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曾某生等人开设赌场、偷越国(边)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陈某伟(已死亡)等人在菲律宾国马尼拉市等地成立双龙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组织开展彩票类、视讯类、棋牌类等多种类型的赌博活动,通过网络推广和发展代理等方式大量招募赌客,长期引诱我国公民参赌。该犯罪集团内部设置推广、客服、人事、财务、技术等部门,有老板、主管、组长和组员4个层级,下设百余个赌博网站,由百余家分公司负责赌博网站运营。
其中,陈某伟等人系双龙网络赌博犯罪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曾某生、王某笔、王某艺等人系该犯罪集团下属分公司主管,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告人李某钦系技术负责人,被告人张某宇等13人系组长,被告人熊某等40人分别系推广、客服、技术和财务人员,共同维护赌博网站的运行;被告人陈某浩等人在国内提供银行卡负责协助转移、隐匿犯罪所得。在犯罪过程中,曾某生等人多次通过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往返国内与菲律宾,破坏国(边)境管理秩序。经查证,仅2018年至2020年,该赌博犯罪集团非法获利就达人民币30余亿元,参赌人员涉及我国20多个省市。
(二)裁判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曾某生等27人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宇等31人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浩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4年6月至11月对该跨境赌博犯罪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曾某生等60人七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全额退出违法所得的38名从犯依法适用缓刑;对扣押在案价值人民币4亿余元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钦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赌博违法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尤其是近年来跨境赌博犯罪持续高发,易衍生洗钱、偷渡、诈骗、涉黑恶等多种犯罪,导致境内大量资金外流,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本案中,双龙网络赌博犯罪集团长期盘踞菲律宾,实行公司化运营,面向我国公民招赌吸赌,参与犯罪人员多,犯罪持续时间长,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全面查明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和协助转移赃款的人员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实现对跨境赌博及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坚决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
案例二、刘某梅等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赵某(另案处理)在柬埔寨金边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组织招募被告人刘某梅、赖某英、黄某、李某梅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刘某梅担任总监,负责犯罪集团的经营管理;被告人赖某英、黄某、李某梅等人担任组长,负责管理、培训组员;被告人韦某浩等30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别扮演老师、助理、水军、客服等角色,具体实施诈骗行为。
该犯罪集团以炒股交流、名师指点为幌子,寻找受害人群体并建立联系,利用网络社交工具建群发布股票、期货等投资理财信息,通过“荐股”、直播授课等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并将被害人引流至虚假投资平台,通过老师号、助理号、水军号等微信号相互配合,对我国公民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诈骗金额高达人民币72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梅等35人构成诈骗罪,其中刘某梅等30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韦某浩等5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超过30日,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2022)苏0703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梅等35人十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梅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苏07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犯罪规模化、集团化趋势明显,诈骗手段种类繁多、迭代升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涉案犯罪集团组织招募大量人员,前往境外诈骗窝点实施犯罪,假借炒股投资名义大肆诈骗我国公民财产,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贯彻依法严惩方针,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分子特别是犯罪集团中的重要成员依法从严惩处,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同时,人民法院也提醒广大公众投资理财应通过正规途径,切勿盲目相信所谓的“炒股专家”和“投资导师”,不轻信来路不明的“小道消息”和稳赚不赔的“美好承诺”,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三、徐某某诉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24年1月3日下午,徐某某跟随老师、同学一起放学下楼,在行至楼梯间平台时,徐某某摔倒,牙齿磕碰到平台墙面受伤,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徐某某一颗门牙折断、唇挫伤擦伤。徐某某的监护人认为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安排人员在教室至校门路段负责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当对徐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某学校及徐某某所在班级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采用清晰的黄黑分界线进行分隔,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同时,经法院运用VR3D立体成像技术对事发现场进行还原,显示徐某某摔倒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存在缺陷导致。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在案证据,徐某某摔倒受伤并非学校过错所致。