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把话题拉回国内!好家伙,这年头真是啥离谱事儿都能碰上!咱老百姓出门走个路,都得提心吊胆了?最近青岛这个事儿,简直刷新了我的三观!一个大妈,走着路突然一转身,把后面正常走路的人给“撞”了,结果大妈自己摔骨折了,最后,那个被“撞”的路人,竟然要赔7万块!理由更是清奇,说是“未保持安全距离”。我勒个去,正常走路还有个“安全距离”?这是哪个星球的交规?
咱今天就来好好说道说道这事儿,看看究竟是咱老百姓不懂法,还是这法官大人脑洞开得比黑洞还大!
一转身“赚”7万?青岛大妈的“神奇操作”
这事儿得从头说起。话说山东青岛李沧区,有个59岁的刘大妈,在人行道上溜达,一边走还一边煲电话粥。走着走着,也不知道是聊到啥激动的事儿了,还是突然想起忘带钥匙了,她老人家“突然她转身”,有的报道说是“突然毫无征兆的转身”,有的说是“突然掉头往回走”(具体是怎样的,后面会说)。反正就是这么个急转弯,不偏不倚,就跟在她后面正常走路的王某撞上了。
结果呢?刘大妈“咣当”一下就倒地了。这一倒可不轻,送到医院一检查,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这玩意儿可不是闹着玩的,尤其对上了年纪的人,恢复起来慢,后遗症也多。后来一鉴定,好家伙,十级伤残!
刘大妈这边觉得自己委屈啊,我这好好走着路(虽然是突然转身了),被你撞倒了,你得赔!于是乎,一张状纸就把王某告上了法庭,张口就要18万8千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等。
王某这边也是一肚子火啊!大哥(最初报道说是男的王某,后来央视澄清说是女的王小姐,这信息一开始就乱七八糟的),我这招谁惹谁了?我正常走我的路,是你自己突然掉头撞上来的,怎么还赖上我了?这又不是开车追尾,凭啥要我赔钱?
法院“神逻辑”:“未保持安全距离”
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就只能法庭上见了。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案子。立案庭庭长韩继升在后来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里还特意介绍了这个案子,显得挺得意,可能觉得这又是个“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案件“圆满化解”!
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调取了监控录像(这监控录像一开始也没给大伙儿看,全凭韩法官一张嘴说)。韩大法官说了,刘大妈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听到这儿,大家可能觉得还算公道。但是,高潮来了!韩大法官话锋一转,说王某在走路时“未能保持安全距离”,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所以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这“未保持安全距离”一出,网民直接炸锅了!走路还要保持安全距离?这法律条文写在哪儿呢?我翻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找着啊!《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头第四十三条明确写的是“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可这说的是汽车啊!行人走路,啥时候也得讲究个“安全距离”了?行人走路的安全距离是多少?一米?两米?还是十米开外?以后咱上街是不是得人手一把卷尺,随时测量与前后左右行人的距离?要是这么算,那上下班高峰期的地铁、节假日人山人海的景区,大家是不是都得互相隔个十米八米地走?那不成大型行为艺术现场了?
再说了,就算硬要套用机动车的规矩,你前车在没打转向灯、没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掉头或者急刹,导致后车追尾,那也是前车全责啊!怎么到了行人这儿,突然转身的刘大妈主责,后面正常走路的王某反而要因为“未保持安全距离”承担次要责任,这逻辑,恕我才疏学浅,实在是理解不能!
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最后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王某赔偿刘大妈人民币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舆论汹汹:这是普法还是“普恐”?
这案子一经报道,尤其是法院还把它当成普法案例进行宣传(虽然事后相关普法文章和视频被删了),立马就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而“圆满化解”这四个字,简直是往本就汹涌的舆论火上浇了一勺滚油。
网友们彻底炸了锅:“以后走路看见大爷大妈是不是都得绕着走?”“青岛这是给碰瓷行业开辟新赛道啊!”“继彭宇案之后,这是要让社会道德再倒退二十年?”各种嘲讽、质疑、愤怒的声音淹没了网络。有人甚至编起了段子:“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原来是这么用的,我悟了,赶紧带爷爷奶奶去青岛创业!”青岛文旅部门估计也是一觉醒来,发现评论区全在问:“去青岛旅游,撞了人真得赔7万吗?我带多少钱够?”辛辛苦苦搞的城市宣传,眼看就要被这一个“神判例”给毁了。
大家为啥这么激动?因为这判定(虽然是调解,但法官的责任划分意见起了决定性作用)挑战了普通人的基本常识和可预见性。我正常走在路上,怎么能预料到前面的人会突然180度大转身?如果连这种“无妄之灾”都要承担责任,那我们走路还有安全感吗?这不是人为制造恐慌吗?
