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加入2000年11月15日由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补充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补充议定书》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补充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补充议定书》由序言和20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规定了《补充议定书》的宗旨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并保护和帮助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
——对“人口贩运”“儿童”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人口贩运活动规定为刑事犯罪。
——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和保护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允许被害人在接收国临时或者永久居留,遣返被害人时应当考虑其人身安全。
——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并保护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免于再度受害。
——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边界管制和旅行、身份证件的签发管理;规定了《补充议定书》的生效、修正和退出程序。
本文不摘录《补充议定书》的全文,仅摘录《补充议定书》中对于“人口贩运”的定义。
在本议定书中:
(一)“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二)如果已使用本条第(一)项所述任何手段,则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对第(一)项所述的预谋进行的剥削所表示的同意并不相干;
(三)为剥削目的而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儿童,即使并不涉及本条第(一)项所述任何手段,也应视为“人口贩运”;
(四)“儿童”系指任何18岁以下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定义的第(二)款特别指出,即使被害人在行动时表示的同意,也不会影响到把这种行为定义为“人口贩运”。
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人口贩运”,有人进行了下面的分析。
在人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现代社会,人口贩卖几乎等同于奴隶制,但西方意义上的奴隶制不能完全解释传统中国人口交易的实质。
在传统中国的语境内,一个人的身份不能被二元化约为“自由的”或“受奴役的”——很大程度上来说,没有一个个体是“自由”的,每个人都身处各种关系之中,须根据儒家纲常伦理来理解自己在家庭、社会和国家中的身份。
任思梅(Johanna S. Ransmeier,美国芝加哥大学历史学院助理教授、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在社会史研究专著《清末民国人口贩卖与家庭生活》一书中表达了以下观点:如果说清末和民国时期确实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奴隶,“他们生活在一整套难以抗拒且彼此排斥的要求之中,这些要求多以儒家等级制和家庭职责的名义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地位差距被认为是自然的,地位更低的人被默认需要自我牺牲,为地位更高的人服务。
点评:传统中国语境下人的身份,已经完全不能适用于现代中国语境下人的身份,如果在现代中国还强调传统儒家纲常伦理,无异于要求所有的中国人都生活过去的年代。
这些儒家的垃圾思想必须完全摒弃!
王星事件就是标准的“人口贩运”。
根据网络信息,王星事件的全过程大致为:
2024年12月24日,王星通过一个所谓的演员群看到一则赴泰国拍戏的招募信息,随后与自称副导演的“颜十六”取得了联系。
经过视频试戏,王星在12月27日接到试戏通过的通知,并与对方确定了拍摄时间和地点。
2025年1月3日凌晨,王星抵达曼谷,随后被剧组安排对接的人接走,直接前往所谓的开机现场附近的酒店入住。
1月6日,在众多明星艺人的积极转发下,王星事件得到了全网关注,热度覆盖整个东南亚,迫于舆论压力对泰国旅游业的影响,泰国警方展开了营救。
1月6日,王星家属赶往泰国报警。
1月7日,当地警方通过王星换车之后拍下的车牌号码,追踪到其确切位置,在湄索边境附近找到了王星。
1月7日下午,王星终于从缅甸移交入境泰国,最终于1月11日凌晨顺利回国。
从上述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整个过程完全符合“人口贩运”的定义:
“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
定性为“人口贩运”后,缔约国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根据《补充议定书》第五条刑事定罪
首先,把这个事件定性为刑事犯罪。
其次,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一)在符合本国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情况下,把实施根据本条第一款所确立的犯罪未遂定为刑事犯罪;
(二)把作为共犯参与根据本条第一款所确立的犯罪定为刑事犯罪;以及
(三)把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根据本条第一款所确立的犯罪定为刑事犯罪。
附录:
我国声明不受约束的《补充议定书》第十五条第二款内容为:
第十五条争端的解决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按其中一方的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后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后记:
王星事件是一起标准的跨国人口贩运的刑事案件,本人不是该方面的专业人士,如何处理这类事件自然无从置喙。
但是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把这一起典型的跨国刑事案件认定为电信诈骗?
笔者呼吁:用欺骗方式把国人诱骗到缅甸的事件非常多,希望国家采取更有力的手段,保护国民安全。
欢迎大伙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