学校已在楼梯、墙面等多处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并多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徐某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4)苏0214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关系着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牵动着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学校应当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在近年来一些“学生受伤、学校担责”事件中,学校的责任被不当加重,致使部分学校为防止事故发生,甚至不愿组织户外活动,不敢放孩子自由玩耍,阻碍了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如何给学校和学生“松绑”,让学校有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纠正“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依法判决已尽到安全保障、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厘清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边界,释放“尽职不担责”的信号,促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相统一,对引导家庭、学校、社会树立协同守护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某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某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态公司)成立于2003年,2016年在沪市主板上市,是全省首家、全国第二家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为主业的上市公司。2021年以来,受外部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该公司参与的大量项目压缩投资,旧项目结算缓慢,业绩持续下滑,资金回笼未达预期,资金链断裂引发严重债务危机。2022年5月12日,经债权人申请,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阶段,共有400余家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确认债权总额10.84亿元。同时,某生态公司尚有3.29亿元存量未兑付可转债、9000余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遗留问题未处理,如不能妥善解决,将面临退市风险,影响上万名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裁判结果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某生态公司负债规模较大,资产流动性严重不足,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条件,但若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不仅会造成公司退市,还会影响中小投资者、可转债持有人、债权人等群体权益。该公司在生态景观工程施工和景观设计等领域具备一定核心竞争力,若能引入投资人对企业进行重整,既有利于保障债权人清偿利益,也有利于企业恢复盈利,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预重整期间,法院指导临时管理人妥善解决可转债、资金占用等历史遗留问题,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并制定重整方案,引入5亿余元资金解决现金流枯竭问题,充分保障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2024年9月9日,法院依法裁定某生态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12月30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后的某生态公司股价大幅上涨,目前总市值已超过百亿。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预重整阶段通过实施“自发转股+提前赎回”方式全面处置可转债问题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不仅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也与中小投资者、债权人、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属地经济稳定发展,资本市场稳定等息息相关。
本案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属地党委政府支持,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协同化解民营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使案涉企业顺利走出困境、焕发新生,有效保障了数万名中小投资者、可转债持有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数百名员工得以稳岗就业,实现上市公司转型升级、维护资本市场稳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多赢效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五、江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江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江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江某公司)、深圳市江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江某公司)及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公司)均是我国半导体存储领域集研发、制造和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香港江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18*.*、200680051*.*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授权关联企业深圳江某公司实施案涉专利,该两项专利涉及存储器接口技术,是生产主流存储卡的标准必要专利,被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香港江某公司和深圳江某公司认为,星某公司在其产品中实施了案涉专利,却拒绝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进行许可谈判,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并非传统的专利侵权案件,案涉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原则上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实施标准必要专利,但实施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考虑到专利权人的主要诉求是要求星某公司支付实施案涉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而星某公司亦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现实需要,法院多次组织庭前会议,帮助双方就案涉基础技术事实达成一致,并积极推动双方秉持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进行磋商,促成双方就包括案涉专利在内的171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一揽子许可实施方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3)苏01民初3912、391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了调解义务。
