免衍生问题的出现。第五,执行程序的强势与柔性。执行程序一方面体现出强制力,另一方面却又在某些环节上表现出柔性。例如,对于未依法申报财产的情形,往往缺乏足够的惩戒和威慑。


吴俊副教授与谈

第二单元:执破融合的体制与机制

第二单元由《学海》编辑部编辑杨笑宇老师主持。


杨笑宇老师主持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昆山市企业重整服务中心主任欧平在主题报告《破产程序中执行略式规则之准用》中提出,我国现行破产程序中衍生纠纷与解纷程序之间失配,呈现出泛诉讼化形态。破产衍生诉讼程序迟滞引致破产程序低效、破产终结裁定反“管理化”、破产终结后大量衍生纠纷引发规则体系紊乱。执行中的略式程序与破产衍生纠纷解决目的趋同、价值导向适配、制度逻辑相通。可以将执行略式程序准用于破产程序中,主要类型包括破产程序推进型,通过略式程序保障管理人履职推进破产程序;财产归入型,通过略式程序获得执行依据实现破产财产入库;诈害与个别清偿型,通过略式程序规制诈害行为和个别清偿实现公平清偿。略式程序具体适用上,应由破产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启动程序,法院可以通过听证或书面审查方式参照执行异议审查标准作出裁定,区分程序性事项和实体性争议赋予当事人复议或诉讼的救济途径,该裁定有强制执行力和因异议期经过免于争议的效力。


欧平法官报告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刚就《破产程序在执行治理中的作用与困境》作了精彩的主题报告。王法官从三个方面探讨了破产程序在执行治理中的应用路径:一是诉讼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二是原告自愿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三是诉讼案件失去进入执行程序的条件。通过这些路径,可以有效化解部分执行案件,减少法院的执行负担。王法官还特别提到,破产程序在法律上具有“终局性”和“公共性”,所以在实践中,它常常被视为一种用来解决执行案件的路径,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当然,破产审判也应该保持其独立性,作为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关注如何通过破产重组与和解来提高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而不仅仅是为了化解执行案件。针对破产程序面临的困境,法院可以在破产程序启动时给予更多支持,通过加强法院的法律释明和信息披露,促进相关主体提高对破产程序的认识,从而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启动,以减少执行案件的数量。


王刚法官报告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专委郝振认为,《企业破产法 (试行)》实施期间,追收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是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请求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的“径行裁定、一裁终局”模式,又被称为合并主义模式,即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实体权益争议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2006年《企业破产法》改变了该种模式,采取了分别审理主义的处理方法,即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实体权益争议另行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民事案由上具体表现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取回权纠纷等。合并主义模式具有缩短债务人财产纠纷的审理周期,减少诉讼成本,提高破产程序效率的优点,但也存在对于当事人实体民事权利有失正当程序救济的缺点。完全的分别审理主义模式虽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但也会牺牲破产程序效率价值。基于平衡破产程序效率与当事人权利保障的考量,以略式程序理论为支撑,可对破产财产追收合并主义模式进行重新改造,使之既满足便捷、高效、低成本实现权利的需要,又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遵循实体权利的审查逻辑作出具有形式确定力与执行力的裁定,但在一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即应撤销该裁定并转入普通诉讼程序。


郝振法官报告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马丁从改革背景、实践探索和个人见解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与挑战。他首先回顾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背景。早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便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并从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推动这一改革的实施。2023年,党的二十大再次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标志着个人破产议题的重要性得到了中央的高度关注。在具体实践方面,马老师分析了浙江、江苏和深圳三地的改革进展。浙江是最早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之一,早在十几年前便开始进行相关尝试。尽管面临一定的深层次改革难题,浙江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江苏则相对保守,采取了多地区试点的方式推进改革,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体进展缓慢。深圳作为拥有立法权的地区,通过地方立法出台了个人破产条例,并已建立了相应的操作机制,成为全国改革的先行者。然而,马老师也指出,尽管深圳和浙江等地在个人破产改革中取得了一些进展,实际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虽然出台,但在实践中依然面临高门槛和复杂程序,导致许多债务人难以进入破产程序。条例内容过于复杂,很多债务人的情况并不符合严格的要求,导致实际应用范围较小。此外,个人破产制度面临着社会心理上的抵触。公众对破产的理解仍存在偏差,认为破产是逃避债务的行为,这种误解阻碍了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他认为,改革者在立法时必须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帮助债务人重生之间找到平衡,避免社会反响过大。


