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传媒老兵

山西朔州争议巨大的赵秀莲被指控“涉恶”案件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

此前的2023年12月,朔州市右玉县法院原一审落槌,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下称“莲盛煤业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赵秀莲为首的十余人获刑,并判赔“被害人”——莲盛煤业有限公司2.2亿余元,全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2024年6月,二审法院朔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随后,右玉县法院于同年7月3日以需补查补证为由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四个月后,2024年11月13日,赵秀莲辩护人接到右玉县法院送达的改变管辖通知书,称“该案已改由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审判。”

熟悉该案的法律人士分析,此次发回重审并改变管辖,可能与一辩护人被发现分别代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违规行为相关。

该律师在原一审程序中为一被告人出庭辩护后,又以被害人莲盛煤业有限公司代表(疑似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了由原一审检察院召集、原一审法院参加,而被告人未被告知的一次神秘“闭门会议”。会议的主题则是讨论原审中一份存在争议的核心证据,即赵秀莲“破坏生产经营”行为造成损失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合规性。

原一审开庭时,赵秀莲举报称,煤炭资源整合十多年后,莲盛煤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不入账。作为公司小股东和副董事长(曾兼任总经理)的赵秀莲长期反映情况未被理会,遂与管理层发生冲突。赵秀莲带领部分员工试图阻止煤炭生产、销售的几次尝试,被朔州公安以“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侦查,赵秀莲则被指控涉嫌“恶势力”犯罪。

该案原一审庭审中暴露的违法情形,已引发山西当地诸多民营企业家的关注。

许多受访人对山西省在混合所有制环境下,民营股东如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以及对山西营商环境恶化的担忧,或者也是该案发回重审的另一重大原因。

01

涉恶案争议不止:

“秘密会议”定案,律师双重代理

“报告,辩护人还发现一个重大问题。”

主持庭前会议的二审法官抬起头,用好奇的目光投向辩护席。

“这次秘密会议中,被害人莲盛煤业公司参会代表朱某某,是本案被告人孙某某的原一审辩护律师!”赵秀莲的辩护律师说。

这是2024年5月8日,朔州市中级法院正在召开赵秀莲案二审庭前会议中的一幕。

律师朱某某所在律所注册于朔州市平鲁区,该律所与本案被害人莲盛煤业公司曾签订法律服务协议。而朱某某的“双重代理”事实,呈现于原一审案卷中,并由原一审审判长关兵署名的二页《记事》。



图:会议记事

上述《记事》其实是一份简要的会议记录:会议时间是2023年11月24日下午3时30分至6时,地点是右玉县检察院二楼会议室,参加人为右玉县公安局李某荣(系本案侦查人员),右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毛某燕等四人(本案公诉人),右玉县法院关某、王某霞、王某(关某和王某霞系合议庭成员),莲盛煤矿董事长尹某明、财务总监年某国和朱某某(即被告人孙某某一审辩护人),另有恒亭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孙某洋。

《记事》记录了莲盛煤矿和恒亭会计师事务所参会人员的发言,即煤矿停产的实际损失比鉴定的损失还要大。

原一审庭审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至14日,庭审时山西恒亭会计师事务所李茂生出庭作证,辩护人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质证。

李茂生当庭承认,审计报告主要工作是助理完成,他并未实际参与审计;

此外,被害人莲盛煤业公司所提供检材竟有A4纸手写的统计单,不符合会计规范。

凡此种种,无不指向审计报告的证据效力问题。

而在庭审结束后一个多月,即2023年11月24日,公检法三家到齐会审,在被告人、辩护人缺席的情况下(到场公安人员实际还是证人身份),由本应传唤到法庭的被害人在此发表实质性质证意见,为所谓审计报告背书——此举完全打破了控辩平衡的刑事审判原则。作为裁判者的合议庭成员也丧失了中立和公正。

更为荒谬的是,右玉县法院的三位合议庭法官,对律师朱某某的双重代理事实竟毫不知情,或者说并不在意。

所谓“秘密会议”,即来源于此。

而因有秘密会议的加持,2023年12月4日,右玉县法院作出(2023)晋0623刑初37号有罪判决,

原一审庭审中,律师朱某某认为其当事人孙某某情节较轻,为其进行罪轻辩护;但在秘密会议中,朱某某不但认可审计报告中莲盛煤业公司的损失,还支持实际损失比审计的损失数额更大的观点,而原一审判决孙某某对莲盛煤业公司的案涉经济损失,在其参与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这就是律师“双方代理”的荒唐之处。

2024年6月12日,朔州市律师协会认为律师朱某某存在违规行为,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处分,并同时对其所在律所给予警告处分。