(三)典型意义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半导体产业是数字经济发展的硬件基础,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推动成果转化的作用,依法主动开展调解工作,不仅成功化解案涉纠纷,还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将双方在本案中未争议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一并纳入调解内容,最终促成我国企业间首次就主流存储卡标准必要专利达成许可协议,帮助国内半导体企业“化干戈为玉帛”,一揽子高效实质化解纠纷。
本案的妥善处理促进了关键技术的市场化,推动新质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实现了法律保护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为加快推进我国半导体存储行业技术创新、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彰显了人民法院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态度和决心。
案例六、投资者诉徐某、徐某江、某上市公司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12月,时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徐某江欲减持其控股的某集团、某酒店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与徐某多次合谋,商定由徐某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某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某江将某上市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徐某,控制某上市公司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超出减持底价部分五五分成。后徐某、徐某江按照合谋实施了操纵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
案涉操纵期间,某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变化,明显偏离正常市场行情,上述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给某上市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刑事生效判决认定徐某、徐某江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此后,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徐某江互相配合操纵某上市公司股价,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某上市公司受徐某江控制、指使,发布利好消息,造成投资者损失,对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判令徐某、徐某江赔偿投资者损失,某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某、徐某江追偿。
一审宣判后,徐某江、某上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徐某、徐某江的责任认定正确,某上市公司的行为客观上为徐某、徐某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便某上市公司系被实际控制人控制、驱动实施不当信息披露行为,因其自身治理失范,内控机制失灵,对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前述责任主体相互之间能否追偿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就此作出裁判不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2024)苏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判令徐某、徐某江、某上市公司连带向投资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判令上市公司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近年来,利用持股、资金、信息、技术优势多方合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好用足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上市公司内控机制失灵,徐某与徐某江通过控制公司发布公告的时间节点、内容实现操纵,某上市公司的信息发布行为客观上为徐某、徐某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徐某江、某上市公司连带向投资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彰显了司法裁判的警示震慑作用,有力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案例七、北京某环境保护中心诉南京某生化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南京某生化公司成立于2002年,具有生产农药百草枯的资质许可,所生产的百草枯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占有率。因百草枯对人体毒性极高,2016年7月1日起,国家先后禁止百草枯水剂、可溶胶剂等产品在境内销售、使用。此后,该生化公司虽然不再销售百草枯,但并未对此前已售出的百草枯实施召回,仍有该公司生产的百草枯流通于国内市场,存在较高环境污染和公共安全风险。基于上述事实,2023年2月,北京某环境保护中心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南京某生化公司回收其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百草枯。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南京某生化公司在国家禁售百草枯后,仅停止销售百草枯并不能真正有效防范风险,应对其此前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百草枯实施召回,以彻底有效防止生态环境风险的积聚扩散,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3)苏0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判令南京某生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此前生产并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百草枯实施召回。一审判决后,南京某生化公司提起上诉,后因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法院积极协调当地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同步组建联合工作组,指导企业制定召回、处置方案,并对召回、处置过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认证,经确认,所召回的百草枯农药已全部安全处置。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农药召回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农药的安全使用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至关重要。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农药监管工作,专门建立了农药召回制度以预防潜在的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百草枯具有极高毒性,国家虽禁止了百草枯的销售、使用,但禁售前流通于市场或留存于农户手中的百草枯依然对生态环境、生命安全构成风险。
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考量案涉农药的环境污染、公共安全风险和企业行为违规性,结合生产者所应承担的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创新消除危险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判令被告企业对此前销售的百草枯实施召回。同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监督指导案涉企业全面规范履行民事责任,做好农药召回的“后半篇文章”。