马丁教授报告

在与谈环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雷彤在发言中主要讨论了执行案件前端化解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强调了理论与实务之间的差距,并提出了自己对“执破融合”以及执行与破产关系的看法。第一,执行案件与破产衔接的必要性。在理论上,破产通常被视为解决执行案件的后端手段。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案件本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却被转交到执行程序中处理,从而增加了法院的执行负担。这反映了实践中破产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亟待进一步讨论和整合。第二,理论视角下的执行与破产关系。执行和破产都是金钱债权的回收手段,尤其在金钱债务的清理背景下,二者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执行通常指针对特定财产的个别执行,而破产则是针对债务人整体财产的概括性清偿。第三,在具体的执行程序中,雷老师提到中国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执行程序有所不同。在中国,执行管辖权的设定使得执行案件往往涉及多个财产,而不是单一财产的执行,这为“执破融合”提供了可能性。特别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和破产法官之间的合作变得尤为重要。第四,个人破产与免责问题。在中国,个人破产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尤其是在是否允许免责方面,存在很大的法律文化和实践障碍。深圳等地已经在探索个人破产的试点,但在是否可以实现免责方面依然存在争议。


雷彤老师与谈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讲师陈俊宇的发言主要围绕破产程序的启动难、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以及如何通过外部力量推动破产程序展开。他首先分析了破产程序启动难的原因,这一问题不仅仅源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纠葛,还与法院的实际操作密切相关。从债权人的角度看,破产程序的启动常常受到执行程序的影响。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查封、轮后查封等手段来确保自己的权益,但一旦启动破产程序,这些手段就可能无法实施,进而影响债权人选择破产的意愿。此外,债务人也不愿进入破产程序,因为破产会影响其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后续融资能力。在他看来,执行法官和破产法官面临着类似的责任:确保债权的实现。然而,破产程序启动后,执行法官可能需要处理大量的解释工作和准备材料,而破产法官则可能面临破产程序启动难和财产管理难的问题,特别是在财产接管和处置周期较长的情况下。因此,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存在不少难度。如何激励当事人启动破产程序以及如何提高自动破产程序的比例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提高破产程序的启动率,需要从法律、制度和实践层面进行多方面的改革和优化。然而,部分现行规定(如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责任扩展)增加了债务人的顾虑,进一步降低了破产程序启动的意愿。


陈俊宇老师与谈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苏豪围绕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结合自己在刑事诉讼法领域的专业背景,提出了几点个人见解和思考。第一,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是当前执行案件和破产程序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他提到,执行案件的处理目标应该明确:是为了完成案件的结案,还是为了提高债权回收率。他认为,这种目标的设定与实际操作之间可能会出现偏差,因此,在设计相关制度时应清楚地界定目标和实施路径。第二,程序衔接的价值与导向。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结合不仅仅是启动条件的问题,更多的是程序目标和价值的匹配问题。如何在“先破再执”或“先执再破”的不同路径中,找到适合的衔接方式和配套机制,是当前亟需深入讨论的问题。第三,正当程序的设计与社会接受度。他认为,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如何通过程序化手段化解社会纠纷并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值得进一步探讨,而不仅仅停留在是否应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上。第四,繁简分流与程序简化。简化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已有类似的实践,如基于被告人的自我处分权进行程序简化,而在破产程序中,由于涉及更复杂的社会利益和多方参与,程序简化的基础和方法需要更为慎重。他举例说明,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决议完成清算并解散,但这一过程受到多方面制约。因此,如何平衡程序简化与法律公平性之间的矛盾,是未来讨论的重要方向。


