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词
他们,可能是一年来最忙的人,扑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审判执行第一线,抓取鲜活素材,以独特的视角、生动的语言,忠实记录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每一个精彩瞬间。
他们,肩扛“长枪短炮”,指尖“笔走风云”,生动书写人民法院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扎实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不懈实践,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作品。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他们,就是日常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跑口记者”讲述2024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在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关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吗?
一起来“围观”吧!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把司法之光照向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在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进程中绕不开的重要课题。
一方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近年来总体呈上升趋势。一年间,我在采访中能够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在少年审判40年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寻求更契合时代发展需求的审判模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同时,对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姑息、不纵容,坚持宽容不纵容。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受侵害尤其是受到性侵害每每让人痛心、痛恨。依法对强奸未成年人的三名罪犯执行死刑,让我看到了人民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同时,人民法院深化“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改革,一体解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问题,推动事后保护向事前防治、事中干预转变,防止轻微侵害演变为犯罪侵害。
放眼未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它将包含独特的功能,独特的理念、规则、程序,更高程度的专业化以及广泛的社会支持体系。由此,将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挽救罪错未成年人,营造更加合理、有效的制度体系,值得期待。
代表作品
“知假买假”式恶意维权,司法说不!
对买家通过“知假买假”牟利作出必要限制,平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8月21日发布,自8月22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在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的同时,也回应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诉求,对“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予以规制,明确惩治违法索赔。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适用“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促进食品药品领域生产者、经营者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司法解释的主线。
而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除了消费者,还有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后者面临的突出问题、迫切期待,也得到了司法解释的关切和回应。这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的规制。
“知假买假”并非法律概念,指的是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的行为。
多年以来,社会各界对是否应该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者主观动机或许不纯,但在客观上达到了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的效果,对“知假买假”应依法保护,而不应过分苛责。
在食品药品市场并未完全净化的现实下,这种观点有一定合理成分。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在利益驱动下“知假买假”,动辄恶意高额索赔,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影响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对“知假买家”做出必要规制的呼声日高。
基于上述现实,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高额索赔作出一定规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的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也就是说,对于“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既不因其牟利目的而完全不支持,也不是买多少都支持,而是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这样的“分寸”,既惩罚了商家的“货假”,也对买家通过“知假买假”牟利作出必要限制,平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购买者“知假买假”,由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能证明购买者“知假买假”,将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解释对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平衡保护,还体现在明确惩治违法索赔。现实中,个别人利欲熏心,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此违法索赔。
比如,有人夹带过期食品进商店,购买后向经营者索赔;有人篡改食品药品生产日期进行索赔,违法手段不一而足。
违法索赔严重扰乱正常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合法权益。与“知假买假”高额索赔的“恶意”相比,违法索赔是一种更大的“恶”,应受到更严厉的惩治。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制造假象违法索赔的,法院除了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涉嫌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明确违法索赔的“高压线”,让意欲以身试法者对于行为有明确预见,及早打消违法索赔的企图。
因此,司法解释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既依法保护维权行为,又依法惩治违法索赔行为;既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又倡导购买者诚信维权。每个人、每个市场主体根据司法解释知晓法律后果,法院依此断案,将实现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代表作品
对话湖南高院法官:若受害学生不敢正当防卫,霸凌者会更肆无忌惮
校园霸凌、正当防卫,两个高关注度的关键词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湖南吉首“初中生反霸凌正当防卫”一案的特殊性。5月30日,该案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一经最高法发布便引发关注和讨论。作为一起2020年审判的案例,为何能在4年后入选?
“首先,这起案件反映的校园霸凌问题,本身就是近年来关注度很高的问题;其次,该案涉及学生在遭受霸凌时的正当防卫,司法适用争议较大。”作为案例推荐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高级法官、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人钟玺波表示,在双方都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这类案件怎么判,极具指导价值。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该案发生于2019年5月,2020年7月由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那时,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尚未被充分激活。学界普遍认为,正当防卫成了“沉睡的条款”。
法律
刑法第二十条确立正当防卫制度
要理解正当防卫,首先要知道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随着今年大热电影《第二十条》的上映,这一条款被更多人知道。
我国1979年刑法正式确立正当防卫制度。现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是抽象的,但案件永远是具体的。”钟玺波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该如何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内涵,准确适用刑法第二十条?
