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燕梳楼
只为苍生说人话,今天我们把目光转回国内。
青岛行人追尾事件,大家讨论很多,群情激愤,但反转也很快。
昨天央视采访了青岛李沧区法院,公布了监控记录,还原了事发真相,但问号仍未拉直。
我之所以没有急着下笔,是预知了其背后的不合理性。南京彭宇案影响深远,青岛不可能重演荒诞。
我先还原一下事发经过。刘大妈在人行道上边打电话边行走,突然毫无征兆的转身,被身后急行的王小姐撞倒。
后经检查发现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导致十级伤残,遂向王小姐索赔18万元。双方都感到自己很冤枉,所以就起诉到了法院。
在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KPI压力了,韩大法官以三寸不烂之舌,在多轮调解后终于让双方坐到了谈判桌前,以王小姐赔偿刘大妈7万元结案。
可能当地法院想把这个作为“枫桥经验”在司法系统的一次生动实践,所以就在电视台做了期普法节目,没想到韩大法官满嘴跑火车,说了句石破天惊的话。
韩大法官说,刘大妈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而刘小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所以应赔偿刘大妈7万元。
然后网友就炸锅了,追问韩大法官什么叫安全距离?行人安全距离是什么标准?有什么法律依据?我翻遍了交通安全法,翻烂了民法典,都没有找到教我如何走路的物理标准。
既然没有,作为法官就不能照搬交通法硬造一个词,让法律沦为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真正的法治,应当是守护基本常识框架下的可预见性,而不是通过时间折叠让当事人自证清白。
即使套用机动车交通法规,前车在无突发紧急情况下突然停车或逆行,造成后车追尾也应该是前车承担全部责任。放在此案中,突然转身逆行的刘大妈撞倒了后面正常行走的刘小姐,责任当然在刘大妈。
如果非要拿安全距离说事,那么这个安全距离也是被逆行的刘大妈消减的。因为后面正常行走的王小姐享有直行优先权,没让非法调头的刘大妈赔偿就不错了,最后刘大妈摔倒了怎么倒赖上正常行走的王小姐了?
有了青岛这个案例,以前看到大妈不敢扶,以后看到老人要躲着走?那我们还能好好走路吗?如果连走路自由都没有了,那么人海人海的景区、商场、街道该怎么办?是不是得出台个《行走法》规定一下标准?
你不能只提概念,不给标准。所以说这起普法案件之所以会翻车,无非是这个“行人安全距离”过于荒诞,是公众难以接受的不可预见风险,是反常识的、人为制造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封建人治余毒。
顺着这个思路发散一下,如果这个刘大妈突然转身撞到了路灯杆上,或者被绿化带绊倒了,骨折了伤残了,然后找路政、园林部门索赔,法院是不是也这么判?究竟是电线杆欠撞还是刘大妈眼瘸?
从社会常识出发,这起判案于法无据,对王小姐更是无妄之灾。所以公众群情激愤,感觉这种常识被以法律的形式冒犯,陷入了深深的恐惧感。这是本次舆情的根本所在,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根据央视报道,网传案情与事实存在较大出入,首先刘大妈并非突然调头逆行,而是缓慢转身站在原地,与王小姐尚有一定距离;其次是王小姐行走过程中左右张望,并没有注意到前方有人。
所以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所谓的“行人安全距离”概念。当地法院也承认表述不当,诚恳道歉。但这起舆情给青岛城市形象带来的破坏是巨大的,前有青岛大虾,后有青岛大姐,现有青岛大妈。
这本质上就是一次宣传事故,并不是司法事故,更不能与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论,事实上彭宇案后来也被证实并没有冤枉彭宇。而本案中提醒行人认真走路初衷也没错,就是说话不过脑子。
现在事实已经廓清,当地法院也诚恳道歉。公众终于可以缓解由安全距离引发的集体焦虑。但对司法系统“和稀泥调解”方式也颇有怨言,认为这起案件妙就妙在这个调解上。
韩大法官既能认定刘大妈承担主要责任,却又能说服次要责任的王小姐赔偿7万元自认倒霉,这就是水平。但从公布的视频看,难道不该是东张西望的王小姐主责吗?
法律所守护的安全距离,应该是普通人不被讹诈的心理距离,而不是寻找法律真空下的漏洞,重新定义人际物理距离的准则,制造人人自危的集体恐慌。
每一起判决都应该是社会道德的风向标,毕竟世道和人心,都经不起法律的背刺。
法治的底色,不是制造恐惧,而是尊重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