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阻且长,行者将至,近日,北京高沃律所代理的青岛海润天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海润天诚公司)名下原创品牌“EXTRIM BLAST及图”商标,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判判定不近似,帮助当事人诉讼成功授权。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收到法院判决,北京高沃律所的律师团队倍感激动和欣慰!
案情回顾
第一个阶段:海润天诚公司于2023-08-22在第17类别申请第73623616号“EXTRIM BLAST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该商标经国知局审查认为与第64517894号“HPW及图”商标、第65012127号“卡莱斯KALAiSi及图”商标、第9057977号“YOUM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将申请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二个阶段:海润天诚公司不服国知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在有效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驳回复审程序,经国知局评审仍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标识比对:
第三个阶段:海润天诚公司不服驳回复审决定,特委托北京高沃律所的律师团队代理本次行政诉讼。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向客户深刻了解品牌的设计含义,积极搜集相关案件材料,指导当事人提供搜集证据,制定缜密、全面的诉讼策略和方案。
庭审中,承办律师在比对商标不近似时重点强调了商标英文或文字在标识中的显著区分性以及商标的整体外观、相关公众注意力、审查一致性以及市场中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方面,类案商标举例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和争取。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充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庭审意见和主张后,经过一审审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高沃律所律师团队力揽狂澜,全力助力海润天诚公司诉讼成功授权。
法院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一审审理作出(2024)京73行初1766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 “EXTRIM BLAST", 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 存在明显差异,即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也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应予纠正,被告应当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有误,处理结果错误,应予撤销。最终判决撤销驳回复审决定,责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73623616号“EXTRIM BLAST及图”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价值呈现
1、助力当事人诉讼授权
“EXTRIM BLAST及图”商标是海润天诚公司的核心品牌,已经投入使用和宣传,产生市场效果和知名度,如商标不能授权,不仅不利于品牌的维护和布局,也可能会产生侵权或被侵权等法律风险,更加不利于企业发展,高沃全力助力当事人诉讼授权,为当事人的企业发展提供助力。
2、对于类案参考性
本案对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部分修饰元素近似情况下,可考虑商标的其他显著要素判断商标不近似的类案提供了参考性。
结语
北京高沃律所是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维权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我们一定不忘初心,勇担使命,秉承“全心全意为客户解决问题”宗旨,为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全力以赴!
律师简介
麻莉坤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麻莉坤律师,资深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深耕知识产权行业多年,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授权确权、民事维权、不正当竞争、合同撰写等专业领域,办理过千余件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先后服务于羚锐制药、神威药业、长天药业、剑南春集团、兰陵美酒、思远影业、口水娃、江苏伊例家、青岛帝森、动视云科技、德远食品等国内外知名企业,赢得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信任和好评!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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