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担保人代偿债务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担保人代偿债务应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在各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可追偿、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捺印,该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阅读提示:
在担保实践中,同一债权可能先后或者同时存在多个担保,各担保人之间可能就是否可以相互追偿发生争议。如果部分担保人受让债权主张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人民法院将如何认定?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一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涉追偿权纠纷的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浦东新区法院的审理思路。
裁判要旨:
部分担保人受让债权应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既未与其他担保人约定可相互追偿、亦未与其他担保人共同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案件简介:
1、2018年9月19日,某科技发展公司(原告)向某融资租赁公司(第三人)出具推荐函,推荐某网吧(被告一,个人独资企业,其中被告二安某系其投资人)办理电脑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承诺作为被告一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018年9月26日,被告一作为承租人,与第三人(作为出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租金32万余元,租期于2019年10月22日到期,首付11万余元后的剩余租金须按月定额支付。被告二、郎某(被告三)、连某(被告四)为被告一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一未依约按时支付租金,至2020年11月6日累计欠付35034元。当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第三人的涉案债权,并书面通知了各被告。
4、随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某科技发展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共同偿还租金并支付利息。
5、2021年11月19日,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被告一还款付息,被告一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被告二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驳回原告关于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争议焦点:
某科技发展公司受让涉案债权后,能否向该债权的其他担保人安某、郎某、连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裁判要点:
一、同一债务存在多个担保人,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依法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本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三人新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河县某网吧依法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案涉合同订立后,第三人新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被告清河县某网吧未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原告杭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清河县某网吧欠付第三人新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租金进行了代偿,并依法受让了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代偿租金并受让债权的行为属于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故本案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
二、某科技发展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某网吧追偿。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原告杭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清河县某网吧追偿代为支付的租金人民币35034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三、某科技发展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其他担保人(安某、郎某、连某)之间存在可追偿的约定或者共同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捺印,不存在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法定情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安某某、郎某某、连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互相追偿的,或者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担保人可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除此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杭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安某某、郎某某、连某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某网吧系安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安某须就某网吧不能承担的债务部分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被告安某某为被告清河县某网吧的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至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被告安某某作为被告清河县某网吧的投资人,应当在被告清河县某网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某科技发展公司关于要求涉案债权的其他担保人安某、郎某、连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该部分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杭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清河县某网吧等追偿权纠纷案》,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入库编号:2024-08-2-143-002],[案号:2021)沪0115民初34155号]。
实战指南:
一、建议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要求债务人及其相关方提供反担保。
本案中,某科技发展公司在2018年9月19日为某网吧向某融资租赁公司作融资租赁业务的推荐时,同时承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可见,某科技发展公司为了促成该单交易,亮明了十足的诚意,并在某网吧不能清偿债务时率先出面,扛下重担,但是最终却未能借助其他担保力量减少自身的风险。
在此,我们建议,类似情形中的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考虑要求债务人及其相关主体提供反担保,在交易磋商初期,大家的合作意识较强,也相对能够促成反担保,由此可减少自己承担担保责任后却无人兜底的风险。
二、建议在先保证人及时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实确认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考虑在债务到期之前是否可以补充可相互追偿的协议或者是否可以补充签订一份担保协议。
本案中,某科技发展公司、安某、郎某、连某都具有同一个身份,即涉案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于债权人某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之时,该公司有权向上述主体的任意一个主张清偿。相对地,对于各连带责任保证人而言,大家处于统一战线,要面临的风险基本一致,因而存在达成可相互追偿的协议的客观可能性。
在此,我们建议,类似情形中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关注债务到期时间,及时与债务人、债权人沟通,尽量快速地掌握其他担保人的信息,并想办法达成合作,共抗风险。
三、其他保证人被受让债权的保证人起诉时,建议其他保证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梳理是否与该保证人存在可相互追偿的约定或者是否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捺印。
本案中,某科技发展公司未能成功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安某、郎某、连某追偿的根本原因是该公司与其他保证人不存在可相互追偿的约定,亦未能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捺印,不符合行使追偿权的法定情形。
在此,我们建议,类似案件作为被告的其他担保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厘清原告诉请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一旦确认原告符合“同一债权存在多个担保人,部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那么就可以有的放矢。率先找好驳斥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并核实确认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十四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同一债权上的多个担保人,一般情况下相互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担保人各自分别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未共同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字捺印亦无其他证据存在各担保人之间相互有连带担保或者分担担保份额的约定或者意思表示的,不能认定各担保人之间具有共同担保的意思表示。
案例一:《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品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闽执复6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混合担保的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需分不同情况。
一般情况下,在没有各担保人的约定及可推定相互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意思表示情况下,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若担保人之间对债务担保约定有连带责任或分担担保份额的,以及其他可推定为连带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免除其中一个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的,才可能存在损害其他担保人利益。若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担保人只对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与其他担保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涉及本案,根据生效判决认定,虽然各担保人在同一日与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但不是在同一份担保合同上签订的,而是各担保人单独分别与债权人签订的,现有事实和证据还无法认定各担保人之间存在连带担保或分担有担保份额的关系。厦门中院异议裁定在尚未查清各担保人之间是否有共同保证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了某某物业公司与某某投资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应经其他保证人书面认可,且可能损害其他保证人利益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2、担保人之间未约定追偿权、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捺印,部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案例二:《湖北某有限公司;鹤壁市某有限公司;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案》[案号:(2025)豫06民终150号]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且二公司亦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份额的情形。某乙公司作为担保人要求某甲公司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某甲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改判驳回关于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3、担保人之间未约定追偿权、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捺印,部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案例三:《重庆市车有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明春追偿权纠纷上诉案》[案号:
(2022)渝05民终10060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车有道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王明春之间存在相互追偿或承担共同担保的相关约定,亦未举证证明其与王明春系于同一份合同中作为担保人进行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相反,车有道公司在单独与永攀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的情况下,未与王明春另行签订合同以明确其追偿权,可佐证其并无要求王明春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车有道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张向王明春进行追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