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安全距离”是个什么鬼?——没有逻辑很可怕,滥用逻辑更可怕!

最近几天,山东省青岛市又又又上了热搜——女子边走边打电话突然转身与男子相撞摔骨折,法院调解男子赔7万元:未保持行人安全距离。

天价大虾、路虎女逆行打人、老人地铁打人……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关于事件的过程,有多家媒体进行报道。老头通过网络查询,共找到极目新闻、重庆日报、潇湘晨报、华商报、凤凰网、内蒙古晨报等媒体以及多个自媒体对这件事进行了文字报道或评论。另有多家媒体有短视频发布,如南昌晚报等。

截至笔者写这篇文章进行查询时,上述文章均能打开,只有凤凰网的文章无法打开。网络上有几幅漫画好像是凤凰网的。




以下是文字报道的截图。






通过对所有文章的内容阅读,所有上述媒体的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均来自极目新闻。文章中有这样一段描述:5月8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了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希望就网友“行人也要保持安全距离”的疑问进一步普法。不过工作人员表示,她没有韩庭长的电话。李沧区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则表示,不方便提供李庭长的电话,如果有舆情,他们会处置。


(前后两处庭长的姓不同是笔误还是什么原因?)

因为此事在调解阶段就已经结束,除非当事人或法庭公开调解书的具体内容,不可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其他相关网站上查阅到任何法律文书。

事情的过程在网络上可以查阅,本文不做赘述。只提取部分关键信息如下。

1.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普法节目

2.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

3.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

4.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5.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注,网络上曾有此人的文章,现已删除)的观点: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说法,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应该是参照适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规定,认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时,同样需保持安全距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6.法官提醒大家,步行时注意力要集中,谨记交通安全规则,警惕交通危险行为,时刻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及周围环境,守护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目前,最先发布消息的极目新闻已关闭文章的评论。

网络中有一位备注为“律师 省金融纠纷调解员”的“木老师”发文对此事进行了评论。

评论一:

这个案件是调解的,调解讲究平等、自愿。虽然经过法院处理,但并非法院判决,所以一般不需要法官对案件、案情逻辑及法律适用进行说理。不存在法院适用法律裁判的问题!

评论二:

法院自己也说了,没有法律规定行人之间需要保持安全距离,那请问这个普法节目针对这个案件普的是什么法?

机动车危险的原因在于速度快,跟行人没有可比性,如此类推适用法律规定不仅有违法理,也与大众的基本认知相违悖!行人在没有急速奔跑的情况下,常识是不需要履行过分的注意义务。

评论三:

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有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这个案件有两个都不符合,男子在路上走路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个人觉得,在路上走路,只要不贴着别人走即可!

评论四:

南京“彭宇”案导致社会道德水平直线下滑,遇到老人摔倒不敢扶。如果这个案件的处理成为典型案件,那么以后遇到老人不说敢不敢扶了,还得绕道走!!!

补充资料:

经过网友查询,这个事件在大约6个月前通过当地法院的公众号进行了披露。




青岛中院的微信公众号也有同样的文章


可怕的逻辑错误

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车辆责任划定来类比行人的民事责任,是典型的不当类比的逻辑谬误!法官和那个所谓的“知名律师付建”,在进行不当类比时,还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如果用道路交通安全来比较,只谈“安全距离”,不谈“原地掉头转向”和“逆行”,岂不是专门找对自己有利的说事,是典型的以偏概全。

除了逻辑错误之外,这个事件的处理,无论是法院还是那个所谓的“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都犯了一个更为严重的错误!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尽管没有经过法院审理,诉前调解的基础也需要依据法律,判断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需要依据民事法律因果关系进行逻辑推理。

绝对不能有“谁受伤谁有理”、“谁年龄大谁有理”的错误观念!

关于民事法律的因果关系,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阅笔者之前的文章《》

通过事件过程的描述,能够很清楚地看到,老人倒地的直接原因是与后面的人相撞。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来看,后面的人肯定存在责任,但是不能把这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直接作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必须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限制因素,这个限制因素通常是“相当性”判断:根据法律、日常生活常识或经验判断,如果结果的发生具有“相当性”(相当性的含义是此原因通常导致此结果)而非出于偶然,那么就应当承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反之,如果从法律、日常生活常识或经验判断结果属于一种“偶然性”而不是“相当性”,则应当否认其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会造成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承担过度的或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行人之间碰撞造成倒地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骨折的可能性也是存在,但是,这些情形具有极大的偶然性。特别是在人流比较大的人行道,一个人突然转向或者转向,大概率会碰到其他人,从步行的速度来说,正常人倒地的可能性并不大,骨折的概率更小。

从常识来看,正常情况下,步行时不会有任何人需要时刻防备走在前面的人突然转身与自己相撞。

很想问问那个法官和付建律师:你们走在大街上会时刻提防前面的人突然转身吗?

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发生:出于安抚或同情等因素,过度重视受害者权益保护,反而忽略侵权人的权利,其典型表现之一就是在案件审理和判决时,滥用公平责任或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以达到息事宁人、平息舆论的目的。

谁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谁老谁有理,这种情况应当结束了!

“行人安全距离”,你们是真会制造新词。

日常生活中,除非是有亲密关系的人或朋友,谁都不会紧贴着别人后面走路(打算偷东西的小偷除外)!

这才是常识!

没有逻辑很可怕,滥用逻辑更可怕!

青岛的这种普法,不要也罢。但是也要感谢青岛电视台的这次普法,把这个案件向全社会进行了曝光。

现实中,还有多少这类案件?想起一句话:

如果发现了一只蟑螂,就意味着在阴暗角落里有无数只蟑螂。

欢迎转发本文,更欢迎朋友们一起讨论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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