案例八、李某诉某区房产服务中心履行修复下水道职责及行政赔偿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小区一楼居民。2021年该小区进行旧小区改造,暑期大雨,李某房屋进水,且前院后院积水严重。2022年7月大雨,李某房屋再次进水,屋内漏电跳闸,生活物品被水浸泡受损。李某主张,旧小区改造施工结束后,排水时有不畅,因前院路面呈东高西低的坡状,而李某房屋位于地势最低的西头,房屋进水严重。李某多次找某区房产服务中心请求修复下水道并协商财产损失赔偿事宜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区房产服务中心修复下水道并赔偿其损失两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查认为,李某反映的问题不仅涉及其个人的合法权益,还关涉到小区居民的整体利益,应当引起重视。法院及时与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站和属地司法局联系,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查看发现,李某房屋仍有积水痕迹,存在相应损失。后法院联合属地司法局、基层组织及有关单位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某区房产服务中心同意解决李某诉求并赔偿损失,李某遂申请撤回起诉。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2024)苏8601行赔初1号行政裁定,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审结后,法院并未就此止步,还积极协调推动属地政府牵头多个部门为该小区铺设了排水量更大的下水管网,小区排水不畅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三)典型意义
小案件关系大民生,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办好民生案件的典型范例。在办案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把百姓的难事当作自己的家事,切实做到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为更好化解纠纷,人民法院依托属地行政争议调处平台,找准案件症结,加强释明引导,联动多方力量,深入现场办案,推动矛盾纠纷妥善化解。同时,针对下水管道排水不畅这一矛盾纠纷产生原因,积极做好源头化解工作,协调推动属地政府牵头对小区下水管网重新进行设计、铺设,加大下水管网排量,打通了实质解纷的“最后一公里”,用心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案例九、盐城射阳港千吨级码头清退海事执行案
(一)案件执行情况
2016年12月,盐城港某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射阳港区某千吨级码头租赁给某建材公司使用。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建材公司未依约迁离并归还码头,导致射阳港区50亿元新能源海工装备项目推进受阻,盐城港某公司遂诉至南京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一审判令某建材公司迁离并将码头交付盐城港某公司,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2024年4月,因某建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盐城港某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京海事法院经现场调查发现,案涉码头现场滞留物品多,且涉及龙门吊等大型陈旧设备,拆除专业性要求高、安全风险大。
案件执行过程中,南京海事法院会同码头所在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射阳县人民法院开展协同执行,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推动射阳港经开区管委会自愿申请作为代履行人,为安全顺利交付码头奠定良好基础。海地三家法院周密部署、通力协作,在多次实地勘查、咨询论证的基础上,调度30余名干警前后两期历时4天进行现场监督执行,安全、高效、稳妥完成执行任务,最大程度降低被拆除财产价值减损,最终成功交付千吨级码头,助力后续50亿元新能源海工装备项目顺利推进。
(二)典型意义
江苏拥江临海,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先进制造业基础为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本案中,被执行人不及时清理腾空千吨级荒废码头,直接影响了后续新能源海洋工程装备项目的建设进展,事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目标建设。南京海事法院、盐城两级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海港码头拆除重型设备鲜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整合海地法院优势执行资源,激发交叉执行效能,规范有序高效执结案件,打通了地方50亿元重大海工项目建设堵点,保障项目顺利落地,有力服务保障江苏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和“水运江苏”建设。
案例十、江苏某酿酒厂系列执行案
(一)案件执行情况
江苏某酿酒厂成立于1991年,是江苏省知名酿酒企业。近十年间,该企业因与省内另一知名酒企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执行案件遍布省内六市九家法院,执行标的总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酿酒厂被多家法院限高纳失,企业经营受阻,数百名员工面临失业。执行法院实地走访发现,该酿酒厂具有良好的基础设备、酿造工艺和基酒储备,对当地酿酒产业发展具有带动示范效应,名下品牌有一定知名度,产品销售遍布多个省份且有一定市场份额。为进一步整合全省执行资源,一揽子解决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涉该酿酒厂的案件集中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同时指令该院对辖区基层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一并提级执行。
交叉执行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属地优势,主动联合当地县、乡两级政府共同开展助企解纷工作,促成该酿酒厂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就4000余万元债务达成长期和解履行方案,一揽子化解了该酿酒厂系列执行案件20件及在诉、未诉纠纷200余件。截至2024年12月,执行到位总标的额达1200余万元,化解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和纠纷142件,其余案件和纠纷正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开展交叉执行解决执行难的典型案例。针对被执行企业在省内多地多家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件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关联案件集中交叉至一家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多方协调联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最终一揽子化解所有纠纷,实现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助力被执行企业脱困重生双赢。同时,执行法院通过分析案件成因和酿酒产业特点,助推当地白酒行业协会出台《酒类商业标识预审工作规程(试行)》,合理界定各酒企之间商业标识的权利边界,预防和减少酒类知识产权纠纷,实现已病未病共治,推动酿酒行业健康发展,展现了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担当与作为。
文/苏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