同日,朔州中院作出(2024)晋06刑终49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右玉县法院重新审理。



图:赵秀莲案原一审法院

次月,右玉县法院作出(2024)晋0623刑初38号刑事裁定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右玉县法院中止审理的理由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补查补证,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相关材料。鉴于出现了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依法应中止审理。”





图:赵秀莲案律师团队

中止审理四个月后,2024年11月13日,赵秀莲辩护律师接到了右玉县法院送达的改变管辖通知书。相关通知书显示,根据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6刑辖18号《改变管辖决定书》的决定,“现该案已改由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审判。”

02

赵秀莲转身:从煤老板到小学校长

赵秀莲是山西大同浑源县人,生于1960年,上世纪90年代经商,后承包朔州市平鲁区陶卜洼村的村办煤矿。2000年12月12日,赵秀莲设立莲盛煤业公司,设计产能为90万吨/年。



图:赵秀莲

2010年,根据山西省的煤炭资源整合政策,赵秀莲将莲盛煤业公司70%股份出让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分公司,她本人减持至30%股份,留任公司副董事长。

赵秀莲是苦出身,读书少,一直引以为憾。莲盛煤业公司改制后,赵秀莲将个人资金全部投入基础教育事业,在朔州市朔城区先后创办连开幼儿园、连开小学、连开中学等教育机构。

十几年来,她创办的朔州连开学校,师生近两千人,教学质量在朔州名列前茅。朔州连开教育集团曾入选中国民办教育十大知名品牌,赵秀莲本人曾获中国民办教育终身成就奖,并被山西省妇联授予“山西十大杰出女企业家”称号。

赵秀莲原以为,出让莲盛煤业公司控制权后,她可以专心投入到民办教育事业。

但与强势国企的合作从一开始就遭遇问题。

改制后,赵秀莲不仅没得到多少分红,却被莲盛煤业公司拖欠了大量借款。

长期以来,赵秀莲几乎被排除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股东会、董事会亦不通知其参加,甚至连赵秀莲的签名也被人“代劳”。

目前已知与公司人事任免有关的2010年9月2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3年3月1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3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2013年第四次股东会,2018年第一次董事会的决议中,所署的“赵秀莲”三字均不是其本人所签。

上述伪造签名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决议,均堂而皇之地在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登记备案。

但经过赵秀莲调查才知道,莲盛煤矿不能自主出售自己生产的原煤,而是由朔州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直接销售。

虽然聚晟公司和朔州煤运公司都是晋能控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完全控制的公司法人,是关联公司。但莲盛煤矿则是山西煤运朔州公司持股70%、赵秀莲持股30%的混合所有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莲盛煤业公司的人格与利益,不能与聚晟公司和朔州煤运公司混同。

莲盛煤矿生产的原煤却完全由聚晟公司或朔州煤运公司垄断销售,从原煤定价到买受人的选择,从付款方式到价款回收,莲盛煤矿没有任何权利。

更离奇的是,原煤价款不进入莲盛煤矿收款账户,莲盛煤矿没有对原煤价款的支配权。莲盛煤业公司财务总监年建国称,自2016年开始销售款就没有回过莲盛公司。



图:莲盛煤业

莲盛煤业的生存依靠向朔州煤运公司借支,在账面上体现借款和利息,这笔钱包括2010年的股权转让价款(亦由煤运公司出借给莲盛煤业公司,由莲盛煤业付给赵秀莲),体现在账面上为欠款。赵秀莲向原一审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以上两项借款截止2021年12月31日账面欠款总额为6亿2仟多万元,其中利息1亿9仟多万,利息占总负债比例的33.77%……仅2021年当年就有煤炭销售款近2亿元未收回。”

这就意味着,作为小股东的赵秀莲不但得不到分红,甚至还得按比率承担这家公司的财务成本。莲盛煤矿控股股东如此操作已经严重违法,是股东滥用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

2015年,赵秀莲与国资大股东朔州煤运公司签订《经营管理权承包协议》,赵秀莲放弃对莲盛煤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作为对价,每年获得现金540万元和4万吨煤炭,协议有效期五年,但执行两年后,到2018年便不再执行。

2021年,双方签订共管账户的协议,由山西煤运朔城公司在晋商银行开户,将售煤款打到该账户。账户资金由大股东委派的莲盛煤业公司董事长尹建明和副董事长赵秀莲共同授权才可出账。该协议实际上没有执行。

