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不断扩大,我国知识产权市场也随之扩大,商标体量因而也变得十分庞大。

根据商标局数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商标申请量最多的国家,连续十多年位居世界第一。数据显示,2024年四季度,全国商标申请量达近679万件,注册量近464万件;截至今年12月15日,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达4762万余件

商标市场的壮大,带来的是层出不穷的商标侵权问题,这无疑也给执业律师带来了巨大的市场。这其中,恶意注册和囤积商标作为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也注定成为从业者绕不开的“疑难杂症”。

这个领域看似简单明了,但因为涉及到驰名商标、在先权利、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内容,由此衍生出起诉案由的选择、是否属于法院审理对象、民事诉讼与行政无效交织等问题,律师在实务操作中往往会遭遇重重阻碍。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的是在《商标法》诚信条款外再附加第44条第1款来打击恶意注册的思路,这也逐渐成为打击批量抢注的主要法律工具之一。然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绝对事由的适用,在实施中也出现了偏离条款适用初衷的情况。

绝对条款的适用并不受五年争议期间的限制,且欺骗误导条款又属于禁用条款,因而绝对事由的准确定位和恰当运用意义重大,其曲解或者误用可能让特定经营者面临“灭顶之灾”,市场主体也渐渐有了谈绝对条款“色变”的趋势。

因此,对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程序中绝对事由的法律定位、准确适用和制度重构问题进行把握,是广大知产律师尤其是商标律师的当务之急。

1月12日 19:00

孔祥俊教授的知产大师课即将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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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19:00,曾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现任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的孔祥俊教授,将讲解“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绝对事由的正解与修订”,帮助大家准确把握审判者是如何裁判的,从而形成自己的办案思路,构建起完整的知产诉讼体系,并最终作用于诉讼及应诉策略的制定。

强烈推荐广大知产律师来学!只有跟随法官的步伐,从裁判视角进行解析,才能获得富有体系性、创造性的深刻洞察,从而指导办案。

为什么建议你一定要听

孔祥俊教授讲课?

孔祥俊教授自2004年8月起便投身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对知识产权领域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扎实的审判实务经验。

主持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工作期间,由他首次提出的诸多概念均陆续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所接受,并被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指导全国知产审判业务的开展。

比如,他最早提出的“司法定价”概念,从观念上解决的是知产侵权损害赔偿确定难的瓶颈问题;为了规制商标抢注和商标囤积行为,由他最早提出的《商标法》第四条内含“注册商标以使用为目的”这一操作性功能,还成为了2019年《商标法》修法的司法先导;还有“特殊情况下侵权而不停止行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异化”等多个司法新概念,他都是首倡者,且这些概念都逐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所接受。

作为集理论与实践于一身、多领域法学研究开拓者和提升者的孔祥俊教授,还开创性地开展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领域实体法的司法解释起草,全面推进专利商标司法审查,曾三次入选“全球最具影响力的50位知识产权人物”,是当之无愧的资深知产审判专家。

此外,他的教学能力也不遑多让。在教学方面,他积极推动判例教学法、谈判教学法、对话教育法、模拟教学法、诊所教学法、解决个案工作坊教学法等的推广与适用,从他的课程中,你一定能收获既能讲透底层逻辑、又不脱离法律实务的研习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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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课程,

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在免费直播课程中,孔祥俊教授将针对《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绝对事由展开深入分析。

绝对事由是控制商标授权确权的基本路径和主要抓手。然而,在授权确权中,绝对事由的适用越来越频繁,适用范围越来越宽;尤其是近年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作为我国立法中独创的兜底模式,在商标确权中经常被频繁适用,各种问题在实践中频发。

比如,有的注册商标争议本质上是私权争议,但因申请宣告无效五年期限已过,商标授权确权机关转而依据绝对事由宣告已长期使用的注册商标无效,绝对事由有被扩大适用并变相代行相对事由功能的嫌疑

比如,在恶意注册和囤积商标的相关诉争中,“撤三”制度强调“缺乏真实有效的使用”;如果已经真实使用,是否还有必要援引其批量注册行为认定其触发绝对事由?已实际使用的与其他批量注册的商标,是否在法律定性上具有关联性?是否应当分开处置?

此外,绕不开的还有“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界定问题

这其中,“欺骗手段”的含义相对清晰、适用范围易于界定,实践中通常争议不大。然而,“欺骗手段”导致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是什么?或者说,“欺骗手段”是否足以构成宣告无效的单独事由?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界定和使用在实践中就存在诸多争议。比如, “撤三”制度被普遍认为是解决注册商标使用问题的主要途径,那么,从立法和裁判视角来看,“其他不正当手段”与“撤三”制度的适用关系问题,究竟该如何看待和解决?

在此次课程中,孔祥俊教授将对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程序中绝对事由的法律定位、准确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除了有助于律师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获取洞见,也能帮助律师评估和预防客户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的建议,从而在维护客户商标权益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简而言之,这些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的底层逻辑问题将成为律师处理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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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基本分析

1.无效宣告绝对事由的列举加概括的规定

2.“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法律定位

二、绝对与相对事由的合分演化及其遗存的影响

1.两种事由在立法上的由混合到区分

2.两种无效事由的司法澄清

3.旧的法律适用思路至今仍余音未了

三、“欺骗手段”的界定

1.无效宣告中的“欺骗手段”:相对封闭性及非独立和非完整性事由

2.欺骗手段可否作为驳回申请的事由

四、“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由来与正解

1.界定“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由来

2.排除与相对事由的重合适用

五、规制非使用性批量注册商标的扩展与扭曲

1.《北京高院审理指南》的误读

2.《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的曲解

六、实际使用的商标不能因为“原罪”而宣告无效

1.扩大化适用绝对事由并有变相代行相对事由功能

2.绝对事由的过多介入损害注册商标秩序

3.对于保护既定权利与尊重既有秩序的关注度不够

4. “株连”“连坐”之非

七、实际使用消除了“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适用空间

1.值得关注的新的最高法院再审判决

2.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解读

3.值得肯定的司法裁判

八、理顺与“撤三”制度的适用关系

九、“其他不正当手段”作为绝对事由的扬弃

十、绝对事由对应和同一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讲师介绍:


孔祥俊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

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

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孔祥俊现任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讲席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

三次入选“全球最具影响力的50位知识产权人物”,第三届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2018年度中国知识产权影响力人物、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国知识产权影响力人物”。

曾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四川政法委副书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对知识产权领域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扎实的审判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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