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典型案例,涉及数字经济发展、证券投资者司法保护、新能源产业发展、跨境司法协助等内容,集中展现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新实践新成绩。
本批案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全新定位,聚焦“公正与效率”审判工作主题,高质效审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点领域实施,全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强司法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彰显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融合发展的历史自觉和责任担当。
此次发布的某网络技术公司与某信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规则指引,体现加强数据权益保护、规范数据要素流通的鲜明司法态度。在顾某等与某药业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首次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严惩证券侵权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在某银行与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中,法院首次尝试诉前委派香港特邀调解组织调解涉港民商事案件,并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深入推进粤港澳三地诉讼与调解有效衔接。在某工业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中,法院首次明确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籍属的认定规则,对我国仲裁业务的对外开放及国际化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了解,《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以来,大湾区内地九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236.1万件,其中涉港澳案件11.1万件,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7批110个。
01
某网络技术公司与某信息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促进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
基本案情
某网络技术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某信息科技公司是iDataAPI网站经营者。iDataAPI用户可通过网站提供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获取大量新浪微博数据,不仅包含微博网页上公开的数据,还有在微博网页上不展示的数据,其中包括需要付费才能完整阅读的“V+会员文章”的数据。截至2019年5月29日,用户总调用次数超过21.79亿次。某网络技术公司认为某信息科技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抓取了大量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和对外售卖,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科技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网络技术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某信息科技公司采用欺骗性技术手段抓取其本无权调用的后台数据,并予以存储、售卖,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某网络技术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某信息科技公司实施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判决某信息科技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某网络技术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27万元。宣判后,某信息科技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件,且作出数据竞争纠纷最高判赔数额。当前,粤港澳大湾区正加快“数字湾区”建设,健全便捷高效安全的数据流动机制尤为重要。本案既严格保护数据持有者合法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又对平衡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等作出规则指引,体现人民法院加强数据权益保护、规范数据要素流通的鲜明司法态度,为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提供司法实践样本。
02
顾某等与某药业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强化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某药业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2018年10月15日开始,网上陆续出现文章质疑该公司财务真实性,并被广泛转载,引起激烈反响。次日该公司股票盘中一度触及跌停,此后连续三日以跌停价收盘。之后中国证监会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相关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实际控制人马某等存在违法情节,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期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12月,顾某等11名投资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药业公司、马某等赔偿投资损失。后某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黄某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投保基金对适格投资者损失进行测算,包括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在内的5.2万名投资者发生损失共计24.6亿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某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本案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只要交易市场对虚假陈述的揭露文章存在明显的反应,即使揭露文章仅是首发在自媒体而非官方媒体,也可认定市场知悉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重大过错的审计机构及其合伙人,应按照其过错类型、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某药业公司对5.2万名投资者损失共计24.6亿元承担赔偿责任,马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等在不同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实践成功。本案严厉制裁证券侵权行为、保护包括港澳同胞在内的众多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优化内地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具有深远意义,是资本市场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事件,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标杆。
03
某吊装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等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壮大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某吊装公司购买一台履带吊,买卖合同记载“超起轻型臂(海上风电)132米”。某吊装公司就该设备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工程机械保险。保险合同载明:保险类型为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主险)附加碰撞、倾覆保险等,保单主险扩展标的包括码头、船上等施工作业中导致的保险事故损失。该设备被安装在海上风电安装平台“升平001”后,投入海上风电项目作业。因“升平001”平台在进行插桩作业时发生桩腿穿刺船体倾斜事故,该设备随平台沉入海中。某吊装公司因向某保险公司申请全额理赔被拒,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10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涉案设备未被打捞出水,但结合设备内部型号、产品编号、出厂编号等证据,可以认定落海设备与投保设备一致。某吊装公司在投保时向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记载“超起轻臂(海上风电)132米”等,某保险公司应当知道该设备可能用于海上风电项目施工,但未主动询问,据此认定某吊装公司已尽如实告知义务。故判令某保险公司向某吊装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100万元及利息。宣判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审裁定准许某保险公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为首宗涉粤港澳大湾区海上风电保险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根据海上风电行业高风险特点,明确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审查标准,对投保人告知义务作出合理解释,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障风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清洁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经济发展,为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04
崔某申请李某等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案
——依法守护人民群众生活安宁
基本案情
李某、卢某因与隔壁邻居产生矛盾,于2018年12月起,用喇叭紧贴隔间墙壁,定时在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崔某系与李某、卢某相隔两层的邻居,其女儿因疫情影响居家线上学习,清晰听到该声音。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该声音在崔某住处为36分贝,未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根据民法典及当时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执法部门无法处理。崔某认为,噪声已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学习,遂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请求责令李某、卢某停止制造噪声的行为。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对李某等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审查禁止令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不应囿于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而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涉案噪声已严重影响崔某及其家人的宁静生活,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崔某及其家人宁静生活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崔某的禁止令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故裁定李某等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裁定送达后,李某等未申请复议,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荒山野鬼”录音文件,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制止紧迫的噪声环境侵权行为,守护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本案明确了对于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是否受到影响为标准审查禁止令申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了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发展,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05