陈苏豪副教授与谈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苏和生首先对马丁老师考察的个人破产制度做法表示赞同,尤其是对德国法和日本法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不同关注点进行反思。他提到,德国法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强调庭外和解、庭内和解以及债务豁免的分阶段处理,而日本法则更注重程序的正当性,尤其是在个人破产申请与撤销时的程序保障。这为我们提供了深入比较法的启发,未来研究可以从技术原理和制度逻辑层面进一步探讨不同国家的做法,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解决路径。他提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和解前置程序,强调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通过和解解决问题。法院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的前期调解工作应被正式引入立法,并由法院作为公共权力机关来引导这一过程。通过这样的前置和解机制,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当和解无效时,再进入破产程序。此外,他还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需要配套的制度支持,例如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和自由财产制度等。这些配套制度的建设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动力,缓解其在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阻力。最后,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学术研究的议题,更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深刻反思。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推动这一制度落实的关键,尤其是在面对复杂的利益平衡和社会矛盾时,学术界应进一步深化对制度设计的探讨,为实践中的改革提供可行的路径。


苏和生博士与谈

第三单元:执行依据与执行力

第三单元由《政法论坛》副主编、编审寇丽老师主持。


寇丽老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胡婷就《公证债权文书的性质辨析与制度重构》进行了主题报告。她指出,在比较法上,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同样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但其原理、构造与我国大相径庭。理论上,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在赋予了执行文后应可直接进行执行,但在我国执行实践中遭遇了多重审查,反而产生了大量衍生纠纷。实际上,在我国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中,执行证书才是实质的执行依据,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相关救济实际为不予执行执行证书的救济。该领域实体与程序交错、各主体利益相互纠葛、私法与公法边界不清。为了厘清私法自治与公法干预的边界,应通过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性质进行辨析,并以此作为逻辑起点,重新构建我国的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使其发挥出应有的功能。


胡婷老师报告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文海在主题报告《子女抚养(权)对人执行的再思考》中提出,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61条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4条来看,我国立法并没有对子女抚养(权)规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且因为替代性的不适配,而更加接近制裁措施而非间接执行。而司法实务中种种执行难题究竟是应当执行而执行不力,还是本就不应执行而因承受压力被迫执行之后的主动“执行难”,有待进一步分析。而回到《民法典》第1084条,所谓的抚养权判决并不属于给付判决,其应为“直接抚养人确认之诉”,自然也就不存在可执行性。而日本法之所以在其民事执行法第174条新增了抚养权直接执行条款,原因在于日本民法第818条、第819条规定了单亲权制度。这与我国模糊亲权、使用双方抚养权利义务这一表达的做法完全不同。在单亲权下,父母双方关系直接适用债权债务人表达,直接准用财产执行对待。当然,我们仍然需要注意的是,日本强制执行时,(亲权)债权人需要到场,执行并不是直接针对子女,更多的是为债权人提供实现“权利”的机会,本身也是在监护抚养权利模糊化的趋势下一种执行法上的软化回应。最后,我国法一是需要思考实体法上如何定性抚养权这一概念,二是程序法上是否可以考虑强制性诉之合并的可能性,当然,最后在权利义务模糊化的背景下如何强化家事审判诉讼也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面向所在。


徐文海副教授报告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苏伟康以《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解释路径》为题进行报告。围绕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主要理论争议是执行力与既判力的关系。这一问题需要从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既判力与执行力的效果以及效力扩张的对象等角度考察。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主要矛盾仍然是执行效率与程序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在两者之间划界需要考虑政治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基本国情(法院财产调查能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压力、恶意逃债之频发)、制度体系(无执行文制度、无债务人异议之诉)、司法习惯(终本执行之泛化)等因素。如果执行力超出既判力保障之范围,需要提供执行力扩张的等量、相配、合比例的保障。执行力扩张的程序不必然采用“诉”的形式,以听证为代表的略式程序可以在债权人(高效实现权利)和第三人(足量程序保障)之间取得平衡。执行法院可以在第三人承担债务存在高度盖然性时裁定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如既判力扩张、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同、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等。但股东抽逃出资等复杂事由,略式程序难以负担,债权人应通过许可执行之诉或另诉主张。在被执行人的救济方面,需要反思“关键是要有程序保障,而不是什么时候提供”的看法,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合理配置起诉责任。“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元结构具有合理性,但不得将异议程序前置。第三人提起的异议之诉实际上属于债务人异议之诉。


