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中东法庭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履行全部货款,原告申请撤诉,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2023年3月,魏某前往某农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拖拉机,因魏某资金不足,双方经协商约定,魏某于2023年12月前付清剩余货款。2023年7月魏某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未全部付清,2023年12月约定期限届满后,经某农机有限公司多次催要魏某仍未支付,某农机有限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着较好的调解基础,本着从源头解决矛盾纠纷的原则,随即与魏某取得联系,询问其对欠付货款的事实是否认可以及未予付款的原因。魏某称其并非拒不支付,而是要求某农机有限公司开具他购买另一台农机(铺膜机)的发票以后再支付。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承办法官与某农机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将魏某的需求予以转达。经承办法官耐心劝解,法理、情理双管齐下,某农机有限公司表示魏某的需求虽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但可一并协调解决开具发票的事宜。庭审当日,双方一手交发票、一手交钱,魏某当庭支付货款,某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该起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得到圆满解决,实现了矛盾纠纷解决和案款履行到位的双重法治效果。
该案的顺利解决,不仅帮助当事人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还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体现了“立、审、调、执”一体化的办案理念。下一步,中东法庭将继续将此理念贯彻执行到位,加大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方式,在充分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薛莹)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