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涉及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近期,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一起用人单位以“提成工资属于团队收益,不应计入劳动者平均工资”为由,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审查后未予以支持,驳回了用人单位的申请。案涉仲裁裁定明确提成工资属于劳动者工资收入范畴,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图源网络
陈某某入职A公司处担任售楼处销售顾问。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项目执行方案约定陈某某工资底薪2000元,另根据月销售业绩按比例提成。A公司提供了“陈某某工资明细表”。2024年9月,A公司口头通知陈某某因公司经营项目调整,需要与陈某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24年10月向陈某某发送《劳动合同不续签告知书》,陈某某在A公司处工作至2024年10月。陈某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A公司支付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的工资提成10000元,并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仲裁委裁决A公司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定,认为陈某某业绩提成部分属于团队共有的收益,并非陈某某个人工资收益,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A公司提出“提成”属于团队收益,不应计入陈某某个人平均收入的异议属于仲裁实体审理范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仲裁裁决依法生效。
法官提醒
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主要针对法律适用、仲裁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合法性、仲裁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进行形式审查,通常不涉及事实认定实质争议。A公司对平均工资计算方式的异议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仲裁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陈某某每月的提成收益属于工资收入,适用法律正确、仲裁程序合法。A 公司若有反驳证据应在仲裁程序中充分举证。法院通过本案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体争议撤销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堵住企业“以程序拖垮劳动者”的漏洞,保障了劳动者获取合法补偿的权利。法律是劳动者的“护薪符”,仲裁终局是劳动者的维权利器,仲裁与司法程序高效衔接,程序实体双护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撰稿:中院民一庭 冯泽冰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