2019年起,赵秀莲的办学资金已捉襟见肘。当年赵秀莲花了四千万购买土地,准备为朔州市再建设一所职业高中,急需后续资金。

她与莲盛煤业公司大股东在经营管理上的矛盾渐趋白热化,而莲盛煤业公司财务上的一大黑洞,成为矛盾炸裂的导火索。

03

莲盛煤业黑洞:账面外百万吨煤消失之谜

原一审庭审辩方提供的数据显示:朔州市平鲁区能源局记载,莲盛煤矿2013年的煤炭产量为122.56万吨,超设计产能136.18%;2020年全年原煤产量达135.3083万吨,超设计产能150.34%。

但是,2022年4月13日至4月20日,赵秀莲在莲盛煤业行政楼一楼财务档案室查阅了全部会计账簿,尤其是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原煤销售的账载数量和原煤销售款的回款数据,发现在这五年三个月期间,莲盛煤业原煤销售账面数据汇总才107余万吨,还不到2013年全年产量的一半,2010年至2013年,莲盛煤矿的账外销售收入就达五亿多元。

此后赵秀莲再次查账,2020年、2021年账面体现180多万吨的产量,但这两年实际生产了320万吨煤,超设计产能达178%。

账面外的140多万吨煤又“不翼而飞”了。

据初步估算,2010年至今,莲盛煤业账面记载的销售量与实际产量相差600万吨以上。

即莲盛煤业产出的600万吨以上的煤炭疑似被内部人侵吞。

除了账目上可以清晰看出的跑冒滴漏问题,莲盛煤业的管理也存在严重漏洞,作为小股东的赵秀莲调查发现,财务负责人年建国在莲盛煤矿既当会计又当出纳,转账u盾、授权u盾均由其一人操作,公司管理存在重大漏洞。

作为小股东的赵秀莲通过多个渠道反映情况,希望能纠正实际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她向莲盛煤业的董事长等领导陈述、向煤运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反映、向晋能集团的领导报告、向当地政府陈情,但都没有获得有效解决。

为了制止大股东的不法行为,赵秀莲曾试图以回到公司管理岗位等方式进行制止和维权。

据公诉机关证人刘涛(莲盛煤业副总经理)证实,2010年改制至今,赵秀莲“担任过四五年的总经理,负责煤矿全面经营”“2015年前赵秀莲担任过一次总经理”“2020年回来参与管理经营也当过总经理”;

赵秀莲的诸多努力,在大股东派出的管理人员的架空下,并未见效。双方矛盾随后激化。

2021年起,赵秀莲多次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莲盛煤业公司的上述问题,但均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2022年7月,赵秀莲被刑事追诉后,赵秀莲的亲属亦坚持举报至今;2024年7月,赵秀莲一案辩护团队八名律师已进行了公开的实名举报。目前该线索由晋能集团纪委转至朔州煤运公司纪委处理。

04

赵秀莲案之怪现状:拔高定恶与放纵犯罪

2021年、22年,因赵秀莲办学亟需后续资金,多次向煤矿要钱,煤矿不给,赵秀莲一气之下带人堵磅房、锁绞车,阻止莲盛煤业公司生产、销售。

2023年12月,朔州市右玉县法院作出原一审判决,赵秀莲以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重大责任事故、非法占用农用地,四罪并罚,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其女宋红莉以寻衅滋事罪获刑3年,赵秀莲母亲、82岁的史桂枝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定罪免罚;其他被告人(主要为参与堵矿的莲盛煤业有限公司新老员工)被判处三年或以下不等刑罚。

原一审判决认定,赵秀莲因其“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67410762.2元;赵秀莲、宋红莉等人因“寻衅滋事”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5679477元,以上两项经济损失共计2.2亿余元。

不仅赵秀莲和其女宋红莉名下的全部资产被冻结。赵秀莲长女宋红霞(案外人、智力残疾人)名下的多套房产,仅为其保留一套,其余均被原一审法院认定为赵秀莲财产,要予以追缴。

赵秀莲多年经营积累将全部被清空,所谓“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并不夸张。

二十几年来,赵秀莲慈善捐款过亿元,因兴办教育获得国家省市劳模、妇女代表等荣誉,并曾兼任朔州妇联副主席,多次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

她为何忽然纠集十余名员工,成为了“恶势力”犯罪团伙首犯?

