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山东某法院披露的一起民事案件纠纷引发热议,网友们对处理结果吵翻了。先简单讲讲案件的前因后果及最后是怎么处理的。
一老人和一年轻女子在人行道上行走,一前一后同行而行,老人边走路边打电话,突然转身与年轻女子撞到了一起,老人倒地,经检查发生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老人将年轻女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年轻女子赔偿18万元。
法院调查发现,老人是突然回头往回走的,承担主要责任;年轻女子未与前方的老人保持“安全距离”,有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经过法官多次调解,以年轻女子支付7万元赔偿金调解结案。
正常走路被撞,反而要赔7万元。不少网友觉得年轻女子太冤了,甚至认为法官判错了,但真是如此吗?我们从两个关键点入手,分析一下。
第一,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解释是否合理?
看到“安全距离”,你第一个想到的是什么?应该是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而没有哪部法律明确要求行人走路需要保持“安全距离”。因此,本案的第一个关键点为引用“安全距离”是否合理。
我觉得“安全距离”是存在的,而且心理和物理上都能讲得通,但不是所有行走的情境中都存在“安全距离”。
比如,假期知名景点或大城市早高峰的地铁上,显然是不存在所谓“安全距离”的。从心理层面来讲,公众普遍知晓这种情形一定是前胸贴后背的,既然选择参与其中就意味着默认放弃了“安全距离”;物理层面上,这种情形下人群的移动速度极其缓慢甚至很长一段时间里是禁止的,所以只要不出现突发事件,哪怕人与人之间发生了肢体接触也不会造成损伤。
再说另一种情景。早晨的公园,一位晨练者正在健步走,有“安全距离”吗?我觉得是有的。
公园的人不多,完全用不着前胸贴后背,假设你在健步走,一位陌生人始终与你保持5cm的距离在身后同行。正常人肯定接受不了,这是“安全距离”在心理上的体现。
与此同时,健步走带有一定的速度,一个转身或拐弯容易撞上离得很近的人,并导致自己或对方倒地受伤,维持“安全距离”能避免相撞后受伤。
因此,“安全距离”在部分行走的情景中是存在的。至于哪些情景存在、具体多远属于“安全”,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以大部分人的普遍认知为准。
第二,本案是调解结案,原被告均认可最终的结果。
民事案件诉讼至法院后会有三种不同的裁判形式,和解、调解和判决,第一种很难达成,但凡双方能形成和解也就不至于闹到法院去了,以后两种为主。
在绝大部分判决结案的民事案件里至少有一方是不服气的,还有可能两方都不服气。比如,原告向被告索赔10万元,法院根据责任划分判被告赔偿原告6万元;原告觉得赔款少了4万元,不服气;被告自认为最多只要赔3万元,结果要要赔6万元,心里也不爽快。
调解则不同,能调解结案的前提条件是原被告均接受相关方案,只要一方不满意就不可能调解成功,只能依靠司法判决。
相比判决,调解更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形成让双方均满意的方案,可不是一些人嘴里说的“和稀泥”。此外,调解结案的执行情况比判决要好得多,毕竟承担赔偿义务的一方内心更认可最终的解决。
回到本文讲的案件上来。老人构成十级伤残,诉讼请求是赔偿18万元,法官根据结合事实与法律一句判定老人负主责、年轻女子负次责,经多次调解双方均认可年轻女子赔偿7万元的方案。
前面讲过,调解结案的前提是双方均认可方案,这说明年轻女子觉得自己确实是有一定过错的,刚开始只是不认可老人提出的高额赔偿款,经过调解后的赔款金额符合其心理价位。同时,老人也接受了伤害事故的导火索是她突然转身导的,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事实。
既然两边都认可了,不在现场、不知晓事件细节的网友又有什么好说三道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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