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为有效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持续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竞争生态,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十二起价格违法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市越秀区某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介绍
广州市越秀区某卫生服务中心在开展HPV疫苗接种服务中,利用HPV疫苗供不应求的“稀缺性”,除收取HPV疫苗接种服务费外,还以排除禁忌为由,要求接种者在接种前购买体检套餐并收取费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相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额外服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九)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为,处6万元罚款。
案件评析
疫苗接种事关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本案的查处,在加强疫苗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充分发挥疫苗在预防、控制疾病方面的作用,维护广大受种者,尤其是女性受种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大意义,有力警示了各级疫苗接种单位不能“趋利种苗”,真正为群众健康保驾护航。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深圳市某行业协会违规收取培训费案
案情介绍
某行政机关与深圳市某行业协会签订服务协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当事人针对其政务服务平台的规范使用开展培训,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却在其自行组织的相关行业人员培训中开展与上述委托服务事项一致的培训课程,并借机利用子公司的名义额外向参培企业收取培训费用。也就是,当事人将政府本来免费向公众、向企业提供的服务,变成自己的“赚钱工具”,这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责令退款,当事人已将违规收取的培训费用全部退还参培企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中“不得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中“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处罚款11万余元。
案件评析
行业协会商会本应是作为连接政府、企业和市场的重要纽带,在协助政府、服务市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然而个别行业协会商会偏离正轨,存在利用行政权力、行政影响力、行业影响力违规收费等问题,这不仅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经营成本,也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本案依法处理成效显著,既对当事人违规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惩处,又推动提升了有关政务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与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双赢的局面。
三、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门市开平市某墓园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介绍
开平市某墓园是2011年6月8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公墓。2021年起,当事人在发改部门批复取消安葬费项目的情况下,仍继续向购墓人收取安葬费。经核查,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多收866个墓穴的安葬费84万余元;同时,发改部门批复当事人收取护墓管理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50元/年·穴,当事人对面积超过6㎡的墓穴以实际面积计收管理费,超出了150元/年·穴的最高标准,多收护墓管理费3万余元。经责令退款,当事人已将多收的76万余元退回购墓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和第(七)项“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没收逾期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1万余元,并处罚款8.8万元。
案件评析
民生无小事,殡葬是中华传统礼制的重点,却因风俗避讳等因素,只能远离大众视线,处在社会隐秘的角落里。殡葬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收费直接损害了逝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本案警示殡葬行业经营者要加强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所有服务项目和商品价格要“阳光”公示,严守政府定价(指导价)红线,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守护好人生最后一步路,真正让老百姓逝有所安、生有所慰。
四、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场稽查办公室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低价倾销案
案情介绍
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广东省内互联网定制城际客运专线业务,覆盖全省17个地市33家企业345条线路,其中14条线路因当事人提供过大幅度“补贴”导致客票销售价格远低于相应线路实际运行成本,存在实际票价销售收入远低于运行成本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件评析
互联网平台企业利用资金、流量优势进军客运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夺市场,给客运市场秩序造成冲击,带来明显负面效应。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客运市场恶性“内卷式”竞争,该行为严重侵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查处了网络平台长时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客票(客运服务)的低价倾销行为,切实起到警醒作用,有效维护其他经营者正当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肇庆市高要区某民办学校违规加价销售校服案
案情介绍
肇庆市高要区某民办学校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从某制衣公司订购夏装、秋装和冬装三种校服,夏装购进1148套,秋装购进1565套,冬装购进700套,购进单价分别为夏装46元/套、秋装56元/套、冬装90元/套,已全部销售给学生,销售单价分别为夏装75元/套、秋装75元/套、冬装120元/套,获利分别为夏装29元/套、秋装19元/套、冬装30元/套,共获利为夏装33292元、秋装29735元、冬装21000,合计84027元。经责令退款,当事人已将多收的费用全部退回交费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关于义务教育代收费由学校据实收取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处罚款15万元。
案件评析
教育收费问题是群众十分关注的民生问题,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在校服费中盈利,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教育收费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出手,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家长和学生的点赞,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本案警示学校管理者,要坚持“教育为民”的理念,严格遵守教育收费相关政策、法规,共同维护教育收费良好秩序。
六、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汕头市某燃气建设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费案
案情介绍
汕头市某燃气建设有限公司为新建商品房用户提供“IC卡表”和“物联网表”两种燃气计量表具。其中,对安装“物联网表”的用户收取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费用。而根据有关规定,“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当事人自2021年7月至案发止共收取“物联网表”费用7308户,共计1496480元。另查明,当事人还存在违规收取“办理过户”费8015元、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示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经责令退款,当事人已把违规收取的价款1504495元全部退还。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处罚款1507495元。
案件评析