苏伟康老师报告

在与谈环节,兰州大学法学院刘洋老师指出,强制执行以执行依据与执行力为终端,此前的程序均可作为执行案件化解的前端;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时,执行证明与大陆法系执行文的同异,胡婷老师的报告有待进一步阐释;强制执行程序中具体制度的技术分析,如果能在具体的程序与组织架构下,结合历史与文化背景展开,效用更佳。


刘洋老师与谈

随后,东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宋史超进行了发言点评。首先关于胡婷老师的报告。他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的确是目前执行实践中比较混乱的领域。他赞同胡老师观点,混乱的原因在于中国没有执行文制度和执行文赋予程序,无法对执行启动要件进行审查,所以争议会被拖延到执行过程中,进而造成执行过程中救济方式的膨胀和复杂化。其次是关于徐文海老师的报告。他认为《民法典》第1084条可以解释为一种行为请求权,例如一方明确要求对方将子女交给自己抚养。具体要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何,法院也可以适当释明,帮助其明确诉讼请求。对不遵从判决的父母进行罚款和拘留,这本质上属于间接强制的执行方法。最后是关于苏伟康老师的报告。他赞同苏老师的分析路径和主要结论。首先,既判力和执行力本来就是两回事,前者解决前后诉的关系,后者决定能否执行、执行范围。其次,追加被执行人是否正当,本质上是如何看待执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我在课上做过民意调查,大部分同学都赞成对公司执行时可以追加股东。我国执行程序就重债权人利益,深层次的社会心理可能是“债务人道德有罪论”。


宋史超老师与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谢凡分享了自己的几点思考。第一,在执行依据理论研究时,有必要充分考虑理论研究的本土化需求。德国的执行文制度源于法国,但其在借鉴时实际上已经根据本国实际需求进行了本土化改良,也就是把法国的形式性执行令印模式演进成了由法院书记官进行实质审查的执行条款制度。我国的执行依据研究也应围绕“我们的执行依据理论需要解决哪些实际问题”展开。目前看,最需要依托该理论来解决的我国本土执行问题之一就是执行回转。这不仅关系到执行的正当性基础,也关系到执行的时效性。如何将源于前苏联法的执行回转制度与德国、日本等国家精细的执行依据理论进行解构,在此基础上进行有助于解决实践难题的本土化理论重构,关系到我国未来执行法的气质和调性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第二,在研究执行力范围时,不仅要对扩张的情形进行分析,也有必要对其限缩情形展开研究,以免由于排除执行情形过多而使执行力客观范围不断限缩,继而产生执行责任财产范围持续变窄的问题,不利于“执行难”问题解决。


谢凡老师与谈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曹影提出,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领域永恒的议题,司法改革之诸多举措、立法者所做之诸多设计都在试图于两者之中找到一个最优的平衡点,以求在不损害当事人程序保障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司法效率的最大化,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亦是如此。我国近年来进行的繁简分流改革一直在强调“程序分层”,即尽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实体利益、价值导向提供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程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从执行效率与程序保障的平衡角度出发,建立一种略式程序无疑更为符合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之立法目的。此种略式程序并不等于完全的书面审查或形式审查,而是涉及到证据与证明的相应简化和当事人基本听审权的保障。具体的制度建构仍然有待后续的研究完善。


曹影老师与谈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胡亚球主持闭幕式。


胡亚球教授主持闭幕式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张永泉对会议进行了总结。他表示,此次会议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此次会议的规模虽不大但代表广泛,在地域与职业方面均有代表性,能体现各方的思想观点。第二,参加论坛的青年人很多,其中不少还是新面孔。这是民诉法研究的希望所在,他对以后民诉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充满信心。其三,本次论坛观点交锋十分明确,体现出对学术认真、科学的态度。而且在本次论坛中理论与实务联系比较紧密,形成了较为丰满、立体性的讨论氛围,给大家的启发较大。他认为在讨论过程中既要找到问题,也要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批评一个观点容易,可论证自己的观点成立且让大家相信并且手段合理,难度比较大。结合本次论坛,应当从系统理论的角度详细探讨,结合纵向与横向的经验,构建一个更加合理、更符合原理的执行制度,这是大家的担当之所在。


张永泉教授总结

东吴司法论坛(第1期)“执行案件前端化解的实践与理论”至此圆满落幕。


会议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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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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