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裕安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司法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努力让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解于萌芽。自2023年9月起,在微信公众号开设《裕法“枫”景》专栏,集中展示裕安区法院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推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的生动实践,展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别样“枫”景。
“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法官尽心尽力调解,实实在在保护了我们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收到一面锦旗,远在湖北省的当事人打来电话,表达了对苏埠法庭全体干警的诚挚感谢。
原告系某管理咨询企业,被告张某和云某分别向某信托公司借款5百余元、1万3千余元,分别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由于二被告未按时还款,担保公司代其偿还借款后,将对二被告的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该资产管理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二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原告依法取得该债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遂将二人分别诉至裕安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二被告的欠款金额都不大,且债权转让程序合法、案情无争议,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起初二被告都表现出了抗拒情绪,以各种理由推脱,但承办法官没有放弃,耐心多次拨打电话逐一解释,告知调解的益处,最终二被告均同意来法庭调解。
“法官,这起诉状我都看不懂,债权转来转去的,我又没找原告借钱,我怕还了这个钱,之前的信托公司还找我们要钱!”调解现场,云某说出了自己的顾虑。“是啊法官,我们不懂法,您跟我们解释一下吧!”张某附和道。
承办法官明白了二被告的担忧,于是当场翻出民法典,结合案情和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起了债权转让的相关条款,告知他们对于信托公司的债务于债权转让之时就已经消灭,只需偿还最后一位债权人,即原告的债务即可。听到这,二被告脸上的疑惑烟消云散。
“现在问题已经解决了,可以还钱了吧?”承办法官笑着说。“对对对,谢谢法官给我们普法!”张某欠款不多,将5百余元付给原告后,原告当场撤诉。云某由于暂无还款能力,承办法官遂根据其收入支出制定了分期付款方案,原告表示同意,双方当庭达成一致意见。至此,两起案件圆满化解。(供稿 张 颖 黎明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