易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惩治破坏国家生物安全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1日,易某驾驶粤澳两地牌照汽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对此,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学名Trachemys scripta elegans,中文又名巴西龟、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8.8万元。2024年5月,易某的家属代其预缴罚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易某未经批准,逃避海关监管,利用车辆藏匿运输外来入侵物种红耳彩龟进境,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易某明知涉案红耳彩龟数量大,入境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仍非法夹藏运输红耳彩龟进境,具备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间接故意,且一次性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参考总价达8.8万元,数额较高,属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鉴于易某有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和主动按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预缴罚金10万元等量刑情节,故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易某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是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惩治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犯罪,有力震慑危害国家生物安全行为,提高出入境人员生物安全守法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一体化保护和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不断提升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质量。
06
某银行与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试点港澳特邀调解组织化解跨境纠纷
基本案情
香港某银行与香港居民赵某签署金融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就贷款金额、年利率、期限及逾期利息等作出约定,并约定接受香港法律管辖。2014年12月15日,某银行向赵某发放贷款2000万元港币,该笔贷款于2023年10月15日到期。截至2024年2月6日,赵某偿还某银行利息658.1万元港币,尚欠本金2000万元港币及利息、逾期费用、罚息等135.1万元港币。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变更约定本案纠纷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因赵某未按约定偿还欠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上述款项并承担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转递费等。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委派特邀调解组织香港调解会主持调解,促成香港某银行与赵某就其分期偿还款项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一致选择本案适用香港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申请司法确认。经参考类案的中立第三方评估报告,法院依职权查明并适用香港法律,认为调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内地法律和香港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内地的社会公共利益。故裁定某银行与赵某经香港调解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为港澳特邀调解组织试点法院的首次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吸纳香港调解组织为特邀调解组织,在诉前阶段委派香港调解组织调解涉港民商事案件,并适用香港法律审查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后确认其效力,为域内外主体选择调解方式解决跨境争议拓宽空间、提供示范,推进粤港澳三地诉讼与调解的有效衔接。
07
某洋纸公司清盘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
——推动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协作机制落地
基本案情
某洋纸公司于1981年3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是一家香港老牌纸制品贸易企业,年收入曾超过50亿元港币。由于陷入流动性危机,某洋纸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经股东决议,在香港启动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并委任黎某、何某担任清盘人。清盘过程中,清盘人调查发现某洋纸公司在深圳等地还有多项资产。为接管处置某洋纸公司在内地的资产,清盘人请求香港高等法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司法协助。2021年7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司法协助请求函》,商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协助。随后,清盘人向法院提出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申请。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某洋纸公司在内地持有某纸业公司全部股权,该财产为某洋纸公司在内地的主要财产。某纸业公司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经营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函》,某洋纸公司自2020年8月14日起已在香港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其主要财产位于香港,公司资产状况为资不抵债。某洋纸公司关于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故裁定认可某洋纸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认可黎某、何某作为清盘人的身份,允许清盘人在内地依法履职。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试点工作后,内地法院审理的首例跨境破产协助案件,是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协助机制从制度建立走向司法运行的首次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就国际上普遍关注的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问题进行释法说理,明晰跨境破产协助案件裁判思路,促使跨境破产协作机制落地见效,有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软联通”。
08
梁某个人破产重整案
——支持诚信自然人经济重生
基本案情
梁某自2018年起开始创业,从事电子产品开发及销售业务,但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实现盈利。经营期间,梁某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借贷以解决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75万余元。因无法清偿借款,2021年3月,梁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同年5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梁某个人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年7月依法裁定批准梁某重整计划及终结其个人破产程序。
裁判结果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梁某尽力偿还债务。2023年4月,梁某按照重整计划清偿了全部借款本金67万元,提前15个月履行还款义务,并申请免除剩余未清偿债务。2023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依法免除梁某对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自此,梁某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下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重新回归正常经济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个人破产重整案。人民法院坚持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理念,稳步推进个人重整程序,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双赢保护”。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解除对债务人的行为限制措施,为债务人走出困境和走向新生提供重要保障,生动体现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的立法宗旨,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09
某教育文化公司与某证券监管局等行政处罚纠纷案
——支持加强信息披露行政监管
基本案情
某教育文化公司于2014年12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2016年6月因未按期披露年报被实施强制摘牌。2018年4月,某证券监管局经调查、听证等程序,对某教育文化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该公司及其子公司购买共计1.7亿元“北京黄金”投资回购型金条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收购某文化公司事项,以及2014年少计营业费用380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380万元等三项违法事实,决定给予某教育文化公司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相关主管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某教育文化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复议维持处罚决定。某教育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某教育文化公司已构成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对外投资、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披露信息中虚增利润等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某证券监管局依法对某教育文化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复议予以维持,均为合法。故判决驳回某教育文化公司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教育文化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新三板挂牌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政处罚案。本案判决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应依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支持证监机构依法对隐瞒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等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强化证券监管的刚性约束,有力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健发展。
10
某工业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明晰仲裁裁决籍属认定规则
基本案情
广州某贸易公司与美国某工业公司在广州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在项目所在地广州进行仲裁。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某工业公司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处提起仲裁申请,该院独任仲裁员在广州作出《终局裁决》。某工业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认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总部设在法国巴黎,涉案裁决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香港的分支机构作出的,系法国仲裁裁决或香港仲裁裁决,内地法院应当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予以承认和执行。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涉案仲裁裁决系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视为我国涉外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美国某工业公司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美国某工业公司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法律依据显属错误,故裁定本案终结审查。某工业公司可依法另行提起执行申请。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案件。本案明确了应根据仲裁地而非仲裁机构所在地确定仲裁裁决的籍属,即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应视为我国涉外仲裁裁决,能够在我国内地直接申请执行,有利于提升我国仲裁制度的国际化水平,树立“仲裁友好型”的司法形象,对于我国仲裁业务的对外开放及仲裁国际化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审核:黄慧辰
编校:何雪娜
采写:苏依绚 汪育玲 孙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