案例
15名中学生霸凌同学,受害人持刀反抗致三人受伤
接下来,了解一下“初中生反霸凌正当防卫”案的具体案情。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显示,江某某(系化名,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江某某在春游时与同班一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某。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课前,与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江某某。江某某用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案发后其解释系找借口拖延,打算放学时跑掉)。当日早读下课后,江某某在上厕所时,孙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并踢了其一脚。后因上课时间到了,各自散去。第二节课下课后,孙某某邀约同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某,并向张某某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某。
午饭后,孙某某又邀约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帮忙殴打江某某。随后,孙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
到达厕所后,孙某某、胡某、张某某及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把江某某围住。陈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颈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其身上殴打,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一拥而上进行踢打。
在受到群殴之后,江某某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江某某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后的陈某乙对其掌掴,江某某遂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张某某等人再次殴打江某某后离开。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治疗。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江某某在被殴打时实施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江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
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对话
如果仍以结果论,正当防卫制度就不能发挥应有价值
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及意图条件。钟玺波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是否有防卫意图?是否防卫过当?
新京报:案例中提到,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将多功能折叠刀藏在右手衣袖内”的情形,这是影响防卫意图认定的因素吗?
钟玺波:在办理校园霸凌案件时,一定要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来把握。
霸凌方一再给江某某发出信号,要群殴他。在被压迫的情况下,江某某回应“我不跟你群殴,我跟你单挑”,作出言语上的适当反击。虽然讲了狠话,但是没有任何准备行动。侵害人邀他去单挑,他也屡屡拒绝,并且没有为单挑做任何工具之类的准备。所以,江某某在当时的状况下“不甘示弱的言语回应”,是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
其次,那把折叠刀不是江某某刻意准备的,而是侵害人强迫他去厕所的时候顺手拿了一个非管制刀具。这种刀其实是用来开酒瓶的,是湘西地区生产的一种酒,酒厂配套开酒瓶的起瓶器。在当地属于很常见的非管制刀具。正好江某某的同桌生病了,用这个刀来开药瓶。
不应该仅仅看表面的现象,要结合具体案情整体来看,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因此法官确定,江某某不是主动挑起事端要和侵害人互殴,而是有防卫的意图。
新京报:根据案情,江某某属于持刀防卫,造成3人受伤,是否考虑其明显超过防卫限度?
钟玺波:这起案件中江某某1个人面对15个霸凌者,双方力量存在巨大悬殊。从判决书看,殴打实施了两轮,第一轮江某某是没有防卫的。随后,又有几个人打他,这时他才开始反抗。而且第二轮有人从背后攻击他,他就持刀往后挥。
面对这样的侵害人和侵害情形,还要求江某某像一个理性人一样克制,这才是不正当的。我们不应该事后从上帝的视角来看,而是要充分考虑他当时所处的情形。
因此,虽然侵害人没有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击,但使用的折叠刀不是管制刀具。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手段有所节制。整体而言,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新京报:这起案件发生于2019年5月,审判于2020年7月。当时,正当防卫条款尚未被充分激活,造成法官过于谨慎适用该条款的原因是什么?
钟玺波:的确,正当防卫条款被激活也就这两年的事情。激活它是有一个过程的,这个案件裁判的时候,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公布。
正当防卫之所以成为“沉睡的条款”,一方面,法条的规定是很抽象的,在司法解释出台前,法官对它的适用没有具体的细则。另一方面,人们习惯以结果论,站在事后的角度去看待这件事,“谁受伤重谁是受害者”的认知一度也对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就是最高司法机关强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原因。
对于校园霸凌引起的这类案件,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又要通过裁判明确规则,让受霸凌的一方不再困惑可不可以防卫、什么时候可以防卫、防卫的限度在哪儿。这起案件入选指导性案例,就是要让大家统一认知、规范尺度。虽然说这类案件没有经常发生,却是实践中很受关注的一类案件。
新京报:你刚才也提到,这起案件特殊的一点在于它是基于校园霸凌产生。我们应该如何结合此类案件去思考校园霸凌?
钟玺波:一旦这样的案子超越了人民群众可以容忍的限度,我们就应该思考反校园霸凌制度规则是否出问题了。近年来,校园霸凌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一些孩子因为校园霸凌受到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我们应该考虑,如何让老师、家长愿意管理、敢于管理,学生敢于反抗。如果把敢于反抗的人的手脚全“捆”起来了,霸凌的人岂不是更肆无忌惮?
基于校园霸凌的此类案件,涉及人民群众朴素、善良的认知追求和未成年人利益之间的恰当平衡点。如果还是以结果论,那么正当防卫制度就不能发挥应有价值。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人们的私力救济权利,任何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都可以反抗。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