有人就说了,这不就是“谁受伤谁有理”、“谁弱谁有理”、“和稀泥”的老套路吗?刘大妈受伤了,年纪也大了,是弱势群体,王某年轻,那就赔点钱息事宁人呗。可法律的尊严何在?公平正义何在?
这事儿甚至让人想起了多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当年那句“不是你撞的,你干嘛去扶?”让多少人寒了心,社会道德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又来了个“未保持安全距离”,这是要让大家走路都得互相提防,生怕一不小心就成了“肇事方”?
这事儿,说白了,就是那个韩庭长,在普法节目里,为了显摆自己调解有方,硬生生造了个“行人安全距离”的概念。他可能觉得,我这既让主要责任方(刘大妈)认了错,又让次要责任方(王某)出了钱,双方都“满意”了,案子也了了,我多牛啊!这不就是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嘛!于是乎,赶紧拿出来当普法典型宣传。可他万万没想到,这“普法”普成了“翻车”,自己也成了众矢之的。
央视介入,“真相”反转还是疑点重重?
就在大家对青岛法院口诛笔伐,对“行人安全距离”这个奇葩规定义愤填膺的时候,事情又有了新变化。可能是舆论压力太大了,也可能是上头觉得这事儿影响太坏,央视《法治在线》介入了。随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也赶紧出来“澄清”,又是提供监控视频,又是详细介绍案情,还就普法节目中“表述不当”的问题向广大网民“诚恳道歉”。
这一澄清,好家伙,跟之前韩庭长在电视上说的,简直是两个故事!
根据法院最新的说法和监控显示:
首先,性别就搞错了:最初很多报道和法院普法视频里的卡通形象都暗示王某是男性,实际上,原告刘大妈(59岁)是女性,被告王小姐(29岁)也是女性。
其次,关键情节也大相径庭:普法案例中说刘大妈“突然转身往回走”,但监控显示,刘大妈是“放慢脚步接电话,后停下缓慢转身站住”,并没有明显的“往回走”的动作。
被告情况:王小姐当时“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况”,结果就把已经站住的刘大妈给撞倒了。
“安全距离”表述不当:法院承认,普法案例中说王小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这个表述不当,给广大网民造成了误导,向大家道歉。真实情况是王小姐“未注意前方情况”。
这么一看,好像王小姐的责任变大了?如果刘大妈是缓慢转身后站住了,而王小姐因为东张西望没注意前方把人撞倒了,那王小姐确实有过错。
至于那7万块钱,法院也强调了,这是在2024年6月27日双方到法院签署的调解协议,法院于次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王女士是同意赔偿7万元,并且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目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进一步确定了,这不是法院强判的,是双方“自愿”调解的结果。
这剧情反转得,比坐过山车还刺激。央视一出马,地方法院立马认怂。这脸打得,啪啪响。
疑问未消
虽然官方出来澄清了,监控也公布了,法院也道歉了,但是,新的疑问又来了:
普法为何严重失实?作为法院,搞普法宣传,案件事实是第一位的。为什么最初的普法内容,无论是性别暗示、还是关键动作描述,都与后来的“真相”有这么大出入?那个侃侃而谈的韩庭长,他为什么要在一个普法节目里,把一个调解案件的事实情节说得那么不准确,还硬造一个“行人安全距离”的概念呢?是业务不精?是想当然?还是为了突出自己“化解矛盾”的功绩,不惜添油加醋,结果弄巧成拙?这种为了宣传政绩而歪曲事实的做法,比业务水平不行更可怕。幸亏这只是在对外宣传时瞎说,要是在审判实践中也这么不靠谱,那得制造多少冤假错案啊!