赵秀莲本就是公司的小股东和副董事长。所谓破坏生产经营的事实本质系赵秀莲履行副董事长职务、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赋予的经营管理权、要求莲盛煤业规范安全管理及销售的行为。莲盛煤业公司2021年、2022年两年的原煤产量远远超过核定90万吨/年的设计产能,所谓赵秀莲锁止绞车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限产的作用,是对煤矿非法生产的校正。



图:莲盛煤业

原一审判定的七起寻衅滋事事件中,有三起系赵秀莲与莲盛煤业管理层因企业经营管理问题引发的言语冲突;一起为本质为经济纠纷,即指控赵秀莲从煤矿多拉了33万吨煤;剩余三起系煤矿人员对村民的暴力伤害事件。

而三起暴力事件中,原一审法院仅认定一起与赵秀莲有关。该起事实为2009年煤矿出钱搭戏台期间,村民站场停车引发的村民与保安之间的聚众斗殴。但是,该事件中没有任何一名煤矿保安和村民指证赵秀莲教唆殴打。

赵秀莲实施的行为明显是针对莲盛煤业公司的行为,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一方百姓恶势力特征。原一审法院故意认定此事件,就是为了给赵秀莲“定恶”、“染恶”,生搬硬套所谓“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的恶势力特征。

原一审认定所谓“赵秀莲等人未结算共拉走混煤330442吨”,事实系赵秀莲控制的莲陶煤业公司向被害人莲盛煤业公司购买的煤炭,莲陶煤业公司均按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交付了购煤款,调取莲陶煤业公司的转账记录即可证实。原一审阶段辩护人向被控告人申请调取该转账流水明细,被控告人均不调取。

本案的怪现状:一方面是对赵秀莲的拔高定恶,另一方面,却对涉嫌犯罪事实的放纵。

马毅贵于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担任莲盛煤业董事长,刘德峰任煤矿施工队队长。2011年7月16日,因莲盛煤业采煤造成陶卜洼村土地和居民房屋塌陷,村民堵矿讨要说法。刘德峰带领施工队工人、保安队对队长等人手持镐柄对村民进行殴打,致两名村民轻伤,一名村民轻微伤(系本案指控寻衅滋事罪第二起事实)。

上述暴力事件,系马毅贵指使刘德峰组织实施的。朔州市右玉县公安局侦办赵秀莲一案时,对此进行侦查,将马毅贵列为在逃人员,并将刘德峰抓捕羁押。但侦查机关却一直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马毅贵进行审查起诉。

2023年10月,右玉县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打人事件时,刘德峰当庭供述系被控告人马毅贵指使其干的。其还供述称,在被取保候审后,其到太原找马毅贵要说法。

在太原一家茶社内,马毅贵教唆刘德峰说:“你就说赵秀莲指使的不就行了?”

刘德峰答称:“我和赵秀莲无冤无仇,不可能让人家背锅。”

05

新一轮“以刑化债”

原一审认定赵秀莲的另外两个罪名亦充满争议。

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混淆了慈善与犯罪的边界:赵秀莲捐几百万扩建善缘寺,群众喜闻乐见,村委大力支持,出租土地,乡政府及区宗教局认可鼓励,积极申报手续,而赵秀莲却成了“罪犯”……

而指控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赵秀莲的管理责任。

2002年5月24日,平鲁区袁军开装载机装煤,赵忠在袁军没注意的情况下爬上了车,袁军倒车,赵忠从车上掉下来被压死。袁军于2004年2月10日投案自首。2004年11月28日,平鲁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袁军有期徒刑一年半,缓行二年。

上述案件仅是一起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系经司法机关查明的与赵秀莲的管理责任无关的事实,却作为重大责任事故中一起事实赫然列在一审判决之中。原一审阶段中,整个公检法机关竟连平鲁区法院作出的上述刑事判决书都没有调取。

可见,上述两个罪名完全是为追诉赵秀莲而“凑数”的。所以,赵秀莲的行为充其量也只能定义为股东权或副董长权力的滥用。

前文所述2015年4月1日莲盛煤业时任董事长李小平代表山西煤运朔州公司与赵秀莲签订《经营管理权承包协议》。

该协议只履行了三年便被对方毁约。

‍‍‍‍‍‍‍‍‍‍‍‍‍‍‍‍‍‍‍‍根据该协议,赵秀莲被拖欠1080万元现金和14万吨煤;赵秀莲为莲盛煤业公司垫资920万元的拆庙补偿款,至今没有被偿付;莲盛煤业公司改制已经十四年,尚有1750万元股权转让款没有支付给赵秀莲。

所谓的破坏生产经营和寻衅滋事的犯罪,是作为副董事长和小股东的赵秀莲与作为大股东的实际管理层的冲突。站在赵秀莲一方的,除了其女儿和母亲之外,绝大多数是莲盛煤业的在册员工,本质上属于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存在过激行为,亦应当保持刑法的谦抑。

多位法律人士评价称:

对赵秀莲的追诉是又一轮新的“以刑化债”。

接受采访的法学家认为:

该案中,朔州民营企业家赵秀莲被指控涉恶一案,或将成为评价山西民营企业家维权和营商环境的典型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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