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实际施工人”追讨劳务费获法院支持
法治日报讯(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黄欢)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油漆工刘某追讨劳务报酬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2月,刘某受杨某雇佣,到某建筑工地从事油漆工作,双方约定按330元/工计算劳务费。2024年3月,刘某等来一张确认欠款的工资核实表。杨某、尹某、徐某在表上签名,确认拖欠包括刘某在内的多名工人工资15.7万余元,其中就包括刘某的13555元劳务报酬。
刘某多次催讨,但杨某、尹某、徐某始终未支付这笔款项。刘某遂将三人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当事人各执一词。杨某承认刘某尚有工钱1万多元未付,却将责任归咎于上家未退还质保金。尹某强调自己只是将工程介绍给杨某,刘某是杨某的工人,劳务报酬由杨某发放,自己未参与其中,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徐某称自己是案涉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曾与杨某签订合同,约定所有工程欠款由杨某承担,且自己已付清所有款项。
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刘某为杨某提供了油漆劳务,并且双方约定了劳务报酬的计算标准。刘某主张欠付劳务报酬13555元,杨某对此没有异议,且有案涉工资核定表佐证,故能认定刘某与杨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明确。而尹某、徐某在本案中并非涉案工程发包方,刘某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主张权利。
尹某虽然参与了工程的转包,但他与刘某并未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尽管尹某在工程中承担了一些责任,如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但并不能使他成为支付刘某劳务报酬的责任人。刘某要求尹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徐某与刘某同样未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故刘某要求徐某共同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杨某的上家未向其付清工程款的事实,并不影响其向刘某支付劳务报酬。杨某与刘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是独立的,其不能因为与第三方的纠纷而拒绝履行其对刘某的付款义务。
最终,法院判令杨某向刘某支付劳务报酬13555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认为,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务活动绝非简单的付出劳力换取报酬的过程,其背后蕴含着诸多法律风险与权益考量。在劳务关系建立之初,签订书面合同是筑牢权益防线的基石。书面合同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相较于口头约定,具备更强的证据效力与稳定性。
“保存证据同样是劳动者维权的核心环节。在数字化时代,证据的形式愈发多样,工资核定表、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均可能成为维权的关键利器。工资核定表是对劳动者工作成果与应得报酬的阶段性确认,是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而聊天记录则可能反映出双方对于工作安排、报酬支付等关键事项的沟通协商过程,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补充并完善整个证据链条。”承办法官说。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