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回关于“行人安全距离”的判例,可不是谁信口开河瞎编的了。它来自裁判文书网——

东北沈阳,一位女性在道路上走着走着转身,与身后正在行走的男性盲人相撞后摔倒骨折。

尽管这位盲人称自己是盲残4级,是在盲道上走路,对方侵占盲道,而且她是转身往回走的过程中与自己剐蹭摔倒,但一二审法院仍以被告未保持安全距离为由,判决其应赔偿近三万元。

从这位女性被撞倒后多处骨折,还患有冠心病、骨质疏松等疾病判断,她应该当时岁数不小。

判决书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2016年10月17日上午,秦女士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市场由东向西行走,姚先生在其身后行走,秦女士转身与姚先生相撞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左侧少量气胸、骨质疏松等,住院10天,姚先生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

2017年1月18日,秦女士称胸闷气短10天入院,经诊断为左侧液气胸,住院31天。

事后,秦女士起诉,要求姚先生赔偿经济损失128234.49元,包括医药费38470.01元、护理费854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8120元以及残疾赔偿金等。

诉讼中,一审法院曾委托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对秦女士伤情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情况变化,导致与秦女士相撞,故应对秦华身体健康受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秦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未确认身后路况安全的情况下转身行走,对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姚先生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姚先生应赔偿给秦女士医疗费26913.33元、护理费75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5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姚先生上诉。他说:我是盲残4级,当时是在盲道上走路,对方视力好,还侵占盲道,应当负全部责任。她转身往回走的过程中与我剐蹭,摔倒了。她原来就有气胸,该医疗费用与我无关。住院费里面有有2万元是治疗冠心病、低钾血症、骨质疏松的,与此次碰撞没有因果关系。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强调:姚先生在行走过程中未与秦女士保持安全距离,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况变化,导致与秦女士相撞,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经查,秦女士在医院支出的费用,主要是治疗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虽然姚先生对治疗费用提出异议,但秦女士的治疗是其经治医院根据其病情进行治疗,且姚先生未举证证明秦女士有过度医疗的事实,故对姚先生主张秦女士住院费中有2万元是治疗冠心病、低钾血症、骨质疏松等病的抗辩,不予采纳。

2018年3月1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改判姚先生应赔偿秦女士医疗费26722.37元,同时维持一审法院关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的判决内容。

即,二审法院的改判,让姚先生少赔了190.96元。

上述内容,不是我瞎编的,来自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登载的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1民终12964号民事判决书——


当年的裁判文书网,真的是案例版“四库全书”,啥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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