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前天5.8和昨天5.10咱不是在讨论青岛撞人案吗?当时就有读者留言说,我惹不起难道躲不起吗?快速躲开不就行了?我和其他读者表示没那么乐观。


果然马上就有案例出来给那位朋友上了一课,正是我们今天要说的辽宁小伙躲避大妈撞击案,明明白白告诉你:你惹不起也躲不起,3400块钱拿来吧你!

65岁大妈赵某和28岁小伙张某起了争执,大妈用身体去碰撞小伙,小伙躲开了,大妈自己倒地骨折。大妈报警,警察一看监控,不认为小伙有责任,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结果大妈到法院起诉,要求小伙赔她1万3。一审法官认为,虽然大妈撞人有错,可是小伙“未能预见安全隐患”不让大妈碰撞选择躲开也有错,于是判决小伙承担30%的责任,赔给大妈近3400块。大妈与小伙都上诉,二审法官依旧维持原判。

为了防止杠精出没,我还特意把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赵某、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判决书”也给贴出来,重点也已经被划好了。细心的读者甚至能看到错别字,把“预见”打成“遇见”,也难怪追风小叶案一审公告上的“2023”能打成“2013”,一样的草台班子。


判决书里指出,一审法院专门提到了《民法典》第1165条和第1173条,我们可以来看一下,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一个是过时相抵原则。法院认定小伙虽未主动攻击,但作为年轻人却在纠纷中没有克制自己的情绪,其躲闪行为理应预见到可能导致65岁大妈失衡摔倒的风险。



这就和青岛撞人案最开始那个“案例”里,要求后方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判决思路基本一样了,都是重点强调行为人应对潜在危险存在预判义务。

如果按照我们一贯的认知,辽宁撞人案小伙的做法不说是“正当防卫”,起码也是“紧急避险”,连当时出警的公安都对小伙不予处罚。大妈主动碰撞攻击在先,小伙被动躲闪防御在后,但法院却依旧认为他应该承担注意义务。这种自由裁量权反映出了某些司法实践对“过错”认定的泛化倾向。

但如果以往的判例都是这样的,那我们也就懒得多说什么了,但问题是,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接下来我将带大家回顾3起经典案例,看看他们那边的法院法官是怎么判决的。

案例1

北京西站老人逆行转身被行李箱绊倒致死案

2019年3月,北京西站的二楼进站口,一名老年乘客在赶火车时,被一个行李箱绊倒,经过15天的治疗后不幸离世。老人的家人认为行李箱的所有者存在重大过错,将她告上法庭,索赔62万多元。2020年9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众号:央视新闻


当时的情况是,67岁的王老太太与其子刘先生因误入检票口,转身逆行返回时,王老太太被刘女士拖行的行李箱绊倒,导致脑硬膜下出血,15天后因呼吸衰竭去世。原告主张刘女士未与老人保持安全距离,且行李箱拖拽在身后,未注意避免逆行的王老太太,应承担60%责任。

被告则表示刘女士系正常排队,行李箱也符合规范,王老太太逆行并没注意观察,家属刘先生也未尽到看护义务,故刘女士并无过错。

法院则通过监控录像认定,王老太太从转身到摔倒仅仅4秒钟,刘女士无法预见其突然逆行。加上老人家属在事发后未及时送医、拒绝部分抢救措施等,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刘女士对王老太太的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法官指出,王老太太和她的儿子是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因此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注意义务。 法官提示:在人员密集场所行走时,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避免风险的发生。 公众号:央视新闻

看到没?北京丰台法院法官指出的是,原告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

案例2

重庆万州老人横穿小区篮球场被撞案

2022年8月2日,重庆万州区某小区篮球场内,83岁的牟女士为捡拾废品,横穿正在进行篮球比赛的中学生小瞿所在的场地。小瞿因专注比赛未察觉老人进入,在背身接球跑动时撞倒牟女士,导致其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9级伤残)。牟女士家属向小瞿及物业索赔12万余元。


这个案件中原告主张:篮球场未完全封闭,中学生应该预见非比赛人员的通行风险,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此外篮球场护网破损,小区物业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而法院认定:中学生在合理场地专注于体育运动,无法预见老人在其身后突然闯入,学生行为无主观过错,不须担责;篮球场护网虽然破损,但老人是从正常入口进入,与破网无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尽到了管理职责。

此外,法官表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居住在这个小区内,明知篮球场与一般道路有明显区别,球场上的篮球运动有激烈的对抗性,能够预见横穿球场可能面临的受伤风险,但仍然选择横穿球场,是造成碰撞的主要原因。……原告横穿篮球场的行为应当视为“自甘冒险”,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公众号:央视网

最终,2023年5月,重庆万州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认定中学生及物业均无过错;同年9月,重庆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3

武汉某大学李婆婆篮球场被撞案

2019年11月3日,武汉某大学篮球场内,68岁的李婆婆横穿比赛场地,被正在打球大学生张军后背撞倒。李婆婆索赔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张军担责40%、学校10%、李婆婆自担50%;武汉中院二审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婆婆诉讼请求,大学生张军免责。


同样是篮球场老人被打球学生撞伤案,被告同样包括学生和场地管理方(物业/学校),这起案件明明比重庆那起更早,我为什么反而放到后面来讲?原因就在于它一审和二审结果不一致,且这次的最终判决很大可能成了重庆那案的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张军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责任,合计1.2万余元;学校作为篮球场管理方,未设置安全护栏和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责任,合计0.47万元。

李婆婆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

张军和学校自然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 张军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
而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观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李婆婆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公众号:澎湃新闻

这么看下来,前面重庆那起小区篮球场老人被撞案的判决思路,是不是几乎就按照武汉这起案件二审判决来的?也就是说,法院和法官不是不懂这些,只看自己到底是不是真的出于公心。此外,武汉该案的法官同样在判决后做了一番表态,我觉得有必要全文摘录一下——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

本案判决忠实践行“过错与责任相一致”民事法律原则,彰显了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法院在对受害者“自甘冒险”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保护正当体育锻炼行为的合理边界,体现出鲜明的“司法态度”。(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坚决不“和稀泥”】,多么掷地有声的表态。我不知道大家看了以上3个案例会怎么想,反正我在当时第一次看到以及再次回顾时,都感到相当舒适。因为我从中看到了,即便我在这些案例中是被告,我也一样能够全身而退。

北京西站案明确“守序者无责”、重庆和武汉篮球场案也坚持“闯入者自负其责”,这些都是典型的正面案例,大部分公众看了都会叫好。

反观辽宁撞人案竟然把“合理避让”认定为“未预见隐患”的过错,以至于迫使行为人在生活冲突中陷入“不躲面临伤害、躲则面临赔偿”的双重困境。还是那句话,你可以一根筋,但你不能两头堵啊。

因此我想说的是,如果公平公正公开的判决居然要基于当地法院法官的个人素质,而不是根据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那很多当事人恐怕在遇到纠纷时只能先祈祷自己运气好不好了。

最后我也转同行“侠客栈”引用的一句话来结尾——

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唯有如此这般恪守职业良知,方才能真正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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