水电气暖企业多属城市公用事业,往往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个别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为用户服务过程中借机提供“差异化”、“个性化”安装设施或服务以收取不合理费用。本案的查处有力警示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经营者要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守住法律政策底线。
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查处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案
案情介绍
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商业综合体,对商业租户转供电过程中,按0.89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商户收取电费,并按0.31元/千瓦时的标准加收用电服务费。经核实,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共违法向商户收取用电服务费19423001元。经责令退款,当事人已退还多收费用1800余万元,剩下734978.69元因无法找到车场商家等原因未能退还。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构成了电力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收取商户用电服务费的电力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没收逾期未退还的部分734978.69元,并处罚款100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当事人在运营管理商业综合体的过程中,在转供电环节向商业租户在电费中加收用电服务费,构成了电力价格违法行为。通过本案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及时清退了违法收取的费用,有效减轻了商户的电费负担,保障了商户的合法权益,切实降低了商业租户等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本案警示其他转供电主体,要强化转供电主体的责任意识,不折不扣执行电价政策,严禁在电费中违规加收任何费用。
八、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
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作为广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代理商,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规定,组织员工自编程序代码,通过互联网远程爬取权利人OA系统内客户及订单信息等资料,经筛选后导入自行研发的“智能系统”,使用上述客户信息推销与权利人同类的产品。经审计,当事人使用上述客户信息成交5万余单,获利21788783.29元。经鉴定,上述客户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办案期间,执法单位与权利人保持密切沟通,指导其积极与当事人协商侵权赔偿问题,双方最终达成谅解协议,当事人退赔权利人190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万元。
案情评析
保护商业秘密是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案中客户信息是权利人进行市场分析、制定营销策略和提供个性化服务的重要依据,是权利人运营的基础,更是权利人宝贵的商业秘密。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
九、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深圳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是某进口药品的国内总经销商,为了谋取与民营医院的交易机会,在账外暗中以返利回扣方式给予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财物。经统计,当事人给予返利回扣涉及的药品共51130盒,返利回扣金额为17.96万元,当事人因此获得交易药品的违法所得为79.6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为了谋取交易机会,在账外暗中以返利回扣方式给予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9.63万元,处罚款100万元。
案件评析
随着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本案的查处,规范了医药市场秩序,保障了公众的健康权益,该案件的公开和宣传,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增强社会法治意识和廉洁意识,同时也有助于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利用购买的数据爬虫接口自行开发“开店帮手”软件工具,于1688平台的服务市场内上架,面向平台的网店经营者定向销售。该软件集成了众多辅助功能,帮助网店经营者批量打理自己的店铺,其中“一键复制宝贝”功能可以任意爬取其他平台的商品页面数据,复制其他店铺的商品信息并整理成可供上架的商品条目。整个爬取过程中并未设置需要其他平台或平台经营者同意的环节。经统计,涉案软件共在其他平台爬取商品数据1375万条。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3万元。
案情评析
当事人恶意利用信息技术,非法获取和使用大量电商平台数据。其明知用户使用软件进行复制开店,仍提供技术支持,损害了其他网络店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办是对不法软件开发者的有力震慑,警示经营者们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应用技术,共同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十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案情介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广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2023年8月31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广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开始,利用其微信公众号“某健康管理中心”商城,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实际消费金额为依据给予5%-20%不等的直接奖励和间接奖励作为报酬,返利层级共三层,牟取非法利益,存在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商城运行期间,共产生订单38401条,累积支付金额4426236.54元,违法所得1131576.6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和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31576.64元、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缴纳会员费获得相应的会员服务是各购物网站常见的营销手段,但是要求消费者缴纳高额会员费,同时以发展下线、提成抽佣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的经营模式,这其实是披着网络销售“外衣”实为传销活动,其行为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本案的办理充分展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查处传销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决心,同时警示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和抵制能力,认清传销本质,远离传销、拒绝传销、举报传销。
十二、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8日,当事人注册“某电子商务”微信公众号,采用会员制模式在该平台上推广和销售美妆、洗护类产品。消费者需购买一定数额商品才可获得会员资格,并通过扫描推荐码发展会员,要求会员继续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关系,最深层级达19层,团队计酬返利达5级。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注册4.3万个会员账户,会员累计支付订单3200余万元,支付佣金1800余万元,违法所得42万余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和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 (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4852元,罚款50万元的处罚。
案件评析
诱人的回报、高额的利润是传销组织惯用的骗人伎俩。参与者不仅要投入大量资金,同时还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发展下线,一旦被查,不仅会遭受经济损失,还会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警示消费者要认清网络传销高收益面具下的非法本质,提醒经营者和广大群众要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掉入“陷阱”。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采写:新快报记者 张晓菡 通讯员 粤市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