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39期】
近日,汝城法院对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服从监管,受到训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李某某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基本案情
罪犯李某某,因犯盗窃罪,2024年6月19日被汝城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社区矫正期限从2024年7月8日至2025年1月7日止。2024年7月11日至8月10日期间,违反矫正管理规定,27次无故不签到,2次未参加集中教育和公益活动,1次不假外出,被汝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先后给予其4次训诫、2次警告处罚。
此后,仍不改正,汝城县检察院发现上级推送的疑似不假外出名单中显示李某某有外出至衡阳市某地的信息,经对其进行询问,但拒不承认。后汝城县检察院联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到衡阳市某地对该情况进行核查后发现情况属实。鉴于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汝城县检察院依法作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要求汝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时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汝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遂向汝城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李某某的缓刑,收监执行。
法院审判
汝城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对其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作出裁定撤销对李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李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现罪犯李某某已被收监执行。
缓刑本是给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守监管规定,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社区矫正虽无高墙束缚,但切不可认为判处缓刑就万事大吉。社区矫正对象被宣告判处缓刑,应珍惜监外服刑的机会,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一旦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然会为自己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如果没有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会如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供 稿」袁定基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