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鹞石周说汽金】视频号,预约线上直播

分期付款买车,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就债务人向银行提供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情简介

刘某向某银行贷款买车,并将其车辆抵押给某银行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同时,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刘某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某融资担保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刘某偿还贷款。

故某融资担保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代偿款项,并主张对车辆享有抵押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刘某偿还贷款,依法取得追偿权,刘某应当向某融资担保公司返还代偿款项。对于某融资担保公司主张对刘某抵押车辆享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既有保证人为案涉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又有债务人以其车辆为案涉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某融资担保公司先为刘某垫付贷款,承担了保证担保责任,其有权主张行使某银行对刘某享有的抵押权,故某融资担保公司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保护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利,减少诉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源:安远法院)

一、公众号 付费阅读

(上)

二、欢迎加入:鹞石周说汽金 微信公开群

2、扫码:添加鹞石周微信(yaoshizhou666)

3、递交:个人名片或工作信息

4、现有其他群的朋友,请勿重复加群

三、《车贷周刊 知识星球》私圈

加入《车贷周刊 知识星球》

添加鹞石周微信:18956044566

邀请进【车贷周刊 知识星球 VIP 1群】

额外赠送:三选一

1、个人:3个行业问题深度交流

2、个人:行业就业机会背调或推荐

3、公司:公司材料模板诊断探讨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