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38期】
施工合同如同双方间的契约纽带,承载着合作的美好愿景。然而,当合同被宣布无效,如何依据法律维护您的工程款安全,确保辛勤劳作的价值得以兑现。让我们一起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01
案 情 回 顾
丁投资公司是丁建设公司100%控股股东。2020年6月起,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向李某某出具《委托书》、李某某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名义与丁建设公司签订《道路水沟工程、场内道路铅丝笼挡土墙工程施工目标责任书》。2021年年底李某某分别将完成的工程交付给丁建设公司使用。经双方结算,总工程量为181万元,已支付工程款117万元,尚欠工程款64万元。经李某某多次催讨,至今未给付。遂将丁建设公司诉至本院,并要求丁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无建筑资质,其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无劳动关系,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向李某某出具《委托书》,李某某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名义预算单价、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结算收款工程,双方实为挂靠关系,李某某实为本案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之规定,该施工合同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该工程完工后已经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结算。工程完工后,李某某与丁建设公司通过计价表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其结算结果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诚信原则遵守履行。丁建设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丁建设公司作为丁投资公司的独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丁投资公司有责任举证证明丁建设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但丁投资公司未对此提供证据证明,故丁投资公司应对丁建设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丁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李某某支付工程款近40万元及利息。该案生效后,案涉工程价款及利息42.5万元丁建设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尽管合同无效,但对于实际已完成并通过质量验收的工程部分,法院通常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工程款。这意味着,法院会根据工程的实际价值,参考合同价格、市场行情、工程难度等多个因素,评估一个合理的补偿额度。
2.独资公司中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官指出:独资公司的结构特殊,股东作为唯一决策者,拥有绝对控制权。然而,这份权力伴随的是严格的责任。一旦发生上述违规行为,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打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隔离屏障,令股东直接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仅是对股东行为的纠正,更是对市场规则的维护,旨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无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供 稿」周华勇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