调解的依据是什么?即便按照监控里的情况,刘大妈在人行道上打电话、突然停下转身(即便缓慢),难道就完全没有大意疏忽之责吗?王小姐未注意前方是过错,那7万元的赔偿金额,责任比例又是如何划分的?而且这是“调解”后的结果,不是判决,目前公众还是不知道如果硬判会是什么结果。
“和稀泥”的本质没变?有人认为,即便事实有所出入,法院极力促成调解,让王小姐赔偿7万,还是有“谁受伤谁有理”的影子。我们都知道,现在法院系统啊,特别强调一个“调解率”,追求所谓的“案结事了,矛盾不上交”。这出发点是好的,想减轻司法压力,促进社会和谐。但有时候啊,过分追求调解,就容易变成“和稀泥”。为了让双方都“满意”,法官可能会在责任认定上搞点模糊,在赔偿金额上取个中间值。结果呢,可能就是有理的一方没能完全伸张正义,有过错的一方也没受到应有的惩罚。就像这个案子,如果真按法律严格判,王女士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会是多少?我们不得而知。
一场普法闹剧,到底伤了谁?
这起“青岛行人相撞案”,从最初的“神判决”引发众怒,到后来的官方“反转”澄清,再到如今的余波未平,可以说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普法闹剧,也是一次严重的司法公信力事件。
它伤害了谁?
首先,伤害的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当一个地方法院的庭长,在公开的普法节目上,用一个听起来就荒诞不经的“行人安全距离”来解释一个案件,还把它当成正面典型来宣传,老百姓能不困惑,能不质疑吗?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和常识,如果判决脱离了普通人的认知,违背了基本的情理,那法律的尊严何在?
其次,伤害的是社会风气。彭宇案的阴影还没完全散去,“扶不扶”依然是很多人心中的一道坎。现在又来了个“行人安全距离”,万一真成了判案依据,那以后大家在街上走路,是不是都得提心吊胆,生怕前面的人突然来个“神龙摆尾”,自己就得倾家荡产?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会不会因此变得更加冷漠和疏离?
再次,伤害的是青岛的城市形象。本来“好客山东”的名声在外,青岛也是个著名的旅游城市。结果因为这事儿,网上铺天盖地的都是对青岛的调侃和负面评价。“青岛适合养老,转个身能赚七万”,这种黑色幽默,是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无声抗议,也是对城市形象的无情打击。
当然,最后也伤害了司法机关自身的公信力。从最初的信誓旦旦当典型,到后来的狼狈道歉删文章,青岛李沧区法院这波操作,可以说是把“自己打脸”演绎到了极致。这也给所有司法机关提了个醒:普法宣传是好事,但前提是事实准确,说理清晰。想靠“和稀泥”或者编造“政绩”来忽悠老百姓,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律的温度与常识的边界
这起“青岛行人碰撞案”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未结束。
首先,司法机关进行普法宣传,初衷是好的,但前提必须是尊重事实,准确释法。如果为了追求宣传效果而歪曲事实,甚至生造法律概念,那不仅起不到普法的作用,反而会误导公众,损害司法公信力。这次青岛李沧法院的“普法翻车”,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其次,关于“调解”。调解作为一种高效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其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追求“调解率”、“案结事了”,可能会过度强调“和谐”,牺牲一部分法律原则和是非曲直,搞“和稀泥”式的调解。这种调解,表面上看矛盾化解了,但可能并没有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甚至会助长“谁闹谁有理”的不良风气。最高法也多次强调要防止“和稀泥”做法,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分清是非”。
再者,法律的适用不能脱离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法律的运用应该有温度,这个温度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守护,对普通人朴素情感的尊重。如果一个法律解释或一个判决结果,让大多数老百姓都觉得不可思议、难以接受,那我们就有必要反思,是不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就像有评论说的:“法律所守护的安全距离,应该是普通人不被讹诈的心理距离,而不是寻找法律真空下的漏洞,重新定义人际物理距离的准则,制造人人自危的集体恐慌。”
回到这起案件,即便按照最新的监控情况,王小姐因为走路东张西望撞倒了转身站定的刘大妈,确实存在过错。但最初那个“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奇葩理由,以及由此引发的公众焦虑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其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我们不希望看到,因为一些模糊不清、甚至有悖常理的司法解释,让我们连最基本的走路自由都变得战战兢兢。法律的底色,应当是尊重常识,守护公正,而不是制造恐惧,更不能成为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希望这次事件能给所有司法工作者敲响警钟:每一次普法,每一次调解,每一次判决,都可能成为社会道德的风向标。世道和人心,真的经不起法律的“背刺”啊!
咱老百姓过日子不容易,就盼着法律能真正成为我们安心生活的坚实后盾,而不是悬在头顶随时可能掉下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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