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四人为母亲办葬礼的费用以及抚恤金的分配问题争论不下,无奈之下诉至法院。1月1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做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发放用于严老太的6000元丧葬费由办理丧事的两名出资人张某甲、张某乙等分,15000元抚恤金由严老太的四名子女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分。
八十多岁的严老太行动不便,靠儿女照顾。哪知儿女互相不对付,今天她指责他不服侍病榻上的母亲,明天他责备她对母亲漠不关心。老人辞世后,家中忙着办白事,也算是暂时消停了一阵。但在办完丧事后,对于社保中心发放的6000元丧葬费和15000元抚恤金的分配问题,四名子女又展开了激烈的争吵并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另外查明,办理严老太丧事的费用由张某甲出资3100元、张某乙出资7365元。严老太的丧事人情往来由张某乙统筹处理,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未参与分配人情收入。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丧葬费是给予家属在处理其后事的补助费用,抚恤金则是给予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均不属于遗产。关于丧葬费的分配,张某甲、张某乙对严老太的丧事分别出资3100元和7365元,虽然出资不等,但张某乙收取多少丧事人情、是否有盈余,张某甲既不知晓也未参与分配,且日后人情往来也非张某乙一人之事;再考虑到我国提倡丧事从简,张某甲、张某乙各自实际所花费的丧事费用即便存在差距,多付出的一方因祭祀亲人、寄托哀思所发生的费用亦属于情感道德义务范畴,法律不赋予其强制力,不应要求其他继承人共同承担,故6000元丧葬费应由张某甲、张某乙等分即每人3000元。
关于抚恤金的分配,张某甲、张某丁、张某乙、张某丙系严老太的直系亲属,均享有分得抚恤金的权利,故15000元抚恤金由四人等分。
张某乙、张某丙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丧葬费和抚恤金均不属于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该条文是有关遗产范围的规定,也即继承发生时何种财产可以被继承、何种不能被继承。确定遗产范围是判断遗产归属、进行遗产分配的前提和基础。丧葬费和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死者死亡后向其近亲属和被抚养人发放的,这些费用主要是为了安抚死者的家属,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的性质。因此,抚恤金和丧葬费并非死者生前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对于丧葬费,本是死者家属因安葬死者而支出的费用,是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是给实际支付人的,不存在分割问题,应按出资情况分配。在办理丧葬事宜后,如丧葬费有余款的,一般由近亲属平分。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有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在具体分割上,由各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与亡者关系的亲密程度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如果有未成年或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则可以适当多分。
通讯员 陈羽柔 古林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