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分析了姚某和方某在高速公路上通过跟车方式逃避缴纳通行费的案件,探讨了其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包括抢夺罪和寻衅滋事罪。在对案件的法律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收费公路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还涉及到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最终应以寻衅滋事罪定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和方某驾驶车辆在某地区收费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跟车方式多次逃避高速通行费,共计近万元,后被抓获。
二、罪名争议
针对姚某和方某的行为,存在多种罪名的争议:
- 寻衅滋事罪:逃缴通行费破坏了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 抢夺罪:行为人趁收费员不备,以跟车方式逃费,具有公然性。
- 盗窃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秘密通关的认知,且没有采取暴力行为。
- 诈骗罪:行为人隐瞒了不想支付通行费的目的,通过假装支付的方式获取高速公路服务。
三、行为性质的厘清
在分析姚某和方某的行为时,需要厘清以下两个问题:
- 逃避缴纳通行费的行为是单纯的侵财行为,还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
- 以跟车方式逃避缴纳通行费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认定?
(1)偷逃通行费的法益分析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的管理旨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逃避缴纳通行费的行为不仅涉及财产权益,实际上还妨害了收费公路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2) 妨害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方式
逃避通行费的手段多样,包括:
- 秘密进入收费系统;
- 以强行冲卡、快速跟车等方式逃费;
- 以暴力或胁迫手段逼迫收费人员放行。
这些行为均具有财产法益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双重侵害性质。
四、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
姚某和方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抢夺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法条竞合。根据《解释》第7条的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由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抢夺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本案应以寻衅滋事罪定性。
简要点评
本案的判决凸显了对逃避缴纳通行费行为的法律严惩,强调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性。姚某和方某通过跟车的方式逃费,破坏了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案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提醒公众在使用公共设施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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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申法涛律师,河南省郑州市资深刑事律师,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13年刑事案件办案经验,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领域:经济犯罪、商业犯罪、公司犯罪、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电信网络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职务犯罪、枪支犯罪、死刑辩护、死刑复核、无罪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刑事上诉、刑事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冤假错案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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